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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職能和作用

國家審計置于國家治理中的意義

國家審計是國家善治的有效和重要途徑之一,應該将其置于國家治理的系統中,從國家治理的角度重新認識國家審計的意義。首先,将國家審計置于國家治理中,國家審計的深度得到了拓展。在各級審計機關建立之初,大陸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導緻國家審計的規模很小職能也很有限,僅限于财政審計,國家審計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國有企業的審計上,此後《審計法》的推出,财政審計增加了績效審計的工作内容,随着社會經濟發展,國家審計又拓展到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環境保護審計和駐外機構審計等等,然而,應當看到,國家審計沒有涉及國家治理的根本問題即管理體制與制度層面的問題,這也就是當時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作用的局限性所在。将國家審計置于國家治理的體系中使得國家審計從單純審查财務、财政收支到關注體制與制度的改革,拓展了國家審計的深度,有利于改進了國家治理的效果。其次,将國家審計置于國家治理中,經濟責任審計得到了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從最初的對于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到現在的對廳局級、省部級上司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使國家審計成為制衡官員個人權力的有力工具。目前,大陸存在的各種腐敗現象中,最敏感和最突出的就是官員腐敗,在大陸經濟體制改革攻堅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将在解決官員腐敗問題上發揮越來越顯著的作用。

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職能和作用

國家審計的功能會随着國家治理水準和發展要求進行調整和變化,國家審計的内涵同時也會逐漸地得到豐富和拓展,目前而言,在相當一段時期内經濟監督、經濟評價和經濟防禦将是大陸國家審計的主要功能。國家審計基于以上功能發揮各項職能有效作用于國家治理,在推動和完善國家治理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國家審計是加強權力監督與制約,反腐倡廉的有力工具。權力的監督可以是多角度多層次的,在大陸可以來自人大監督、輿論監督、司法監督等各個方面。在衆多監督方式中,國家審計監督是國家以憲法或者法律形式明确的權力制度安排。它具有獨立性、且國家審計監督範圍覆寫所有公共資金。特别是在一些重要領域和重要環節如重大工程項目投資、國有資源開采和國有資産的轉讓、處置等環節,能夠有效發現存在問題,防止權力腐敗。作為國家治理内生的“免疫系統”,監督和制約權力、防範和揭露腐敗是國家審計義不容辭的職責。

(二)國家審計是發現國家治理的體制、機制問題,推動改革的重要途徑。改革是國家治理自我完善和發展的機制。隻有通過改革,更合理地配置和更有效地利用資源,才能實作國家的良好治理。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活動,應發揮國家審計廣泛的接觸面,獨立性很強,熟悉每一個審計對象等優勢,通過對各個審計對象的情況和各項審計活動的調查研究,從宏觀的角度分析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提出體制、機制和制度上解決問題和彌補漏洞的建議,總結和提煉國家治理體制、機制方面的改進政策,進而促進和提高經濟社會運作的品質和績效,保障國家各領域改革的順利進行。這既是國家審計被法律賦予的責任,也是在國家治理中國家審計發揮作用的重要展現。

(三)國家審計是揭露發展中突出沖突和問題,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手段。當代國家安全應當包括領土、政治、軍事、經濟、文化、資訊等各領域的安全,國家安全一直是國家治理基本和重要的組成部分。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的内生機制,國家審計通過對國家安全問題如能源和戰略資源、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财政和金融操作、民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問題的審計,能夠及時監測國家社會和經濟運作的潛在風險和問題,提供及時、有效、準确的資訊為國家治理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決策依據。

(四)國家審計是解決廣大人民群衆利益問題,維護民生權益的有效保證。大陸在“十二五”規劃中明确提出将民生的保障和落實作為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民生問題既展現了國家治理的政治方向,也衡量了國家治理的水準。國家審計通過加大對住房、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資金的監督和管理,糾正了政策落實和資金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大力推進了國家民生政策的有效執行,改善了民生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了民生領域政策改革和經濟社會和諧可持續發展。

國家審計職能作用的實作路徑

(一)改革和完善國家審計體制,確定審計的獨立性。首先,在行政設定上,大陸國家審計機關受各級人大常委會直接上司,并受其委托,對本級政府财政預算及其他财政财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為了進一步加強審計機關的獨立性,應在各級人大專門設立審計委員會,各級審計機關受其直接上司,對本級黨政直屬機構、企事業機關的财政财務收支進行審計和監督。其次,為保證審計機關更好地依法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應将審計的财權獨立。具體來講,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可以參照其他國家通行的有效做法,将各級審計機關的經費單獨列入國家預算。先由審計機關根據目前自身具體情況如職責、任務和年度審計計劃等編制審計機關的預算草案,報經本級人大常委會準許後,單獨列入年度預算,不需通過政府審批。

(二)提升審計人員勝任能力。随着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作用的不斷增強,國家治理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以,提升審計人員勝任能力已成為國家審計适應新要求的必做功課。一方面,要培養和引進财會、金融投資、資訊技術、土木、資源等領域的專業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在職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訓練和教育,從制度上,鼓勵審計人員不斷學習和掌握不同學科有關知識。同時,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審計人員業務素質和勝任能力。

(三)創新組織管理,更新審計技術和方法。積極借鑒其他國家先進的組織管理模式,加強審計組織管理,使審計内部各級别、層次部門之間形成關聯機制。進一步更新審計技術及方式方法,重視事前審計,重視經濟效益審計,逐漸建立風險導向型審計,并不斷推進審計的數字化和資訊化。

(四)增強審計責任,建立審計激勵限制機制。改進審計人員考核評價方式,重視能力和業績考核,鼓勵中央和地方各審計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業績考核管理辦法,并逐漸形成國家審計業務考核管理體系,并根據考核情況設立相應的獎懲機制。(本文作者:曲芳芳機關:石家莊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