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關于公開征求
《安全生産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産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建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我部組織起草了《安全生産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衆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回報意見:
1.登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3.通信位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号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54),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字樣,聯系電話:010-83933808。
意見回報截止時間為2022年2月11日。
附件:
1.安全生産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安全生産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應急管理部
2022年1月12日
安全生産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産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安全生産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推動生産經營機關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礦山、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以及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有關生産經營機關及其人員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産嚴重違法失信(以下簡稱嚴重違法失信)是指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或者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并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行為。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将嚴重違法失信的生産經營機關及有關人員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實施懲戒和信用修複,并記錄、共享、公開相關資訊等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按照“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資訊管理制度,加大資訊保護力度。推進與其他部門間的資訊共享共用,健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資訊查詢、應用和回報機制,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章列入條件和管理措施
第六條 發生生産安全事故,下列生産經營機關及有關人員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發生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經調查認定對該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應當列入名單的其他機關和人員;
(二)12個月内累計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
(三)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情節特别嚴重、影響特别惡劣,按照《安全生産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被處以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生産經營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瞞報、謊報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機關及有關人員;
(五)生産經營機關主要負責人在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第七條未發生生産安全事故,但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下列生産經營機關及有關人員,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産相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扣、吊銷期間從事相關生産經營活動的生産經營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
(二)以欺騙、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有關安全生産行政許可的,或者出租、出借相關許可證件、資質的生産經營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
(三)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租借資質、挂靠、出具虛假報告的;
(四)在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有執行能力但拒不執行、逃避執行的生産經營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
(五)其他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将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生産經營機關和人員資訊,在有關全國信用資訊平台予以公示。
依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規定,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機構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機關和人員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實施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第三章列入和移出程式
第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書面決定前,應當告知生産經營機關及有關人員。告知内容應當包括列入時間、列入事由、列入依據、懲戒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
第十條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出具書面決定。書面決定内容應當包括工商登記注冊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人員姓名及有效身份證件号碼、列入時間、列入事由、列入依據、懲戒措施、信用修複條件和程式、救濟途徑等事項。
告知、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式參照行政處罰程式執行。
第十一條 作出列入決定後10個工作日内,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将相關資訊錄入安全生産信用資訊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作出列入決定後20個工作日内,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部門網站和其他指定的網站公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資訊。
公示資訊包括工商登記注冊名稱、登記注冊位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關人員姓名和身份證件号碼、列入名單的起止日期、作出決定的部門等事項。用于對社會公示的名單資訊,應當加強資訊安全和隐私保護,非必要資訊可以不公示。
第十三條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後由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移出,并進行公告,解除懲戒措施;生産經營機關及有關人員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12個月,可以依申請提前移出。
第十四條在決定移出名單後5個工作日内,作出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安全生産信用資訊管理系統修改有關資訊;在10個工作日内,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部門網站、其他指定的網站停止公示。
第十五條生産經營機關或有關人員對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信用修複
第十六條鼓勵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生産經營機關及有關人員進行信用修複,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修複條件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将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十七條生産經營機關及有關人員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12個月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提前移出申請。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四)已按要求作出并公開信用承諾。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提前移出申請後5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安全生産守信承諾書以及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應急管理部門自受理提前移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進行核實,并作出是否予以提前移出的決定。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作出準予提前移出的決定,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作出準予移出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規定移出名單、停止資訊公示、解除相關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應急管理部門發現生産經營機關及有關人員申請提前移出存在隐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當撤銷提前移出決定,恢複列入狀态。名單管理期自恢複列入狀态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實施相應懲戒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予提前移出。
應急管理部門作出不予提前移出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生産經營機關或有關人員對不予提前移出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消防救援機構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産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領域失信行為資訊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7〕59号)同時廢止。
轉自應急管理部網站
來源: 中國安全生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