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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宋朝時期司法:包公能審判自己的親侄子嗎?導讀:

導讀:

平劇《赤桑鎮》是一出很有名的包公戲,改編自清代公案小說《三俠五義》,被當成“優秀劇目”保留下來,說的是,包拯年幼便父母雙亡,由嫂子吳妙貞撫養成人。吳妙貞的兒子(即包拯侄子)包勉任蕭山縣令,貪贓枉法,被人檢舉。奉旨出巡的包拯親審此案,查明真相後,下令鍘死親侄子包冕。嫂子吳妙貞趕到赤桑鎮,哭鬧不休,責包拯忘恩負義。包拯則婉言相勸,曉以大義。兩個角色在舞台上有一段對唱:

吳妙貞:“你昧了天良!國法今在你手掌,從輕發落又何妨。”包拯:“弟也曾前思後義想,徇私舞弊犯王章。”吳妙貞:“手摸胸膛想一想,我是包勉他的娘。”包拯:“還望嫂娘多體諒,按律嚴懲法制申張。”吳妙貞:“你休要花言巧語講,恩将仇報負心腸。想當年嫂嫂将你來報養,衣食照料似親娘。你與那包勉俱一樣,長大成人習文章。龍虎之年開科場,高榜得中伴君王。到如今作高官你國法執掌,你不該鍘死包勉喪盡天良。我越思越想氣往上撞,你是個人面獸心腸。”

包拯:“勸嫂娘息雷霆弟有話講,且落坐細聽我表叙衷腸。自幼兒蒙嫂娘訓教撫養,金石言永不忘銘記心旁。前輩的忠良臣人人敬仰,哪有個徇私情賣法貪贓。到如今我坐開封國法執掌,殺贓官除惡霸伸雪冤枉。未正人先正己人己一樣,責己寬責人嚴怎算得國家棟梁。小包勉犯王法豈能輕放,弟若徇私上欺君下壓民,敗壞紀綱我難對嫂娘。”吳妙貞:“聽包拯一席話暗自思想,他忠心秉公正而忘私方算得蓋世的忠良。恨我兒他不該貪贓罔上,按律條鍘包勉理所應當。”經包拯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吳妙貞終于明白過來,于是叔嫂和睦如初。

這出《赤桑鎮》的包公戲,本意是要表現包拯大公無私、大義滅親、執法如山的“青天”形象。不過略受過現代法學訓練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有“不對勁”的地方:由親叔叔來審判親侄子,合适嗎?且不說親手将親人送上鍘刀在人情上有多麼殘忍,單就司法程式而言,誰能保障一名法官在審判親人時,能夠做到完全的秉公執法,而不受私情的半點影響?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赤桑鎮》隻好将“包青天”往極端裡塑造,看起來不但是“鐵面無私”,簡直就是“鐵面無情”了。

今天确實有評論者從司法程式的角度對《赤桑鎮》提出質疑:包公鍘侄,隻讓人看到實體的正義(因為貪官最終受到國法的嚴罰),而看不到程式的正義(因為戲劇中沒有法官回避制)。評論者又進一步作出論斷:“這正展現中國人從古至今一直關注的是訴訟裁判結局的公正性――‘實體正義’,而忽略了法律程式和司法裁判過程的正當性――‘程式正義’。”隻有到了“現代法治社會”,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才“産生了法官回避制度”。

強調司法的程式正義當然是對的。但這位批評者與《赤桑鎮》的創作者都誤會了宋代的司法制度,誤以為包公鍘侄是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反映――隻不過《赤桑鎮》想借此強化包青天的鐵面無私,而批評者則想指出中國司法傳統中“程式正義”的缺失。

然而,所謂的“包公鍘侄案”決不可能發生在宋朝。毫不客氣地說,這類公案故事隻是那些對宋代司法制度非常無知的後世文人的瞎編。因為在事實上,宋代的司法非常講求程式,我在5月29日的《南方周末》上發表了一篇長文《宋代司法的程式正義》,論述了宋朝設立的非常缜密、繁複的司法程式,有興趣的朋友不妨找來看看。這裡我想再補充介紹一點宋代的司法回避制度,來證明《赤桑鎮》之不符合史實,以及批評者之無的放矢。

宋代在司法審判的各個環節,都設定了非常嚴格而周密的回避制。首先是法官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回避。法院受理了一起訴訟案,所有參與進審判的法官人等,如果發現與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親戚、師生、上下級、仇怨關系,或者曾經有過薦舉關系者,都必須回避。宋代的司法回避實行“申報制”,開庭之前,各位在回避範圍之内的法官自行申報,再由當地政府核實,“自陳改差,所屬勘會,詣實保明”。有回避責任的法官如果不申報呢?許人檢舉、控告。不用說,這自然是為了避免法官的裁斷受到私人關系、私人情感的影響,出現假公濟私、公報私仇的情況。如果包拯的侄子因為貪贓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包拯必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提出回避,決不可能親自審訊侄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