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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開發中的開源協定詳解!

開源不等于免費!為了加速我們的開發,我們會使用開源的軟體和源碼; 為避免商業風險,需要在使用時了解第三方如軟體協定,版本,和已知CVE風險等;本文旨在從開源軟體再釋出過程使用權限的角度入手,總結各個常見開源協定的異同,友善了解。

大部分人都希望作品能夠被多數人分享查閱。這樣不僅提高自己業界的知名度,同時也友善了需要的人為開源做出了貢獻。但是代碼一旦被貼出來,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并擷取,之後發生的事情你就無法控制了。

是以為了公開分享你的代碼,同時又讓你對代碼保留一定權利,在作品中聲明一個許可協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協定和沒聲明協定的裸代碼是有非常重要差別的,一般作品當中沒聲明協定的預設為Copy right的,也就是版權保留。此種情況表明他人沒有任何授權,不得複制分發修改使用等等。有了協定的聲明,在未來你的維權上面會友善很多,讓你的作品在分享的同時保留了自身的一些權利。

License是軟體的授權許可,裡面詳盡表述了你獲得代碼後擁有的權利,可以對别人的作品進行何種操作,何種操作又是被禁止的。

軟體協定可分為開源和商業

對于商業協定,或者叫法律聲明、許可協定,每個軟體會有自己的一套行文,由軟體作者或專門律師撰寫。因為涉及到以後侵權打官司這種事情,這種商業條款的行文是非常嚴謹而講究的,讀起來很晦澀難懂。

對于開源協定,要知道開源不等于免費,也不等于沒有限制。雖然相對商業協定要更加簡明,但對于很多人來說還是像在看天書一樣。

協定清單

首先一共有哪些公開的協定:

https://opensource.org/licenses/alphabetical

常用協定

最流行的六種----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

烏克蘭程式員Paul Bagwell,畫了一張分析圖,說明應該怎麼選擇,隻用兩分鐘,你就能搞清楚這六種許可證之間的最大差別。 下面是阮一峰中文翻譯版本:

軟體開發中的開源協定詳解!

1. Apache 許可協定

Apache許可證(Apache License),是一個在Apache軟體基金會釋出的自由軟體許可證,最初為Apache http伺服器而撰寫。Apache許可證要求被授權者保留版權和放棄權利的申明,但它不是一個反版權的許可證。

此許可證最新版本為“版本2”,于2004年1月釋出。 Apache許可證在Apache社群内外被廣泛使用。Apache基金會下屬所有項目都使用Apache許可證,許多非Apache基金會項目也使用了Apache許可證:據統計,截至2008年4月,在sourceforge上有超過3000個項目使用了Apache許可證。

Apache 許可協定, 2.0 版本, 授予了使用者大量的權利。這些權利可以應用于拷貝權,也可以用于專利權。因為很多許可協定隻能适用于拷貝權,不适用于專利權,是以這個靈活性就成了讓有專利的開發者們選擇許可協定時的一個顯著參考因素 (要想明白兩者之間的不同,請參考 How Stuff Works 上的這篇文章 )。

下面是關于 Apache 許可協定所允許的事項的詳細說明:

•   權利永恒

一旦被授權,權利永久不失。

•   權利無疆界。

在一個國家裡被授權,形同于在所有國家被授權。例如,你在美國,但許可權最初在印度被授予,你同樣可以使用這個被授權的程式。

•   授權無需付費和支付酬勞。

你既不需要在使用之前支付任何的費用,也無需在每次使用時支付任何的費用,或者其它類似情況。

•   權利不排他。

使用這種許可協定下的軟體時,不妨礙你使用其它軟體。

•   權利不可變更。

權利一旦授予,不可剝奪。也就是說,你在使用這個軟體的過程中,你無需擔心這種情況:當你開發出了令人羨慕的基于這種授權軟體的衍生産品時,有人突然跳出來對你說,抱歉,你将不再被允許使用這個程式。

(在這個協定裡有個條款聲明:如果你控告别人在這個許可協定下的産品有侵犯專利的行為,那你的授權将會自動終止,但這隻是适用于有專利權的作品。隻要你不搞有專利作品的訴訟,你永遠無需擔心這種問題。)

•   對再分發的作品還有個特殊要求,總的就是說要給予這些程式的作者和許可協定的維護者适當的名譽。

2. MIT 許可協定

MIT 協定應該是在流行的開源協定中最簡短的、使用最廣泛的一種協定。它的條款非常的寬松,而且跟其它協定相比更自由。 MIT 協定是目前最少限制的協定。

它基本上就是任何人可以對這個協定下的軟體的做任何的事情,隻要你能認可這個協定。這種協定最基本的條款 ( the information that it is provided without warranty, which comprises the final paragraph)如下:

特此授權,任何人都可免費獲得這個軟體以及相關文檔(the Software)的拷貝,可以無限制的使用這個軟體,包括無限制的權利去使用、複制、修改、合并、釋出、附加從屬協定,以及/或者出售軟體的拷貝, 同時,為了讓軟體的提供者有權利做到這些,下面的條件必須遵守:

上面的拷貝權聲明和許可聲明必須包含在所有的這個軟體拷貝裡和實際分署部分裡。

這也就是說:

 •   你可以随意使用,複制,修改這個軟體。沒有人能夠阻止你在任何工程裡使用它,你可以複制任意次數、以任何形式,或按你的願望修改它。   •   你可以向外免費發放,或出售。你可以随意的分發它,沒有任何限制。   •   唯一的限制是你必須接受協定條款。

3. BSD 許可協定

BSD 協定有很多分支,它們都代表了一種寬松的自由軟體協定,相對其它協定,例如GPL,來說,它們對軟體的傳播給予了更少的限制。

在這種協定的各種版本中,有兩個版本格外的重要: 新 BSD 協定/修訂版 BSD 協定和簡化 BSD 協定/FreeBSD 協定。這兩類協定都實作的對 GPL 相容的自由軟體協定,而且被 Open Source Initiative 認可為開源軟體協定。

新 BSD 協定(3-clause license)無任何限制的允許你以任何目的二次分發這種軟體,唯一的要求是必須保留拷貝權的聲明和協定裡的軟體權利放棄條款。這種協定還有一個限制,未經許可不得使用這個作品的所有曾經捐助者的署名。 新 BSD 協定和簡化 BSD 協定的最主要的差別是後者删除了署名條款。

BSD開源協定是一個給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定。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将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釋出。

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你釋出使用了BSD協定的代碼,或則以BSD協定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産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   如果再釋出的産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定。

 •   如果再釋出的隻是二進制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定。

 •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産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   BSD 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于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釋出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是以是對商業內建很友好的協定。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産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定,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4. GPL許可協定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協定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 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 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體了。

GPL協定的主要内容是隻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 協定的産品,則該軟體産品必須也采用GPL協定,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定的産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産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 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于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産品必須使用GPL協定,對于使用GPL協定的開源代碼,商業軟體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适合內建/采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釋出的時候需要伴随GPL協定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5. LGPL許可協定

LGPL 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定。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體必須采用GPL協定不同。LGPL 允許商業軟體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體的代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定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體作為類庫引用并 釋出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定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采用LGPL協定。因 此LGPL協定的開源 代碼很适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體引用,但不适合希望以LGPL協定代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體采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産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複制并開發類似的産品。

6. MPL許可協定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為其開源軟體項目設計的軟體許可證。

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認為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源代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源代碼獲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為都是符合OSIA認定的開源軟體許可證)。

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 MPL雖然要求對于經MPL許可證釋出的源代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源代碼。但是,在MPL許可證中對“釋出”的定義是“以源代碼方式釋出的檔案”,這就意味着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碼庫上加一個接口,除了接口程式的源代碼以MPL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源代碼庫中的源代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為借鑒别人的源代碼用做自己商業軟體開發的行為留了一個豁口。

-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将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同自己其他類型的代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體程式。

對軟體專利的态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确表示反對軟體專利,但是卻明确要求源代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源代碼(除非他本人是專利權人,并書面向公衆免費許可這些源代碼),也不能在将這些源代碼以開放源代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源代碼有關的專利。

對源代碼的定義

 •   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源代碼的定義是:“源代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子產品的所有源程式,加上有關的接口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為‘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源代碼顯著不同的源代碼就是被源代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式代碼。”

 •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于對源代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釋出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檔案就對源代碼程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小結

GPL協定、LGPL協定與BSD協定的法律差別。

簡而言之,GPL協定就是一個開放源代碼協定,軟體的初始開發者使用了GPL協定并公開軟體的源程式後,後續使用該軟體源程式開發軟體者亦應當根據GPL協定把自己編寫的源程式進行公開。GPL協定要求的關鍵在于開放源程式,但并不排斥軟體作者向使用者收費。

雖然如此,很多大公司對GPL協定還是又愛又恨,愛的是這個協定項下的軟體曆經衆多程式員千錘百煉的修改,已經非常成熟完善,恨的是必須開放自己後續的源程式,導緻競争對手也可以根據自己修改的源程式開發競争産品。

正因大公司對GPL協定在商業上存在顧慮,是以,另兩種協定被采用的更多,第一種是LGPL(亦稱GPL V2)協定,可以翻譯為更寬松的GPL協定。與GPL協定的差別為,後者如果隻是對LGPL軟體的程式庫的程式進行調用而不是包含其源代碼時,相關的源程式無需開源。

調用和包含的差別類似在網際網路網網頁上對他人網頁内容的引用:如果把他人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複制到自己的網頁上,就類似包含,如果隻是貼一個他人網頁的網址連結而不引用内容,就類似調用。有了這個協定,很多大公司就可以把很多自己後續開發内容的源程式隐藏起來。

第二種是BSD協定(類似的還有MIT協定)。BSD協定鼓勵軟體的作者公開自己後續開發的源代碼,但不強求。在BSD協定項下開發的軟體,原始的源程式是開放源代碼的,但使用者修改以後,可以自行選擇釋出源程式或者二進制程式(即目标程式),當然,使用者有義務把自己原來使用的源程式與BSD協定在軟體對外釋出時一并釋出。因為比較靈活,是以BSD深受大公司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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