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2021 年 8 月 9 日,魯西化工釋出公告稱,公司日前收到
法院裁定,公司應當賠償戴維及陶氏公司各項費用合計人民
币約 7.49 億元。但魯西化工并未侵犯對方知識産權,僅因
早年國際合作經驗不足,違反了保密協定。
二、案情簡介
為引進技術,魯西化工與英國莊信萬豐戴維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戴維)及美國陶氏全球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陶氏)于 2010 年簽訂了“不使用和保密協定”,之後魯西
化工從四川大學購買了價格更低的類似技術并投産使用。
戴維、陶氏于 2014 年 11 月向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提
起仲裁。2017 年 11 月,仲裁院作出裁決,認定魯西化工在
其生産丁醛、辛醇和丁醇的工廠設計、施工和運作中使用了
受保護的資訊,違反了“不使用和保密協定”;魯西化工應
向戴維及陶氏公司支付許可費及賠款利息等共計人民币
7.49 億餘元。
2018 年,戴維及陶氏向濟南中院提起承認外國仲裁裁決
之訴,後該案轉由聊城中院受理。聊城中院依法進行審查,
并經複核程式向上級法院報核後作出裁定,對斯德哥爾摩商
會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決予以承認。
三、合規風險分析
魯西化工合規風險的出現,主要是其未高度重視保密協
議,導緻其敗訴的原因,也是因為其對保密協定關鍵條款審
核不嚴,該保密協定保密資訊範圍非常寬泛,合同約定:
“1.魯西化工從公有領域合法擷取的資訊包含保密信
息内容,魯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該等資訊之前,必須獲得戴
維/陶氏的書面同意;
2.魯西化工從第三方合法擷取的資訊包含保密資訊内
容,魯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該等資訊之前,必須獲得戴維/
陶氏的書面同意;否則均即視為違反保密協定。”
由于戴維、陶氏從未向魯西化工提供相關保密資訊,魯
西化工無從知曉從公有領域或第三方擷取的資訊是否包含
保密資訊内容,也無法提前獲得戴維、陶氏的同意。
魯西化工案涉知識産權的丁辛醇裝置使用的是四川大
學的水性技術,該技術并未侵犯戴維、陶氏知識産權。但基
于上述保密資訊範圍條款約定,魯西化工使用四川大學技術
前需獲得戴維、陶氏同意。魯西化工并未獲得同意,違反了
保密協定。究其根本,還是源于魯西化工在商業合作中忽視
了保密協定的重要性,未能識别出保密協定條款中的潛在風
險,使其陷入“巨額賠償”的天坑。
四、保密協定稽核要點
在商業合作中,如果未能識别出保密協定條款中的潛在
風險,可能會使得公司陷入類似魯西化工“巨額賠償”的天
坑。此案對技術型公司的專利及技術布局是一個警醒,也提
示企業在簽訂保密協定時需要更加謹慎,重點關注合同風險,
避免重蹈魯西化工的覆轍。在簽訂保密協定過程中,需要重
點關注以下條款:
(一)主體條款
保密協定主體條款通常包括保密協定各方當事人的名
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以及在協定中所賦予的指代名
稱(例如甲方、乙方等)等資訊。提示要點:
公司屬于保密方還是披露方?應該側重關注對應的責
任和義務。
1.保密方注意:需要保密的資訊是哪些?保密的程度和
保密的義務有哪些?如果違約,産生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2.披露方注意:披露的資訊中,如何區分并且标記好哪
些是重要的不可外傳的資訊?哪些是一般的資訊?資訊披
露後接收方的保密責任和義務是否滿足要求?接收方違約
披露資訊的責任承擔是否可以覆寫損失?
(二)保密資訊範圍條款
保密協定中需要對保密資訊範圍進行明确約定,哪些信
息是保密資訊,哪些資訊不是保密資訊。提示要點:
1.明确定義。做好保密資訊的定義工作,除了通常的保
密資訊定義條款外,在保密協定中要求對方在保密資訊上标
明“保密”或類似字樣,才被視為保密資訊,這樣操作可以
減少日後因為保密資訊的内容引發的糾紛。。
2.明确排除。在保密資訊的範圍中明确排除公衆資訊和
第三方合法、有權披露的資訊。
(三)保密義務條款
保密義務條款通常包括披露方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範
圍。提示要點:
1.保密方對披露方披露的資訊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2.披露方對從保密方得到的資訊如報價、交易模式、投
标方案等也負有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雙向的,需注意對方
需要負的保密義務是否缺失。
(四)保密期限條款
對于保密期限的選擇與确定,建議根據我方屬于披露方
還是保密方來約定保密期限,若為披露方,建議時限可适當
延長;若為保密方,則保密期限建議越短越好,避免出現期
限較長,一定不能同意無限期的保密期限。
(五)違約責任條款
保密協定中違約行為多為披露行為,違約責任則多包括
違約金及損失賠償。
若我方為保密方,則建議違約金與損失賠償二選一。對
于違約金過高,超過項目盈利金額,甚至超過主合同金額的,
我方需要警惕;對于損失賠償的,需要注意是否僅限于賠償
直接損失,若對方要求我方賠償全部損失的,需要警惕。
(六)保密義務解除條款
需要注意保密協定中是否有約定保密義務解除條款。若
我方為保密方,則要對保密義務解除的情形進行添加。
保密義務解除的情形:披露方公開保密資訊;保密資訊
依法成為公共領域所知悉的資訊;司法、行政調查;向反壟
斷、項目審批機關申報;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七)保密人員條款
保密協定限制的不僅僅是合同相對方,還包含雙方員工
在内的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定時,需着重對人員範圍進行
關注,一般應包括:各方直接參加項目工作的人士;準許項
目的權力機關的各種人士;間接接觸項目資料、資訊的員工;
各方聘請的中介機構及參與工作的人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