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 18 年底許多大公司都開始了「人員優化」動作,不僅僅美團等大廠有所行動,就連一些平時求賢若渴的小公司也有所動作。
本來我以為關于勞動法的事情,許多人應該多多少少都應該了解。但最近在一些技術群衆看到了不少被裁的同學,他們的第一反應是害怕、憂慮,但是就是不知道該怎麼辦。
忽然間我意識到有必要寫一篇文章,讓朋友知道當我們遇到類似的事情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
法律條文
下面我整理了許多常見的問題,通過問答的方式為大家答疑。
1、老闆今天找我約談,讓我主動離職協定,我該怎麼辦?
不要主動離職,更不要簽離職協定。隻要你不簽離職協定,那麼老闆是不能主動開除你的,除非賠付賠償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稱《勞動法》)中與辭退員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緻,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你們商量着來,協商一緻簽個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定就可以。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機關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機關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針對第二十五條,隻要你不殺人放火違法亂紀,就不會有事情。即使是用人機關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也是需要列舉證據的,不能隻憑一句話,必須說出具體原因,并且要有證明(法律是嚴謹的)。即使說你嚴重違法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也是如此,必須列舉證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機關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教育訓練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定的。
如果用人機關覺得你能力不夠,那麼必須進行教育訓練或轉崗,再無法勝任工作,才能辭退。
第二十七條 用人機關瀕臨破産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産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确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機關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内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機關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這條明确規定了,如果因為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辭退員工,那麼必須根據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我可以要多少補償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機關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教育訓練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機關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定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機關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機關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簡單地說,如果不是自己的原因導緻的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應該賠付 N+1 個月的工資,這部分工資無須扣稅。
這裡的 N 與你的工作年限相關。不夠半年補半個月工資,超過半年按照一個月工資進行補償。
這裡的 1 是代通知金指的是立刻讓你走人。有些機關不願意支付多這一個月的工資,那麼就給你 N 個月的賠償,但你可以在這機關多待 1 個月的事件。
3、如果老闆強制解除勞動合同,也不給賠償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 用人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意思是說,老闆不和你協商,也不給你賠償,直接辭退你,他要賠你雙倍的賠償金。你要做的就是去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送出申請,等着仲裁和上庭。
4、請律師很貴啊,這樣會不會很不劃算,賠的錢都不夠律師費?
勞動糾紛是最最常見的法律糾紛,基本上勞動局都有免費的法律援助,不用錢。你要做的就是去勞動局監察大隊送出申請,接下來有人幫你。
5、雖然法律這麼寫,但我還是沒底,要是打輸了怎麼辦?
根據經驗,隻要是明确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的,用人機關百分之百都會敗訴。更多情況下是用人機關拖時間,但基本上在開庭前都會求着你和解(因為開庭宣判了,賠償金直接翻倍)。
6、老闆說如果要賠償就不給離職證明,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機關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機關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機關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簡單地說,老闆必須在 15 天之内給你離職證明,沒得商量。
7、老闆說如果要賠償,那就在離職證明上寫「因能力不足被辭退」,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用人機關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機關的工作年限。
即使離職證明上陳述的内容是客觀事實,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限制了用人機關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應記載内容的範圍,也就是說離職證明裡面是沒有要求需要寫明離職原因的,更不允許對勞動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進行評價。
此外,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用人機關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資訊,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緻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即使離職證明上對離職員工再就業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真實的,離職員工也可以拒絕接受這樣的離職證明,要求機關重新開具沒有相關内容的離職證明。如果機關拒絕,就屬于違約。因為,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為離職員工開具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是用人機關的附随義務。
8、我懷孕了,但公司讓我離職,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了孩子,用人機關不能裁你,放心。
9、我現在還是在試用期,上司說我能力不足辭退我,我有賠償金嗎?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機關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機關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在「試用期」内被用人機關解雇的,如果用人機關能夠充分證明您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機關就無需向您補償或者賠償。
如果用人機關不能充分證明,那麼用人機關就必須向您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上司和您談話後,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合同的話,你就隻能主張經濟補償金(N+1)。
10、談話之後,老闆還是不願意給補償,我應該怎麼辦?
對于老闆拒不協商的,你能做的就是走法律途徑了。基本的流程是這樣的:
- 與用人機關協商解決
- 請監察大隊調解
- 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 向人民法院發起訴訟
基本上99%的勞動糾紛會在訴訟之前解決。
11、要是訴訟之後,老闆還不願意賠錢,怎麼辦?
訴訟之後用人機關敗訴,那麼必須是在規定時間内賠償。如果不執行,那麼法院會強制執行。
回歸現實
說了這麼多,可能有些朋友會說,法律是法律,事實上哪能執行到這麼全面呢。确實,這位朋友說到了一個很重要的點——理論與現實的差距。
就像前幾年的快播倒閉,到最後是到了強制執行的階段,但是快播可能确實也沒錢,最後貌似不了了之了。是以說在勞動市場,勞動者是最弱勢的,是以法律條文和庭審都比較偏向于勞動者。如果是明顯違反法律條文的,那麼勝訴是百分之百的。
對于絕大多數勞動者而言,最好的情況就是和用人機關達成和解,拿到N+1的賠償。雖然說你也可以争取公司的2N賠償,但是個人始終無法和一個組織鬥争。你送出仲裁申請、發起訴訟、列舉證據、查找資料都需要時間,但是公司有專門的法務跟你耗時間。
但我也想提醒一點,法律畢竟是法律,雖然與現實有差距,但它是一條準繩。現實生活中,我們确實沒有辦法做到完全按照法律去執行,但是做到大部分是沒問題的。
但對于勞動者而言,應該屬于自己的權益,自己要站起來捍衛,不要一味忍受。固然我們需要接受一些妥協,但屬于自己的權益不要一退再退。
最後把這篇文章發給更多需要的朋友吧,雖然希望永遠都用不上,但是了解多一點總是沒錯的。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