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辦案心法”欄目“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幹”特别專題,邀請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幹,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三級進階法官——姚佐蓮為我們講解“三合一”集中審理背景下,如何辦好環境資源案件。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必須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發展。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深入推進環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出台了《關于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 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2022年11月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暨第一次環境資源刑事審判工作會議強調,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在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找準發展經濟、保障民生和保護環境之間的平衡點,助力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産方式和生活方式。
作為環境資源審判法官,筆者在學習領會、實務探索的同時,也研究總結了全國環境資源案件的典型案例,對環境資源案件的審理模式、審判思路進行了梳理。
01
專業化審判
上海法院環資案件“三合一”集中審理模式
一、案件審理範圍的集中
為推進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審判改革工作,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印發了《關于環境資源案件範圍的規定》(簡稱《規定》)。《規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劃定了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範圍。
(一)環境資源民事案件的範圍
除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的環境資源海事民事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确定外,集中審理的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包括了涉及環境資源公共利益保護的糾紛、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涉及環境資源的高度危險責任糾紛、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資源保護的物權糾紛、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合同糾紛五大類型。
由此,集中審理的民事案件既有環境類糾紛也有資源類糾紛。為避免歸口管理中出現了解适用及管轄沖突問題,《規定》在每類環境資源糾紛項下,都用列舉方式進一步明确了集中管轄的案件範圍。具體有:
1. 涉及環境資源公共利益保護的糾紛
包括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政府提起的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協定的司法确認案件。
2. 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包括大氣、水、噪聲、放射性、土壤、電子廢物、固體廢物以及其他污染責任糾紛。
3. 高度危險責任糾紛(限于涉及環境資源責任糾紛的案件)
包括民用核設施,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遺失、抛棄高度危險物以及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 物權糾紛(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資源保護的案件)
包括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捕撈權以及其他物權糾紛。
5. 合同糾紛(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案件)
包括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以及其他合同糾紛。
《規定》對于資源類案件的集中審理範圍還作出了一些限定,如對于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的集中審理案件,目前排除了涉土地資源的相關糾紛。
(二)環境資源行政案件的範圍
《規定》對環境資源行政案件的範圍作出了以下幾方面的界定:
1. 列舉範圍多以“環境保護”作為案件類型字首,相對集中于環境類行政案件。由于目前尚處于集中審理的初步階段,集中範圍尚未向資源類行政案件全面展開。
2. 對于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環境資源的海事行政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确定。
3. 案由類型限于六類,即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政府資訊公開、行政不作為糾紛。
(三)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的範圍
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範圍的劃定,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刑法》)分則部分将與環境資源相關的罪名進行列舉,納入集中審理的案件範圍。同時,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規定》所列罪名也相應有所調整。案件範圍為:
1. 破壞環境資源犯罪
具體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所列的全部罪名以及走私罪中的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廢物罪。
