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皮雨鹭
摘要
以歐盟和美國分别為代表的“強”監管和“軟”治理範式,背後是技術依賴國歐盟希望通過“強”監管規範外國技術、保護本土,技術輸出國美國強調技術發展優先,用“軟”治理消除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障礙。
圖源: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40752
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開始對人工智能領域采取了包括立法,行業标準制定等手段的監管措施。作為影響人工智能科技發展和全球治理格局的兩大重要力量,美國和歐盟在對人工智能的治理原則和路徑上存在較大差異,美國的軟治理和歐盟的強監管背後的動機是什麼。
一、歐盟:風險分級制度下的“強”監管
2022年4月20日,歐洲議會釋出了對《人工智能法案》拟議的修正案。該法案仍處于評論和修訂期,根據歐盟立法程式,該法案還需經過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審議并修改,到最後頒布生效預計會到2025年。歐盟各國對法案中對人工智能的定義、監管範圍、是否禁止生物特征識别等問題尚有争議,但對不同的人工智能應用劃分風險等級,并制定針對性的監管手段的基本監管架構已被廣泛接受。作為新任歐盟輪值主席國,捷克表示将進一步推進歐盟對法案中對人工智能定義、高風險系統、國家安全等問題的讨論。
該法案采取了風險分級制度,對具有不可接受風險的系統采取禁用手段,對高風險系統采取嚴格的強制性監管,對風險較小的人工智能系統采取輕度監管。任何被認定提供高風險人工智能系統的公司都必須遵循資料管理、資訊提供與透明度、風險管理、人為監管等方面的嚴格規定。這些企業在進入歐洲市場前都必須經過内部影響評估、治理機構合格評定、注冊錄入歐盟高風險資料庫、簽署符合性聲明(Conformité Européenne)的四個步驟。在完成這四個步驟後相關的人工智能産品和系統才能獲得符合歐洲标準的準入市場徽章。在進入市場後,對不遵守規定的企業,歐盟将依據法案處以高達3000萬歐元或上一财政年度總營業額的6%的處罰,取兩者之中較高金額為準。對于生物識别在内的特定人工智能系統的禁用,對高風險系統在算法透明度、風險管理、問責制度建立的要求,以及對違規公司施以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措施,使該法案成為了全球範圍内涉獵最廣,最嚴格的人工智能監管法律架構。
歐盟于2018年出台的《通用資料保護條例》已對全球數字監管産生了深刻的影響。日本和南韓都在近兩年完成了對本國資料保護規則的修訂以靠近歐盟資料保護标準。《人工智能法案》将延續《通用資料保護條例》設定的長臂管轄原則。即使企業未在歐盟設立經營場所,隻要對歐盟境内的個人提供AI産品和服務,就将受到法案的監管。歐盟在人工智能監管方面一直處于嚴格立法實踐的前沿。通過該法案所代表的嚴格監管,歐盟不僅希望確定在其市場上部署和使用的人工智能系統的安全性,而且希望繼續向世界提供符合歐盟價值标準的監管體系。目前歐盟在人工智能前沿技術上略落後于美國和中國,歐盟轉而嘗試開拓新的空間,成為世界數字經濟監管引領者,維護自身“數字主權”。《人工智能法案》是歐盟通過加強市場監管奪取數字主權的又一具體措施。這樣的“強”監管範式結合了對外國技術公司更嚴格的規定與促進本地技術創新的努力。但未來歐盟是否能夠複制《通用資料保護條例》的成功,其AI治理規則是否能夠通過《人工智能法案》向全球輸送歐盟标準,有待持續追蹤觀察和時間檢驗。
二、美國:強調創新的審慎“軟”治理
不同于歐盟長期對數字産業強有力的監管方案,美國的人工智能政策強調“弱”監管和“軟”治理。其監管目的是增強美國在人工智能方面的科技和經濟上司地位,為人工智能技術發展掃除不必要的障礙。盡管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美國國家标準與技術研究所和國防部創新委員會等聯邦政府部門都概述了發展人工智能架構的立場和原則。但目前美國隻在州一級對人工智能産業存在立法監管,且各州發展水準不同。
有學者觀察到,自拜登政府上任以來,這種“軟”治理模式已經開始松動。根據斯坦福大學釋出的《2022年人工智能指數報告》,美國的聯邦立法者提出了130項涉及人工智能的拟議法規,而在2015年僅提出了一項有關法案。美國對人工智能的治理開始采取比以前更積極的方式,并顯示出與歐盟相關政策的一定程度的一緻性。不同于歐盟針對于人工智能的綜合立法監管,美國正逐漸采取針對不同行業的精細監管。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明确表示了管理人工智能歧視、欺詐和相關資料濫用屬于其職權範圍。金融監管部門也開始着手調查由人工智能引發的風險管理、公平借貸等問題。另一方面,美國也在加強同歐盟的人工智能政策的合作協調。例如在新成立的歐美貿易和技術委員會中,美歐兩方正加緊協商達成對人工智能産業的治理共識。
三、結語
歐盟和美國分别代表的“強”監管和“軟”治理範式,背後是美國強調技術發展優先,用“軟”治理消除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障礙,以及歐盟希望在技術上追趕美國的同時通過“強”監管向世界輸出符合歐盟利益和價值的監管路徑。
作者:皮雨鹭
編輯:胡景
責編:雲琪布日
原标題:美歐人工智能監管路徑比較
本文首發于2022年7月22日。
本文選自《人工智能資訊周報》第182期,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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