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陳思昊 出版:2015年7月1日
安全故事:
四少年不幸溺水身亡
暑假期間四少年溺水身亡,村民組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承擔部分責任。
2012年7月15日下午3時許,五名不滿十四周歲少年,來到某村民組管理的水塘中玩耍。其中一人不慎落入水塘深處,其他孩子見狀相繼營救,最終導緻四名少年不幸先後溺水死亡。突然的打擊給受害人親屬帶來了難以彌補的精神痛苦和創傷,為讨說法四少年親屬将水塘管理者村民組和所在村委會告上法院。法院依法判決某村民組賠償四名受害人父母經濟損失:每個受害人因溺水死亡賠償金90086元、喪葬費14829元共104915元的40%即41966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每個受害人合計61966元;村委會承擔連帶責任。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點評:涉案水塘在該村民組管理範圍内,村民組應當對涉案水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設定安全警示标志,而村民組沒有盡到管理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對四未成年人溺水身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村民委員會雖不是涉案水塘的所有權主體,但該水塘所占土地屬于該村集體所有,該村也應對該水塘盡到管理之責,故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四名未成年人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對子女疏于監護管理,造成子女不幸溺水死亡,依法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安全倡議:
做好學生暑期防溺水
兒童節前夕,國家衛計委和公安部釋出權威資料顯示:我國每年有近5萬名0到14歲兒童死于意外傷害,其中因溺水身亡的兒童達2萬名,因道路安全死亡的有3000多名。
兒童溺水悲劇頻頻上演與少年孩童對危險沒有概念,又有活潑好玩的天性也有很大關系。 孩子玩水是天性,這時候就要求家長加強監管,避免無人監管的孩子随便玩水。在多數的溺亡事件中,監護人的缺失是重要原因。
在暑假期間,許多學生處于無成人監管狀态,一而再再而三發生學生溺水事故,實在令人痛惜,必須引起全社會高度警惕。要避免學生溺亡,需要有關部門強化監管,需要社會、學校和家庭堅持不懈地教育引導。
首先,學生家長要增強安全意識,在暑期切實擔負起監護人的責任,加強對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監管,告誡他們在沒有成人陪同的情況下,切莫三五成群在江河湖塘玩水遊泳。
其次,學校要将對學生的關愛延伸到暑期、延伸到家庭,特别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進城務勞工員子女等重點學生的安全教育,通過家訪、電話、短信、校訊通、網絡、QQ等形式和途徑,反複告誡學生不在無家長帶領的情況下到江河、湖泊、溪潭、水庫遊泳;發現同伴溺水時應立即呼喊大人營救,不宜盲目下水營救,避免盲目施救導緻溺亡事故。
另外,村(居)委會、村民組以及林場、農場、水庫等機關要配合水務部門,對管理範圍内的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進行勘測,劃定危險區域,設立安全隔離帶、防護欄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設定安全警示标志,避免發生溺亡事故承擔管理不善的法律責任。同時建立巡查制度,在重點時段、重點區域,組織黨員幹部、治保員、志願者加強巡查,發現有未成年人遊泳,立刻将其勸離。
6-8月是學生溺水的高發季節。慘痛的教訓告訴我們,學生暑期防溺水,不是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通過學校、家長、社會各界和學生自己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一定可以盡量減少、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