其中,原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修改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原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修改為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增加了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破壞自然保護地罪以及非法引進、釋放、丢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2.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限于涉及環境資源保護的案件)
包括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搶劫危險物質罪,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險物品肇事罪。
3. 渎職犯罪(限于涉及環境資源保護的案件)
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二、管轄法院的集中與審判隊伍的專業化建設
為進一步優化上海環境資源審判體制機制,提升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水準,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同步出台了《關于加強環境資源生态司法保護和審判專業化建設的若幹意見》。從2020年1月1日起,全市三級法院對環境資源案件實行審判機構、團隊、人員相對集中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審判機制,形成目前環境資源案件的“1+1+4”集中管轄基本格局。
崇明、金山、青浦三家基層法院,對各自轄區内的一審環境資源案件進行“三合一”審理。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對除崇明、金山、青浦三區外本市其他應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一審環境資源案件進行“三合一”審理。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對應由本市中級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一審案件以及上述四家基層法院環境資源一審案件的上訴案件進行“三合一”審理。
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對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一審案件的上訴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的重大環境資源案件進行“三合一”審理。
集中管轄的法院在環境資源審判庭内部組建了專業化審判團隊,具體形式或結合自身案件量和實際工作需要,抽調專人在環境資源審判庭組成固定審判團隊,或在刑事、行政審判庭指定專人,與環境資源審判庭跨庭組成機動審判團隊,確定環境資源“三合一”審判人才基礎,并加強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人才培養。
02
聚合效能發揮
涉環資類三大訴訟的有機整合與銜接
按照傳統的三大訴訟區分,以訴訟主體來看,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的糾紛;行政訴訟處理的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的糾紛,以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有關國家機關和訴訟當事人。
由于案件性質不同,三類訴訟在案件受理條件、管轄範圍、舉證規則、證據認定标準等存在明顯的差别。如何銜接不同性質的訴訟,在同一審判組織下進行有效整合,是環資“三合一”集中審理必須解決的問題。
一、統籌事實認定
涉環資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互相關聯,聯系密切。
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系在行政機關執法過程中被發現,行政機關在調取初步事實證據後移交刑事偵查機關。刑事案件中關于環境污染程度的事實認定,是入罪和結果加重犯的要件,也是提出環境損害賠償的重要依據。
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彭某某等犯污染環境罪案為例。“緻使公私财産損失”的事實認定作為環境污染案件的入罪條款之一,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标準。在刑事案件中認定,彭某某等将公司存放的未經分揀的混雜有樹枝、生活垃圾、裝修垃圾等混合垃圾違法進行傾倒、填埋,再将三合土等建築垃圾覆寫于上。
案件偵查過程中,依法對涉案場地垃圾填埋情況進行物探勘察,形成《綜合物探報告》,對填土的構成、填埋面積、總方量進行了勘察;開展應急監測工作,形成質控報告;對非法填埋垃圾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損害範圍、損害程度、損失進行鑒定,并對場地恢複費用作出評估。
法院經審查認定,彭某某等傾倒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緻使公私财産損失30萬元以上,構成污染環境罪。後續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刑事案件調查的事實,依照相關規定繼續認定了生态環境損害責任的範圍、損害責任的承擔方式,通過與賠償義務人磋商達成了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協定,及時組織實施了修複工作。
二、統一法律适用
(一)同一行為違反不同法律的處理
違法行為人實施的同一環境損害行為,存在同時違反行政法,又觸犯刑法并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在綜合運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進行追責的同時,如何精準适用法律,既落實好對生态環境的最嚴保護,又遵守“過罰相當”原則,必須要進一步明确追責标準。
例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又如,《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關于行政罰款、刑事罰金能否與民事賠償金進行折抵的問題,目前尚存在争議。筆者認為,侵權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态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侵權人承擔的民事賠償,系用以償付生态環境受到的損害,修複環境費用,生态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費用以及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範圍的,其功能并不同于行政罰款、刑事罰金,不應簡單地與之進行折抵;但對侵權人進行懲罰性賠償的,其與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在懲罰功能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為兼顧實際執行的效果,可以在确定懲罰性賠償金額時,對已被行政、刑事處理的情況酌情予以考量。另外,對于違法行為人積極主動承擔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采取有效措施修複環境資源的,亦可作為量刑情節在刑事進行中酌情予以考慮。
