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檢委會
副部級專職委員張志傑:
今年重點辦好
醉駕、輕傷害等“小案”
最高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張志傑
醉駕、輕傷害這類輕微刑事犯罪,是刑法意義上的“小案”,但對當事人來說則是“天大的事”。檢察機關部署今年工作時提出:用心用情辦好“小案”。如何辦好?
日前,新京報記者專訪最高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張志傑。張志傑介紹,今年檢察機關将重點辦好輕傷害、涉疫、涉公民人格權保護、醉駕、“小額盜竊”等“小案”。
意義
“小案”對當事人是“天大的事”
新京報:今年1月,全國檢察長(擴大)會議召開,在部署今年工作時提出:用心用情辦好“小案”,實作“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如何界定“小案”?“小案”有什麼特點?
張志傑:所謂“小案”,是指刑法意義上的輕微刑事犯罪案件。這類刑事案件相對于故意殺人、放火、爆炸等嚴重暴力、重大經濟犯罪等案件而言,犯罪性質和情節相對輕微,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
“小案”通常是常見多發、一般發生在群衆身邊的案件。比如危險駕駛、輕傷害、盜竊等,這些案件案值和影響可能不大,大多屬于刑事案件中數量較大的常見案件。
新京報:為什麼要強調辦好“小案”?
張志傑:對于“小案”該怎麼看?關鍵是從什麼角度看、從什麼立場看。對司法機關,“小案”也許是司空見慣的,甚至有些微不足道,但對于當事人、普通群衆特别是弱勢群體來說,可能事關一家人的命運,往往都是“天大的事情”。處理不當,很可能影響人民群衆的安全感、幸福感、獲得感,影響人民群衆對于司法正義的評價。是以說,“小案”其實并不小,它彰顯的是法治大愛,展現的是百姓心中的正義。
“小案”連着民心,可以說這些“小案”是群衆感受社會主義法治水準的晴雨表,是檢驗司法人民性、公正性的試金石,無數的“小案”構成了中國的法治願景。
做法
堅決杜絕
程式了結、程式空轉、機械司法
新京報:如果“小案”沒辦好,會引起什麼問題?
張志傑:實踐中,一些“小案”、普通群眾糾紛,因處理不當引發沖突激化,甚至釀成群情激憤,效果很不好,影響了執法司法公信力,非常值得深刻總結思考。
新京報:檢察機關如何辦好“小案”?
張志傑:要切實辦好每一個具體案件,就要堅決杜絕程式了結、程式空轉、機械司法。
司法辦案過程本就是一個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探究司法條文價值,準确适用法律的過程,是以,檢察辦案人員應當切實轉變司法理念,注重“三個效果”相統一,圍繞案件事實是否清楚、法律規定是否明确、是否有價值沖突、處理結果是否符合社會公衆認知等進行深入研究,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刑事和解等工作,綜合考慮天理、國法、人情,讓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新京報:今年,最高檢将研究制定關于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每年全國輕傷害案件量有多少?這類案件的辦理現狀如何?出台指導意見希望達到怎樣的辦案效果?
張志傑:圍繞輕傷害案件,我們進行過專門調研,比如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對輕傷害案件作出準許逮捕決定84072件,作出不準許逮捕決定33812件,提起公訴156880件,作出不起訴處理37976件。
應當說案件量是比較大的,而從辦理情況來看,對輕傷害案件不批捕率為28.7%,不起訴率為19.5%,整體比率還是比較低的。同時,此類案件中,起因多為民間糾紛或者偶發沖突,在案件處理上不同地區對法律及政策的把握差異較大,起訴至法院的案件被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比例較高,且當事人申訴信訪比例高。究其原因,一些案件簡單走完訴訟程式,但刑事和解、多元化解、釋法說理等工作沒有做到位,緻沖突激化、越級信訪。
檢察機關如何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積極運用好刑事和解制度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化解社會沖突,正是目前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研究制定關于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就是要在統一類案辦理标準的同時,積極化解社會沖突,推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重點
辦理涉疫案件
注重案例引導和警示教育
新京報:目前全國仍處于常态化疫情防控階段,檢察機關共辦理涉疫案件多少件?辦理這類“小案”時,檢察機關采取什麼措施確定“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張志傑:從新冠疫情發生以來,截至去年12月,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涉疫案件8509件11380人,其中,準許逮捕6966件9205人;共受理審查起訴涉疫案件13742件19601人,其中,提起公訴11164件15307人。
在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成立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工作指導小組,統籌指導各地檢察機關依法有序開展各項涉疫檢察業務工作,堅持把黨的絕對上司貫穿到檢察工作全過程、各環節。根據司法實踐需求,最高檢及時制定完善司法政策,并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嚴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嚴重危及人民群衆生命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懲治;對一些事出有因的輕微犯罪,落實從寬政策,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促進社會生産生活秩序盡快恢複。
辦理涉疫案件還有一大特點,就是特别注重加強案例引導和警示教育作用,在疫情暴發初期,我們打破正常制發典型案例,以每周一批次的頻率分專題連續釋出10批55個涉疫情防控系列典型案例。去年以來,又就涉疫盜搶、核酸檢測造假、制售假疫苗等釋出4批19個典型案例,充分展現和有效解決了疫情防控的階段性司法需求。
強化檢察履職
依法懲處侵犯人格權犯罪
新京報:除了輕傷害案件、涉疫案件,檢察機關今年還重點關注哪些類型“小案”的辦理?将采取哪些措施提升“小案”辦理效果?
張志傑:除了輕傷害案件、涉疫案件,檢察機關今年還将重點關注以下幾類“小案”的辦理,包括涉公民人格權保護案件、醉駕案件、“小額盜竊”案件、在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産品犯罪等“小案”。
在涉公民人格權保護案件方面,今年最高檢以“網絡時代人格權刑事保護”為主題釋出第三十四批指導性案例,主要側重精神性人格權的刑事保護。如檢例第137号(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事件)被害人谷某因遭受诽謗,使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遭遇“社會性死亡”;檢例第138号被害人因為自己的裸體視訊、圖檔在網絡上被散布,備受輿論壓力服毒自殺等。
下一步,最高檢将不斷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強化檢察履職,依法懲處侵犯人格權犯罪;強化規範指引,研究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強化案例指導,選編釋出典型案例,以積極、能動的檢察履職為人民群衆提供優質的“法治産品”“檢察産品”。
醉駕案件方面,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以醉駕為主的危險駕駛案件35萬人,危險駕駛連續三年成為刑事追訴數量最多的犯罪。2022年,我們将堅持從嚴治理醉駕不動搖,充分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強化犯罪預防,協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綜合運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推動綜合治理、系統治理,切實将從嚴治理醉駕落到實處,提升群眾守法意識,降低醉駕發案率,維護人民群衆出行安全。
“小額盜竊”案件方面,對于類似流浪漢偷便當果腹、博士偷菜等案件,要從社會危害性的本質要求以及社會治理角度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多次盜竊小額财物”的行為,不能機械适用“二年内盜竊三次以上”的定罪标準,不能簡單以盜竊次數論,而應當綜合考量作案原因、動機、行為時間、行為方式、行為對象、竊取數額等因素,要準确把握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兼顧天理、國法、人情,既保證打擊犯罪的力度、效率,又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社會消極因素。
(來源:新京報 作者:沙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