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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 玩密室逃脫摔成殘疾,誰來買單?

原創 || 玩密室逃脫摔成殘疾,誰來買單?
密室逃脫遊戲作為當下熱門的娛樂項目,吸引了一大批追求刺激的年輕人,然而一些遊戲館因為客人在玩遊戲時受傷,被要求對客人的損害承擔責任。那麼,商家應當為玩遊戲受傷的客人買單嗎?

01. 案情簡介

某日淩晨,何先生來到了“X密室體驗館”,欲在這裡體驗一番驚險刺激的遊戲。再三考慮後,選擇了一款名為“冤婚擺渡”的遊戲,遊戲前應體驗館的要求,簽訂了免責協定。

何先生懷揣着激動而又害怕的心情,進入了燈光昏暗的遊戲場地。然而不幸的是,何先生在被從業人員扮演的鬼怪追擊逃離的過程中,因腳下踏空,從一米餘高的台面摔下受傷。何先生随後被送往醫院就醫治療,後經鑒定構成了十級傷殘。何先生與體驗館協商無果,是以起訴要求體驗館賠償其各項損失25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體驗館作為遊戲的經營者及遊戲場所的管理人,應保障遊戲參與者在遊戲過程中的安全,但其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内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是以判決體驗館承擔70%的責任,對何先生賠償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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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律分析

首先,密室體驗館為何需要對客人的受傷承擔責任?

這是因為密室體驗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群衆性活動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盡的合理限度範圍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産損害的義務。法律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在于密室逃脫遊戲的經營者以及場所的管理人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規範的設施裝置,是否盡到相應的通知、警示和指引義務,是否采取防護措施和救助措施,以確定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提示并幫助消費者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

對于密室逃脫這類環境比較昏暗,容易導緻視線不清的遊戲中,商家應當合理設計遊戲情節,對場地的空間格局、道具的選擇及其擺放位置等安排應該科學合理、無安全隐患,在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上和周圍環境設定充分的提醒警示辨別,以及在遊戲場所設定安全保護措施,避免發生傷害事故。而本案中的體驗館在容易發生危險的階梯處未設定警示标志,也未設定防護措施,導緻何先生踩空後受傷,是以被認定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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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客人遊戲前簽署的免責協定是否能夠免除商家責任?

在遊戲之前,商家往往會要求客人簽署免責協定。比如簽署“我承諾在遊戲區時會注意人身安全,小心謹慎遊戲,在進入活動區遊戲時因為自身原因導緻在遊戲區摔跤、跌倒、磕碰等造成傷害的,活動方不負任何責任”等此類承諾。

然而,免責協定的簽訂并不能免除商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免責協定更多是一種提示、警示條款。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為經營者規定的義務,是無法通過免責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的,不合理免除商家責任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中無效條款。

再次,客人本人需要對自身的受傷承擔責任嗎?

需要明确的是,參與遊戲的消費者如果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基本的安全常識,對于本身就具有刺激、恐怖等特性的密室類遊戲,在選擇參加遊戲時就應有足夠的認知和了解,應當預見到遊戲過程中可能會遭遇的各類驚險場面。

在此情況下,仍然自願選擇并參與具有一定風險的遊戲,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客人理應對遊戲場所内的環境給予充分注意,若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未盡到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導緻損害,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商家的賠償責任。

最後,若客人在遊戲中因其他客人行為而受傷,又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除客人在玩遊戲過程中不注意導緻摔傷的情形外,遊戲中也可能會遭遇來自其他玩家的侵害。

比如在遊戲過程中,因見到角色扮演從業人員而産生恐慌的情緒,玩家互相碰撞,而将隊友撞到受傷或者發生踩踏事故。此種情形下其他玩家因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也可能會面臨相應的責任承擔;而商家則可能因為存在訓示問題、人員和場所安排問題等面臨相應責任的承擔。

若遊戲過程中并非因遊戲導緻意外傷害,而是其他玩家故意傷害,則屬于第三人侵權,受害者可以要求玩家承擔責任,若商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受害者也可以要求商家承擔補充責任。

當然,玩家除了可能會因為設施裝置等安全問題受傷外,密室的恐怖劇情也可能會導緻玩家遭受心理上的損傷,甚至被吓出疾病。

03. 律師建議

首先,遊戲商家應當加強對遊戲場地安全的防護,在提供遊戲服務過程中,合理設計遊戲情節,限制未成年人遊戲主題,進行安全提醒、告知和警示,合理安排遊戲人員,稽核并關注遊戲人員的安全,以及在遊戲場所設定安全保護措施,避免發生傷害事故。同時,盡量通過購買火災責任險、公衆責任險等相關種類的保險以分擔經營過程中的各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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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玩家在跟風的同時也應當提前了解該類遊戲的遊戲規則和風險因素,根據自身的身體和心理情況,選擇是否參加以及參加哪一類程度的遊戲,降低自身的不安全因素。

最後,由于密室逃脫作為一種近幾年新型娛樂業态廣受大衆歡迎,相關的監管和規範措施并不完善,大量密室逃脫遊戲店面的場館布置和遊戲設計的水準參差不齊,裝修布置存在消防隐患、機關道具缺少維護、未成年參加遊戲沒有限制等情形比比皆是,提高準入門檻,強化安全監督尤為必要。

基于此,文化和旅遊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等研究起草了《文化和旅遊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範劇本娛樂經營活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2022年4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畢竟行業健康發展離不開相關部門的監管,離不開行業規範。

如有相關糾紛或者其他商業合作及談判需要提供幫助或者需要咨詢解答,關注“旅遊獨角獸”微信公衆号,回複關鍵詞“何靜律師”聯系我探讨溝通。

附相關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财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