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 規則一:歸類的依據
- 規則二:稅目的了解
- 規則三:稅号的選擇
- 規則四:保底的條款
- 規則五:包裝的歸類
- 規則六:子目的歸類
其中1-4之間有邏輯順序,前一條的運用優先于後一條,規則二中的兩條無順序,為平行并列關系
規則一:歸類的依據
一、規則一的内容:
類、章及分章的标題,僅為查找友善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稅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确定,如稅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按以下規則确定(後面的規則)。
***類注和章注(包括子目注釋)
類、章注釋是指為使各個品目之間的商品範圍明确,界限分明,不發生交叉歸類而制定的專門針對某類、章的規定。類注是位于《協調制度》中類标題下的注釋、章注是位于《協調制度》中章标題下的注釋,類注、章注的作用就在于限定品目、類、章商品的準确範圍。
二、規則一的三層含義
(一)“類、章及分章的标題,僅為查找友善而設”。
《 協調制度》 系統地列出了國際貿易的貨品,将這些貨品分為類、章及分章,每類、章或分章都有标題,盡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貨品種類的範圍。但是要将數以千萬計的商品分别歸入目錄幾千個子目中實非易事,為了便于尋找适當的稅目号,便将一類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列出該類或該章的标題。
例如,第一類的标題是“活動物;動物産品”,按标題,它應包括所有的活動物和動物産品,但第一類中不包括稅目号9508 中的流動馬戲團、動物園或其他類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動物,也不包括第八類中的生皮、毛皮,第十一類的蠶絲、羊毛、動物細毛或粗毛,第十四類中的天然或養殖珍珠;
又如,第六十二章的标題是“非針織或非鈎編的服裝及衣着附件”,按标題,這一章不應包括針織品或鈎編織品,但稅目号6212 卻列明了包括針織或鈎編的緊身胸衣等物品。
(二)該規則說明:“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稅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确定。”這裡有兩層意思:
- 隻有按稅目條文、類注或章注确定的歸類,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許多貨品可直接按稅目條文規定進行歸類,而類注、章注的作用在于限定類、章和稅目的商品範圍。 一般而言,注釋主要單獨或綜合運用以下方式:
(1)定義法:以定義形式來劃分稅目範圍及對某些貨品的含義作出解釋。例如,第七十二章章注一(五)對不鏽鋼的定義為:按重量計含碳量在1 . 2 %及以下、含鉻量在10 . 5 %及以上的合金鋼,不論是否含有其他元素,凡符合以上定義的就歸入不鏽鋼。
(2)列舉法:列舉出典型例子的方法。例如:第四十二章章注三,稅目号4203 所稱“衣服及衣着附件”主要包括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包括運動手套及防護手套)、圍裙及其他防護用衣着、褲吊帶、腰帶、子彈帶及腕帶,但不包括表帶(品目9113 )。
(3)詳列法:通過詳列具體商品名稱來規定稅目的具體範圍。例如第三十章章注四規定了隻能歸入稅目号3006的物品,一共詳列了11種來限定該稅目号的範圍。
(4)排他法:用排他條款列出若幹不能歸入某一稅目号、某一章或類的貨品。例如第十一類紡織原料及紡織制品的類注一列出了21 種不能歸入該類的貨品。
(5)綜合法:某些注釋把上述幾種方法綜合運用。如有的注釋既作了定義,又列舉了一系列包括或不包括的貨品,進而使範圍更加明确,例如,第四十章“橡膠及其制品”章注四關于“合成橡膠”的定義。
規則二:稅目的了解
一、規則二的内容
(一)品目所列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隻要在進口或出口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按本款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歸類的貨品)在進口或出口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歸類。
*****不完整品與未知成品基本特征
不完整品:結構和價值可以作出判斷,僅缺少某些非關鍵零部件,但包括主要部件,如缺少開關、接插座的彩色電視機、未裝四個輪子的高爾夫球車、缺少門把手的衣櫃
未制成品:已具備了成品的形狀特征,但還不能直接使用,需經進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貨品,如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基本形狀或輪廓的非鍛造坯件
*****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零件可通過簡單緊固件(螺釘、螺母、螺栓等)或通過鉚接、焊接等簡單組裝方法便可裝配起來的貨品,通常是因為運輸、包裝、加工貿易等原因,貨品才以未組裝件或拆散件報驗進口,如為友善運輸而拆成幾部分的30套已成型的卧室家具闆(密度闆),并有60件化妝玻璃鏡和不鏽鋼五金件若幹
例如,9403其他家具及其零件、4411木纖維闆、7009玻璃鏡、7318鋼鐵制的螺釘…
二、規則二的含義:品目範圍擴大(擴大商品稅目範圍)
(一)包括以下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特征的:
①不完整品
②未制成品
③拆散件或未組裝件
④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的拆散件或未組裝件
(二)是指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品或組合品
混合物(組合物):某種(材料)物質+其他材料(物質),但不失單一材料或物質時的基本特征
規則三:稅号的選擇
一、規則三的内容
當貨品按規則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
(一)列名比較具體的稅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稅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的成套貨品中的某些貨品,即使其中某個稅目對該貨品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稅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規則三(一)歸類時,在可适用本款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三)貨品不能按規則三(一)或(二)歸類時,應按号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稅目。
*****零售成套貨品的歸類
1、必須是由不同稅号不同物品組成;
2、包裝的形式不需發生改變;
3、必須是内容上的成套,而不是形式上的成套。
例如,成套的理發工具,由一個手動的理發推剪、一把木梳、一把剪刀、一把刷子組成,裝于一隻塑膠盒中
這是一個零售成套貨品,根據歸類總規則三(二)的規定,“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在本款可适用的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由于在這套理發工具中,推剪最重要,構成了這套理發工具的基本特征,是以整套的理發工具應按其中的推剪歸類。
二、規則三詳解
(一)具體列名:多稅号的選擇,有具體列名優先。
(二)基本特征:混合物,多種材料組合物,多種部件組合物,零售成套物品。
(三)從後歸類
規則四:保底的條款
根據上述規則無法歸類的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貨品的稅目。
當今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新産品層出不窮,任何商品目錄都會因形勢的發展出現不适應的情況,是以,當一個新商品出現時,很可能未包括在《協調制度》中,為解決這類歸類疑難問題,本規則規定了對新商品按最相類似的貨品的稅目歸類的原則。
本規則所述的“最相類似”,是指名稱、功能、用途或結構上的相似。
例如:一氧化碳、蠟制模具成型的仿珍珠
規則五:包裝的歸類
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适用于下列貨品的歸類:
(一)制成特殊形狀僅适用于盛裝某個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長期使用的照相機套、樂器套、槍套、繪圖儀器套、項鍊盒及類似容器,如果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或出口,并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應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僅适用于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狀或形式,專門盛裝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專門按所要盛裝物品進行設計的,有些容器還制成所裝物品的特殊形狀。
2.适合長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與所盛裝的物品是相稱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間,容器還起保護物品的作用。
3. 與所裝物品一同報驗的(單獨報驗分開歸類)
4. 通常與所裝物品一起出售的。
5. 本身并不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
(二)除規則五(一)規定的以外,與所裝貨品同時進口或出口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這類貨品的,應與所裝貨品一并歸類。但明顯可重複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例如,裝液化瓦斯的瓦斯罐
規則六:子目的歸類
貨品在某一稅目項下各子目的法定歸類,應按子目條文或有關子目注釋以及以上各條規則來确定,但子目的比較隻能在同一數級上進行。除本稅則目錄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關的類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規則。
适用于品目項下的子目歸類:注意:同級比較,級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