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8月4日消息 據海澱法院網消息,孟先生稱,其購買了一輛新車,在保養時發現購買前有維修記錄,孟先生認為被汽車銷售公司欺騙,遂将該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汽車銷售公司退一賠三,返還購車款、車輛購置稅、出庫上牌服務費、手續費等34萬餘元,并支付車輛賠償金103萬餘元。日前,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孟先生訴稱,2018年底他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汽車一輛,雙方在合同中明确寫明此車為2017款,兩年正常質保,一年廠家核心質保,此車為新車,無維修記錄。2019年4月将車輛送去保養時發現,保修記錄顯示車輛出售于2017年,故該車享受不了原廠質保,且該車在2017年還有兩次維修記錄。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