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211号(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檢察院訴銅仁市萬山區林業局不履行林業行政管理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為例,該案展現了同一行為違反不同法律的處理原則。案件的裁判要點認為:
1. 違法行為人的同一行為既違反行政法應受行政處罰,又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情形下,行政機關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時不應因案件移送而撤銷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對刑事判決未涉及的行政處罰事項,行政機關在刑事判決生效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 違法行為人在刑事判決中未承擔生态環境修複責任的,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責令其依法履行修複義務。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未履行法定生态修複監督管理職責,行政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其依法履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刑事未被追責情形下對民事責任的認定
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需要依據民事法律規範予以判斷,若符合相應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205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郎溪華遠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甯波高新區米泰貿易有限公司、黃某某、薛某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為例。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決甯波高新區米泰貿易有限公司(簡稱米泰公司)、黃某某、薛某犯走私廢物罪,郎溪華遠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簡稱華遠公司)未被判處刑事責任。
在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相關證據能夠證明華遠公司與米泰公司、黃某某、薛某之間就進口固體廢物行為存在共同商議,屬于進口固體廢物行為的需求方和發起者,具有共同的侵權故意,符合共同實施環境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侵權人以同一行為引發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處刑事責任主張不承擔生态環境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行政處置費用的責任承擔
環保機關在查處查扣污染物質工作中會産生行政處置的費用,由行政墊付的處置經費十分有限。上述費用雖在行政機關查扣沒收後的行政處置過程中産生,但不能是以全部納入行政執法成本。
仍以上述指導性案例205号為例,侵權人走私固體廢物,非法入境後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退運而滞留港區,涉案固體廢物中含有大量重金屬,應進行無害化處置。侵權人以固體廢物已被行政執法機關查扣沒收,處置費用應納入行政執法成本作為抗辯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于非法入境的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即使因被查扣尚未造成實際的生态環境損害,但對國家生态環境安全存在重大侵害風險的,侵權行為人仍應負有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相關行為人應當首先承擔退運固體廢物的法律責任,并由其自行負擔退運成本,在無法退運的情形下,生态環境安全隐患和影響仍客觀存在,針對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置是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為防止生态環境損害的發生,行為人應當承擔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采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四)恢複性司法理念的适用
環資類案件具有特殊性,在綜合運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追責的同時,還要關注對損害的生态環境進行有效修複,使生态系統恢複到損害之前的狀态,維護生态平衡。
應充分考量針對特定環境要素的修複行為對生态環境整體造成的影響,最大限度運用近自然方法、生态化技術确定修複方案,對于破壞生态環境無法修複或無法原地修複的,通過替代性修複方式,確定生态環境修複責任落實到位,推動實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統一。
目前,各地法院基于以生态環境修複為中心的理念,不斷創新裁判方式,通過責令或判令行為人進行勞務代償、補植複綠、增殖放流以及釋出禁止令等恢複性手段,對恢複被損害的生态環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例如朱某秀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案,在判處被告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同時,由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并委托林業部門制定林地修複方案,要求被告人積極履行修複被破壞的土地資源義務,一體化解決了懲罰違法犯罪和修複環境資源的問題。
随着“碳達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不斷通過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方式落實生态保護和修複的優先地位。
例如阿羅某甲等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釋出的司法服務碳達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十),法院在依法判處被告人刑罰的同時,适用補植複綠、認購“碳彙”的裁判執行方式,實作了生态修複和碳彙能力提升的有機統一。在被告人自願認購碳彙的基礎上,創新适用将被告人購買林業碳彙在碳市場登出,以替代承擔生态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緻損失的賠償方式,有效緩解了案涉補種樹木幼齡期固碳增彙能力缺失的問題。
