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銷售員談成一筆300萬元的業務,但是副總卻以“過度承諾”為由扣了40000元提成。老闆了解後,說:不準扣,我還要提拔他當經理呢。不過,銷售員拒絕了升職,說道:還是扣錢算了。
小陳是一家電子裝置公司的銷售員,他的工資底薪3000元/月,提成3個點,每個月平均下來,有20000元左右的收入。
有一天,一名大客戶主動找到小陳,洽談一筆300萬元的業務。
小陳驚喜之餘,也有點納悶,因為這種客戶主動找小銷售員的情形不常見,客戶淡淡地說:我不喜歡和上司打交道。
小陳有些感激,說道:我們銷售員就代表公司,您有什麼要求,盡管提!
客戶說:你們公司的産品品質沒有問題,不過嘛,現在消費者要求比較高,是以我的要求就兩點——“ 半個月”和“半年”。
“半個月”是指:産品自我們售出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有性能故障,貴公司要保證,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選擇退貨。
“半年”是指:6個月内,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和修理。
此外,産品保修期為5年。
小陳聽後,心想:老闆說過,全公司的人都要圍繞業務做好保障,客戶沒暗示請客吃飯拿回扣,已經很不錯了,他提的要求算什麼事啊。
再說了,就算産品有什麼故障,可以找消費者自己的原因嘛——是使用不當造成的故障吧?對不起,這個不保修。
客戶見小陳在猶豫,就有點不高興了,說:我的時間很緊,你要是為難,我就去别的公司。
小陳連忙說道:您等我十分鐘。
小陳把合同草稿發給了公司臨時聘請的法務人員,他回了句:内容不違法,你提醒老闆一下,今年的顧問費還沒給啊!
于是,為了盡快拿下業務,小陳就代表公司與客戶簽訂了這份300萬元的合同,而且客戶當天就打了60萬元的預付款。
沒想到,小陳拿合同去公司備案的時候,被副總罵了個狗血淋頭,斥責他擅自做主,給客戶不切實際的承諾,給公司營運帶來不必要風險。
小陳十分生氣,當場就怼道:這是大合同啊,就算有一點風險,難道就不能承受嗎?不冒險就撿便宜的事,誰見過?
副總一時語塞,想了一下,對小陳說:這樣吧,這筆業務提成本來是90000元,鑒于你對客戶過度承諾,違反了公司規定,是以酌情扣減,就拿50000元吧。
小陳更不高興了,說道:上次我陪你見客戶,你不也答應他們許多條件嗎?哪一個不超出公司的規定?
副總氣壞了,一拍桌子,指着小陳說道:等你坐到我這個位子,再來和我比較!
兩人的争吵驚動了老闆,他了解情況後,微微一笑,說道:合同是小陳簽的,該給的提成,就一定要給到位。不準扣!我還要提拔他當經理呢。
聽了老闆的話,小陳一時有點懵,繼而心中暗喜。不過接下來,老闆說的話,就讓小陳犯了難。
老闆對小陳說:剛剛過去的一年,通過綜合盤點,你的表現很好。下個月開始,你去售後服務部報到,那裡缺一個部門副經理。
小陳有些哭笑不得:部門副經理如果沒有加薪,收入要遠低于銷售員啊,而且售後服務部的職責是接待投訴、處理維修……都是他不願意幹的事。
老闆微笑着說道:你對公司的安排有什麼意見?
小陳思考再三,對老闆說道:我喜歡銷售,不想去别的部門,還是扣我錢吧。
老闆點了點頭,轉身對副總說:别動不動就扣員工許多錢,差不多就行了。
老闆走後,副總拍了拍小陳的肩膀,說道:咱們都是打工的,這次扣你5000元意思意思,拿到提成後,留點錢擺平那些加班的同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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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副總指責小陳是過度承諾呢?我們先看看關于電子産品“三包”的有關規定是怎麼說的:
1、“7日”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産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由此可見,小陳對客戶的承諾大大超出了正常的“三包”期限,要知道,電子産品是比較容易出故障的,按照當今消費者越來越高的要求,可能會給公司帶來超出預期的開支,而且會給負責售後的員工帶來很多工作量。
下面,再提幾點其他感想:
1、現實中,很多銷售或者其他崗位的人,為了接業務或者做出自己部門的成績,都有“過度承諾”的毛病,這種毛病,得改改。
2、“過度承諾”也是承諾,應當要履行,是以公司法務說,内容不違法,其實他還有四個字沒說出來,那就是“風險自負”。
3、老闆之是以要維護小陳,是因為小陳的日常表現值得肯定,他也不想打擊小陳的積極性,而且在他看來,隻要合同簽下來,全公司的人都忙一點算什麼?
4、職場上,“明升暗降”的事很多,要找準自己的特長和定位,打工嘛,還是到手的薪水高點實在。當然,老闆隻不過婉轉地批評小陳罷了,所幸,小陳還有自知之明,并不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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