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王女士注冊使用“每日優鮮APP”後,“每日優鮮APP”向其發送了含有每日優鮮推廣内容的商業短信,王女士按照短信指引回複“N”進行退訂,花費1毛錢短信資費。王女士認為,“每日優鮮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約定推送商業廣告,侵害其合法權益。
10月23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王女士與每日優鮮公司簽訂的格式合同有效。每日優鮮公司向王女士推送商業短信不違反雙方合同約定,但1毛錢短信資費應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據悉,王女士将北京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要求确認每日優鮮公司《使用者協定》《隐私政策》中相關内容無效,并增加使用者拒絕其發送商業廣告的選項,提供有效的商業廣告資訊拒絕途徑,賠償因退訂商業推廣短信而産生的元短信資費。
經查明,《隐私政策》第2條中有關于推送商業廣告的約定内容:“為向您提供更便捷、更符合您個性化需求的資訊展示、搜尋及推送服務,我們會根據您的裝置資訊和日志資訊,提取您的偏好特征,并基于特征标簽産出間接人群畫像,用于展示、推送資訊和可能的商業廣告。”
法院認為,格式條款仍以雙方合意為基礎,除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格式條款一旦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産生拘束力。每日優鮮公司亦對上述約定内容以加粗、加下劃線的方式進行了合理提示,并約定了三種拒絕推送的途徑,上述條款應認定為有效。故每日優鮮公司向王女士發送商業廣告短信有合同依據,不存在違約行為。
法院認為,該案中,《使用者協定》《隐私政策》均未對退訂商業推廣短信所産生費用負擔進行約定,屬于合同内容沒有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确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從《隐私政策》第 2條中約定可看出,為使用者提供可選擇的停止推送推廣消息的服務是每日優鮮公司的一項合同義務,每日優鮮公司是履行義務的一方。
王女士按短信退訂指引,發送退訂短信是屬行使拒絕接收權利的行為,并非義務履行行為。故王女士是以産生的元短信資費應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一審判決結果,北京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王女士短信資費損失元;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庭審現場。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