又如陳某華濫伐林木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釋出的司法服務碳達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十一),法院探索在破壞森林資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系統化、流程化、規範化、可量化”的森林碳彙補償機制,與林業部門積極溝通、協同創新,共同制定了森林碳彙損失的标準化計量方法,由林業部門委派專業技術人員依據該計量方法測算出森林碳彙損失量,并參照市場價格折算為碳彙損失賠償金,推動建構了森林碳彙損失計量方法和損害賠償規則體系。
三、銜接訴訟程式
(一)刑事先行的了解與适用
行為人的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态的行為既涉嫌刑事犯罪,又面臨行政處理和民事賠償的,一般情形下,應當按照刑事優先或稱為刑事先理的原則,保證刑事案件得到正确處理的前提下對交叉案件進行妥善處置。
同時,刑事優先的原則并不是絕對的,我們應當明确同案的刑事、行政、民事部分是否可以區分。實踐中,一些刑事案件由于案情複雜等客觀原因無法在短期審結,而不及時處理民事賠償部分又難以使環境受損問題得到及時處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訴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連建立材有限公司、李某等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中,被告夏某以其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正在公訴、刑案應優先為由認為其不應在該案中承擔生态環境損害民事責任。
法院生效裁判認定,本案對夏某侵權事實的認定已有相關證據予以支撐,侵權人雖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态行為涉嫌刑事犯罪,但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中認定侵權事實證據充分的,并非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依法判決侵權人承擔生态環境修複和賠償責任。
(二)先予執行程式的運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210号(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訴葉某某生态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對于葉某某濫伐公益林山場林木的行為,根據林業專家出具的修複意見,應在案涉山場補植2至3年生木荷、楓香等闊葉樹容器苗1075株。
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由于遂昌縣春季綠化造林工作即将結束,如果未及時采取修複措施補種樹苗,不僅增加修複成本,影響修複效果,而且将導緻生态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進一步擴大。公益訴訟起訴人在起訴同時提出先予執行申請,要求葉某某根據前述專家修複意見原地完成補植工作。
後由于種植木荷、楓香等闊葉樹的時間節點已過,經林業專家重新進行修複評估,認定共需補植1至2年生杉木苗1288株。檢察機關據此變更訴訟請求和先予執行申請,要求葉某某按照重新出具的修複意見進行補植。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基于案涉補植樹苗的季節性要求和修複生态環境的緊迫性,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浙11民初35号裁定,裁定準予先予執行,要求被告葉某某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案發山場及周邊完成補植複綠工作。葉某某根據變更後的修複意見,于2020年4月7日完成補植,浙江省遂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當日驗收。
03
跨域問題共治
生态環境多元綜合治理的推進與完善
一、跨區域的司法協作
環資案件本身具有流域性、跨區域性的特征,環境污染具有流動性特點,已經超過了單一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管轄範圍。不同區域的環資案件管轄标準、審判機構、訴訟程式均存在一定的差異。
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镉、鉻、砷、铊、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三倍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钴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對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實踐中,由于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并不一緻,而同一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存在跨區域流動性,就會産生違法行為人在不同地域被追究責任的結果存在差異,導緻同類案不同判問題的發生。
目前,大陸以城市群為主體的城鎮化空間逐漸形成,京津冀協同、長三角一體化、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正在有序推進。2022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蘇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深入落實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聯合編制了《上海大都市圈空間協同規劃》。
要打通在不同省份之間的跨區域司法協作,必不可少的是建立協調機制。在長三角地區,各區域法院之間通過主動聯絡協商,積極探索區域協作模式,共同推進一體化長效司法協作機制。
例如,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與江浙皖(湖州、嘉興、杭州、南京、宣城)五家中院簽約,就環資案件管轄、立案、訴訟以及執行等建立統籌推進協作機制。上海青浦法院會同長三角綠色一體化示範區的江蘇吳江法院、浙江嘉善法院,上海金山法院會同杭州灣北岸生态灣區的浙江平湖法院、嘉善法院、海鹽法院,關聯建立生态修複基地、跨域專業法官會議等協同機制,統一跨域适法标準。
再以具體案件中的協作為例,由浙江湖州市南太湖新區法院審理,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的被告人周某榮等28人污染環境案中,非法銷售、收購、加工、使用廢甲酯油的黑色産業鍊所涉區域包括江蘇鹽城,安徽滁州、宣城,浙江湖州等地,橫跨蘇浙皖三省。審理過程中,多地關聯對涉及的上下遊産業進行調查驗證,為調查案件事實在安徽現場進行了偵查試驗,以證明非法處置危險廢液造成污染的事實。通過跨域協作,成功斬斷了橫跨蘇浙皖三地的非法産業鍊條,有力打擊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二、跨專業領域的司法認定
