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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定合規風險分析及稽核要點

保密協定合規風險分析及稽核要點

一、案例背景

2021 年 8 月 9 日,魯西化工釋出公告稱,公司日前收到

法院裁定,公司應當賠償戴維及陶氏公司各項費用合計人民

币約 7.49 億元。但魯西化工并未侵犯對方知識産權,僅因

早年國際合作經驗不足,違反了保密協定。

二、案情簡介

為引進技術,魯西化工與英國莊信萬豐戴維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戴維)及美國陶氏全球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陶氏)于 2010 年簽訂了“不使用和保密協定”,之後魯西

化工從四川大學購買了價格更低的類似技術并投産使用。

戴維、陶氏于 2014 年 11 月向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提

起仲裁。2017 年 11 月,仲裁院作出裁決,認定魯西化工在

其生産丁醛、辛醇和丁醇的工廠設計、施工和運作中使用了

受保護的資訊,違反了“不使用和保密協定”;魯西化工應

向戴維及陶氏公司支付許可費及賠款利息等共計人民币

7.49 億餘元。

2018 年,戴維及陶氏向濟南中院提起承認外國仲裁裁決

之訴,後該案轉由聊城中院受理。聊城中院依法進行審查,

并經複核程式向上級法院報核後作出裁定,對斯德哥爾摩商

會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決予以承認。

保密協定合規風險分析及稽核要點

三、合規風險分析

魯西化工合規風險的出現,主要是其未高度重視保密協

議,導緻其敗訴的原因,也是因為其對保密協定關鍵條款審

核不嚴,該保密協定保密資訊範圍非常寬泛,合同約定:

“1.魯西化工從公有領域合法擷取的資訊包含保密信

息内容,魯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該等資訊之前,必須獲得戴

維/陶氏的書面同意;

2.魯西化工從第三方合法擷取的資訊包含保密資訊内

容,魯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該等資訊之前,必須獲得戴維/

陶氏的書面同意;否則均即視為違反保密協定。”

由于戴維、陶氏從未向魯西化工提供相關保密資訊,魯

西化工無從知曉從公有領域或第三方擷取的資訊是否包含

保密資訊内容,也無法提前獲得戴維、陶氏的同意。

魯西化工案涉知識産權的丁辛醇裝置使用的是四川大

學的水性技術,該技術并未侵犯戴維、陶氏知識産權。但基

于上述保密資訊範圍條款約定,魯西化工使用四川大學技術

前需獲得戴維、陶氏同意。魯西化工并未獲得同意,違反了

保密協定。究其根本,還是源于魯西化工在商業合作中忽視

了保密協定的重要性,未能識别出保密協定條款中的潛在風

險,使其陷入“巨額賠償”的天坑。

四、保密協定稽核要點

在商業合作中,如果未能識别出保密協定條款中的潛在

風險,可能會使得公司陷入類似魯西化工“巨額賠償”的天

坑。此案對技術型公司的專利及技術布局是一個警醒,也提

示企業在簽訂保密協定時需要更加謹慎,重點關注合同風險,

避免重蹈魯西化工的覆轍。在簽訂保密協定過程中,需要重

點關注以下條款:

(一)主體條款

保密協定主體條款通常包括保密協定各方當事人的名

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以及在協定中所賦予的指代名

稱(例如甲方、乙方等)等資訊。提示要點:

公司屬于保密方還是披露方?應該側重關注對應的責

任和義務。

1.保密方注意:需要保密的資訊是哪些?保密的程度和

保密的義務有哪些?如果違約,産生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2.披露方注意:披露的資訊中,如何區分并且标記好哪

些是重要的不可外傳的資訊?哪些是一般的資訊?資訊披

露後接收方的保密責任和義務是否滿足要求?接收方違約

披露資訊的責任承擔是否可以覆寫損失?

(二)保密資訊範圍條款

保密協定中需要對保密資訊範圍進行明确約定,哪些信

息是保密資訊,哪些資訊不是保密資訊。提示要點:

1.明确定義。做好保密資訊的定義工作,除了通常的保

密資訊定義條款外,在保密協定中要求對方在保密資訊上标

明“保密”或類似字樣,才被視為保密資訊,這樣操作可以

減少日後因為保密資訊的内容引發的糾紛。。

2.明确排除。在保密資訊的範圍中明确排除公衆資訊和

第三方合法、有權披露的資訊。

(三)保密義務條款

保密義務條款通常包括披露方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範

圍。提示要點:

1.保密方對披露方披露的資訊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2.披露方對從保密方得到的資訊如報價、交易模式、投

标方案等也負有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雙向的,需注意對方

需要負的保密義務是否缺失。

(四)保密期限條款

對于保密期限的選擇與确定,建議根據我方屬于披露方

還是保密方來約定保密期限,若為披露方,建議時限可适當

延長;若為保密方,則保密期限建議越短越好,避免出現期

限較長,一定不能同意無限期的保密期限。

(五)違約責任條款

保密協定中違約行為多為披露行為,違約責任則多包括

違約金及損失賠償。

若我方為保密方,則建議違約金與損失賠償二選一。對

于違約金過高,超過項目盈利金額,甚至超過主合同金額的,

我方需要警惕;對于損失賠償的,需要注意是否僅限于賠償

直接損失,若對方要求我方賠償全部損失的,需要警惕。

(六)保密義務解除條款

需要注意保密協定中是否有約定保密義務解除條款。若

我方為保密方,則要對保密義務解除的情形進行添加。

保密義務解除的情形:披露方公開保密資訊;保密資訊

依法成為公共領域所知悉的資訊;司法、行政調查;向反壟

斷、項目審批機關申報;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七)保密人員條款

保密協定限制的不僅僅是合同相對方,還包含雙方員工

在内的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定時,需着重對人員範圍進行

關注,一般應包括:各方直接參加項目工作的人士;準許項

目的權力機關的各種人士;間接接觸項目資料、資訊的員工;

各方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參與工作的人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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