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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上訴狀:賠償标準

人身損害賠償上訴狀:賠償标準

  人身損害賠償上訴狀如何寫?人身損害賠償标準又是如何?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人身損害賠償上訴狀:賠償标準,供大家參考。

  人身損害賠償上訴狀

  上訴人:XXX,男,X年X月X日生,漢族,現住XX市XX區XX鄉XX莊XX隊。

  被上訴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區XX鎮XX村XX隊。

  上訴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07)X民初字第XX号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按責任比例承擔被上訴人在XX醫院治療所花費的醫療費;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事實不清,适用法律錯誤。

  1.一審判決事實不清。

  X年X月X日,被上訴人滑倒在上訴人XX超市,受傷後在XX醫院沒有住院,後來沒有轉院證明怎麼又到了XXX中心醫院住院治療?被上訴人沒有合法有效的轉院證明。在XXX中心醫院所進行治療疾病是否與本案有因果關系,一審卻沒有查清,法院隻是依據被上訴人向人民法院送出的XXX中心醫院住院病人醫療費用明細XX元,簡單地認定了在XX醫院的這XX元醫療費是與本案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沒有讓被上訴人拿出在XXX中心醫院治療的住院病曆,沒有核實XXX中心醫院的病曆是否是治療此次摔傷的就作出判決,這顯然是沒有查清事實。例如在被上訴人提供的《XXX中心醫院住院病人醫療費用明細》中居然有麻醉面罩、電腦多導聯心電圖、多功能重症監護,這顯然不是治療手臂受傷的項目。進而可以看出,被上訴人出具的《XXX中心醫院住院病人醫療費用明細》是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憑證,被上訴人也不敢向法院交在XXX醫院的相關病曆。既然被上訴人在XXX醫院的醫療費XX元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是以此費用不應由上訴人承擔,應由其自己承擔。

  2.本案在劃分責任比例上,适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有完全的自我保護防範的意識,根據一審時證人XX、XX的證明,X年X月X日下午,當時上訴人在地面上鋪了不少紙箱子采取了防滑措施,當時被上訴人是穿着拖鞋在出門時倒在地上的。根據常識,大雨天被上訴人穿着拖鞋走路,能不滑倒嗎?上訴人已經采取了防滑措施,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并且在被上訴人受傷後積極将其送往醫院,盡到了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是以,對于被上訴人的摔傷,被上訴人自己應承擔80%的責任。在一審判決時,判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人身損害承擔全部責任,違反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應當依法撤銷。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事實不清,适用法律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按責任比例承擔被上訴人在XX醫院治療所花費的醫療費,以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緻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X月X日

  人身損害賠償标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标準如下:

  一、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曆、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準許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确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緻,确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定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二、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複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确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機關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差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援。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援。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确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三、夥食費

  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從業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标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四、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确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複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标準計算。

  五、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标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六、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從業人員的出差住宿标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七、營養費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确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标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八、殘疾賠償金

  侵害他人身體緻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标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不得重複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後由侵害人賠償金。

  九、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十、喪葬費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标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殡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殡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十一、死亡賠償金

  因侵權緻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十二、生活費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援。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标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十三、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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