環資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對于污染物認定、損失評估、因果關系認定、環境生态修複方案确定等問題,需要從專業技術的角度作出評判。審理環資案件的法官,專業知識結構不僅涉及法律專業,還應涉及環境科學等多學科領域。
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203号(左某、徐某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為例,左某、徐某安排人員開挖坑塘違法傾倒廢鋁灰,在傾倒20餘噸時,因廢鋁灰發熱冒煙被發現。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對上述燃燒的廢鋁灰用土壤攪拌熄滅,攪拌後的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重453.84噸。該鎮政府委托有關公司對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處置單價為2800元/噸。
該案的審理中,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環境污染處置費用,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屬于公私财産損失及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對于明顯超出必要合理範圍的處置費用,不應當作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以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承擔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
具體到案件中的相關應急處置措施和費用的合理性認定,法院認為,關于用400餘噸土壤覆寫20餘噸廢鋁灰的應急處置措施,廢鋁灰不會大面積燃燒,即使局部燃燒隻需用土壤将明火掩蓋即可。本案應急處置與污染事件發生間隔幾天,應急處置人員有充足的時間研究、制定更加合理的方案。行政機關組織人員采用土壤混合攪拌的措施具有可行性,但實際清挖出混合物數量453.84噸,是專家建議最高值的近4倍,差距過大,屬于處置過當。根據适度處置、節約資源的原則并結合專家意見,酌定此污染事件清理出混合物合理必要的數量為120噸。
關于将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直接按照危險廢物以2800元/噸價格委托處置,法院認為,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制作的應急處置方案明确載明,本案中涉案廢鋁灰混合物轉移和處置可以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豁免管理清單第10條規定,不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并建議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方式進行處置,處置費用估算為1000元/噸(含運費)。本案處置價格過高,對超出1000元/噸的部分,不予認定。
三、跨部門的多元共治
例如,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首例環保組織提起的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以預防性、恢複性理念,創新引入磋商機制,促成替代性修複協定達成,将賠償金用于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和低碳示範建立項目,執行中法院與相關行政部門協作,實行環境監管部門監督、修複賠償費用由區财政部門專項管理相結合,達到了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良好效果。
建立和完善生态環境多元共治機制,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在環境保護風險防範上,不能僅關注已發生污染結果的事後處置,而要增強合力,積極探索諸如雲南綠孔雀預防性保護類公益訴訟案件的方法舉措,加強行政與司法基于防控環境損害風險的協作,及時排除環境損害隐患;
在源頭治理上,要深入推進污染源頭減量、收集處置過程協同;
在資源化利用體系的完善上,要共同推動和鼓勵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和技術創新,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在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上,要建立制度化的長效協作機制和統一的資訊管理平台,為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提供有力支撐;
在生态損害賠償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對專款賬戶的建立主體、監督管理和使用程式,也需要建立制度化的統一規定。
結語
推動環境資源審判的歸口審理和專業化發展,發揮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審判合力,促進生态環境的一體化保護和修複,是落實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态環境的重要舉措。
針對環境資源案件專業性強、法律關系複雜、涉案主體牽涉面廣等特點,要堅持最嚴保護原則,落實以生态環境修複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妥善處理環境資源案件在民事、行政、刑事審判中的交叉與銜接問題,統籌事實認定、法律适用、責任承擔等方面的統一性。
針對環境資源案件跨地域、跨專業、跨部門的特點,進一步推進跨域協作、多元共治機制,實作環境資源的立體保護。
作者介紹
姚佐蓮,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任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三級進階法官。獲評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幹、辦案标兵、調研标兵等。主審1件行政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撰寫證券監管等案例入選《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等。多次在全國法院系統學術論文評選、優秀案例評選以及上海法院“四個一百”評選中獲獎。撰寫論文在《環球法律評論》《交大法學》《法律适用》《人民司法》《法治日報》等刊物上發表。
來源丨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
作者丨姚佐蓮
責任編輯丨張巧雨
聲明丨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