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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或将全面取消?2021年新規出台,3個新權益業主需了解

在人們的生活當中,房子可謂是生活的必需品。然而對于現在來說,房價還是非常高昂。根據資料顯示,在2020年時,大陸的平均房價已經達到了9860元,可以說很多人想要購買一套平均房價的房子都非常困難。畢竟現在還有很多人的月收入沒有突破萬元大關,買房比較吃力。

這就使得人們對房子可謂是非常重視,在買房的時候也非常謹慎,不敢輕易買房。畢竟買房是一件大事,不能像買玩具一樣随心所欲。如果買的房子居住體驗不好的話,也會影響到自己以後的居住生活。再加上房子的價格比較高昂,買一套房子後都沒有餘力購買第二套房子了,使得人們一套房子要居住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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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情況下,買房可謂是不得不慎重選擇。而對于人們來說,并不是自己選擇好房子後,以後就能高枕無憂了。可能你覺得房子各個方面都非常好,自己以後的居住體驗肯定不會差。但實際上,人們在小區當中居住的話,不僅僅是要看房子本身的各種因素,更重要的是物業的服務水準。

可以說物業是小區内非常重要的一環,業主們掏錢請物業管理小區,服務業主,如果物業的服務水準較差的話,小區内的住戶也不會有太好的居住體驗。實際上,這幾年來,關于物業的各種黑料也在網上廣為流傳,這就使得人們對物業有着很大的偏見,甚至覺得小區内就不應該有物業的存在。

對于那些服務水準比較差的物業來說,平時在小區内可謂是作威作福、橫行霸道。完全不将業主看在眼裡,将小區當成了自己的“提款機”。平時業主遇到問題時,物業毫不關心,也懶得幫業主解決問題。隻有在收取物業費的時候,才比較積極,甚至一些物業會找各種原因多收取一些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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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對于一些服務水準較差的物業來說,态度可謂是非常豪橫,完全将自己當做小區内的“主人”。如果業主和物業産生沖突的話,物業就會在小區内找各種理由為難業主。也正是因為這些服務水準較差的物業存在,才使得人們對物業的感觀不是很好,甚至對物業有很大的反感。

尤其是對于這兩年來說,關于取消物業的呼籲聲可謂是越來越高,甚至有很多人認為物業将會面臨全面取消的局面。對于物業來說,真的會全面取消嗎?實際上,對于這個問題,在2020年時,央媒新華社轉載了半月談2020年第七期《物業不應是城市“火藥桶”》一文,并且明确表示:“在沒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務方式之前,物業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必要”。

這個态度可謂是非常明顯了,也就是說全面取消物業是不現實的事情,現在物業還有存在的必要和價值,而且對于一些物業來說,服務水準是非常不錯的,隻不過因為這些服務水準較差的物業影響了物業的名聲。是以,對于物業來說,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實際上,物業的名聲比較差,各種服務水準較差的物業不斷“暴雷”,還是因為關于物業方面的規定比較松散。而對于2021年而言,《民法典》已經正式開始實施,其中也有關于物業方面的新規定。對于業主來說,這三個新權益需要了解。

物業或将全面取消?2021年新規出台,3個新權益業主需了解

業主有權更換物業

對于一些物業來說,之前在小區内可謂是非常豪橫。平時根本就不顧及業主的感受,完全将自己當做小區的“老大”,平日裡在小區内橫行霸道。而對于小區内的住戶來說,也不敢得罪物業,就害怕自己以後被物業“穿小鞋”。而退讓的态度也讓這些物業更加猖獗,使得住戶的居住體驗比較差。

而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規定:“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這也就是說,小區内的業主是有權解聘物業的。如果物業在小區内激起了業主們的憤怒,小區内的業主們召開全體業主大會,隻要都同意解除物業,就可以選擇更換物業。這樣的規定出台後,那些服務水準較差的物業也會老老實實地為業主服務,避免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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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應當公開透明

對于一些物業來說,在收取物業費的時候,總是找各種理由多收取一些物業費。甚至一些不存在的費用還要收取,比如說開口費、垃圾清理費等等。甚至一些物業會年年提高物業費的标準,說公司在不斷虧損,是以需要不斷提高物業費。但實際上,是否虧損誰也不知道,物業費究竟是用到了小區當中還在流入了個人的腰包,業主們也不知道。甚至很多小區的業主就是因為物業費的問題,才和物業産生了沖突。

而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将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品質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标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這樣的話,物業費的使用情況就是公開透明的了,業主也知道自己的物業費花到了什麼地方,避免物業費流入到個人的腰包當中。

物業或将全面取消?2021年新規出台,3個新權益業主需了解

小區内公共區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在小區内可以看到各種廣告牌,尤其是在電梯當中,各種廣告牌和視訊廣告。使得人們提到電梯的時候,就會想到各種廣告牌。這實際上是物業和廣告公司合作的産物,廣告公司在小區内打廣告,而一些小區的廣告費卻流入到了物業的手中,小區内的住戶并不知道廣告費的存在。

而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機關、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産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于業主共有。”這也就是說,電梯内的廣告費來說,應該是屬于全體業主的,而不是物業的。是以,對于這些廣告費來說,物業應當分發給業主或者用到小區内的建設當中,還可以放到小區維修基金當中。

對于這三點新權益來說,你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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