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共和國跟古希臘平行存在過相當長時期,與希臘人的文雅、崇尚知識不同,早期的羅馬人更加尚武,文化水準不高。但是,羅馬的法律和制度成為現代社會的楷模,從正常邏輯看簡直令人意外,這種結果與以下方面密切關聯。
元老院的構成方式。
羅馬元老院是兼有立法和管理權的國家機關,最初是氏族長者會議,前任國家長官等也進入元老院。元老院有權準許、認可法律,并通過執政官掌管财政、外交,統轄行省和實施重大宗教措施等。元老是國家的貴族,因而是精英;元老院成員是終身制,沒有讨好哪壹些勢力的必要,是以最大程度地實作了公正;退休高官被不斷補充到元老院,這些人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避免了工作中的官僚主義;元老可以帶自個的兒子去元老院旁聽見習,鍛煉了未來元老的能力;相當數量的元老來自望族,對局勢穩定有利……如此多的優勢積聚在國家的最高顧問、決策機構,為政品質自然不低。
平民的鬥争。
早期的羅馬戰争頻繁,農耕任務也非常繁重。貴族對他們的剝削壓迫都非常嚴重。平民集體逃跑成為常常性的事件,而這必然嚴重影響兵源和生産活動,迫使政府一次次妥協,提高他們的地位。保民官是羅馬共和國時期維護平民利益的特殊官職。據稱某日羅馬元老院廣場上有一個衣衫褴褛的老人興奮地大聲哭訴:」羅馬人,你們看呐!」他脫下破舊的上衣,袒露出胸前背後的累累傷痕,說這些除了為國家打仗留下的,就是債主用鞭子抽打的。他的言行引起了許多平民的聲援。但元老院就此問題讨論時,有人竟然主張鎮壓。恰在此時外敵迫近,平民們奔走相告拒絕保衛國家,元老院逼迫對平民承諾退敵之後改善他們的待遇。此後經過獨裁官瓦勒裡勒的争取,元老院同意設定保民官,并從平民會議中選出。最初為2人,後來增加到10人。保民官人身不受侵犯,其決定權之大可以否決羅馬元老院的決議。除獨裁官外,保民官對其他任何高階長官的決定,隻要違背平民利益,均有權予以否決。保民官有權出席元老院會議。不久,又通過了平民可以擔任軍團司令官的決定,改變了平民隻能在軍隊中流血賣命被動服從的命運。
法律保障。
平民鬥争取得的結果,要求有非宗教的法律予以保證。公元454年,羅馬派代表從希臘學回來梭倫和其他立法者的經驗後,制訂了著名的《十二銅表法》,成為羅馬法的基礎,也是羅馬人為人類文明做出的巨大貢獻。梭倫改革的「恢複公民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決定權機關,各等級公民均可參加」的民主精神為《十二銅表法》所吸收。自由民在「私法」範圍上平等,在貴族會議之外設立四百人會議管理國家,前三等級公民均可入選;,并規定「以後凡人民會議的所有決定都應具有法律效力。」這已表達出了現代西方的法制觀。如西塞羅所言:「國家是人民的事業,人民……是指一個人群因服從共同的正義的法律和體驗共同的利益造成的整體結合。國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維護正義,物質目的就是保護私有财産。國家是人民為了正義和保護私有财産,通過協定建立起來的政治組織。」
有效的決定權限制機制。
任何制度和管理機構都需要有效的限制和監督機制,不然也會流于過場,産生腐敗。羅馬元老被富人和官員收買、利用、操縱,二者勾兌通過危害平民利益的法律與規定并非難事。共和國的監督體系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克服了這種大概:元老身份是終身的,然而元老一旦被舉證違法亂紀,立即會被罷免;元老院可以以「執政應設法使國家不受危害「的嚴厲指令宣布國家戒嚴,以及兼管立法、行政、司法,來限制執政官;執政官卻是百人會議和元老院大會的召集人,有權罷免元老;執政官和每一官署都有兩位職權相等的首腦以互相制約,是以,共和國的行政首腦無法實作獨斷專行;保民官掌握否決權。當國家處于緊急狀态時,經元老院提名,執政官之一擔任獨裁官,此時他手中的決定權超越并淩駕于一切之上。緊急情況結束之後,此種決定權随即由元老院終止。作為常設機構,為了克服由于财産所限造成的平民在百人團中的投票權嚴重不足,共和國建立了平民會議。百人會議選舉主要官員,平民會議産生次要官員,彼此起到分權和監督作用。
固然,制度都在實際中不斷完善,但羅馬人的這種奠基是現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架構卻毫無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