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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興證券及天健會計師所收監管措施 均涉藍色星際IPO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6日訊 北交所網站日前公布3篇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北證監管執行函〔2023〕6号)、《關于對肖楚男、王琬瑩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北證監管執行函〔2023〕7号)、《關于對何降星、徐毅、曹小琳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北證監管執行函〔2023〕8号)。

其中,《關于對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明,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色星際”,870790)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2021年度、2022年1-9月,藍色星際存在外購伺服器銷售業務,主要業務模式為公司自供應商采購伺服器後,産品直接由供應商或第三方物流公司發貨至最終使用者,實物未經過公司及公司的客戶。公司在審期間将上述交易收入确認方式由總額法更正為淨額法。因上述事項調整影響2021年營業收入-34032986.89元,影響比例為-7.76%;調整影響2022年1-9月營業收入-40387266.45元,影響比例為-11.67%。

北交所判定,藍色星際的上述行為不符合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應當真實、準确、完整的要求,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内容與格式準則第46号——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說明書》第五條、《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稽核規則(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資訊披露違規。

董事長肖剛、财務負責人商燕未能勤勉盡責,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檔案所披露資訊真實、準确、完整,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稽核規則(試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北交所監管執行部決定對藍色星際、肖剛、商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關于對肖楚男、王琬瑩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北證監管執行函〔2023〕7号)顯示,肖楚男、王琬瑩作為藍色星際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未能通過全面核查驗證在申報前發現并處理前述會計錯報事項,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稽核規則(試行)》第二十二條、《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對相關事項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北交所監管執行部決定對肖楚男、王琬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關于對何降星、徐毅、曹小琳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北證監管執行函〔2023〕8号)顯示,何降星、徐毅、曹小琳作為藍色星際項目簽字會計師,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稽核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相關事項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北交所監管執行部決定對何降星、徐毅、曹小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藍色星際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關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公開轉讓的提示性公告》顯示,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在新三闆挂牌,主辦券商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2022年10月10日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公司拟在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64176470股(含本數,不含超額配售選擇權),保薦機構為華興證券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王琬瑩、肖楚男,公司年報審計機構為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經辦會計師何降星、曹小琳、徐毅。公司拟募集資金59880.48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将全部用于智能安防物聯管理雲平台建設項目、基于AI與應用融合的研發中心建設項目、營銷服務網絡建設項目、補充流動資金。

華興證券及天健會計師所收監管措施 均涉藍色星際IPO

藍色星際是一家安消防物聯産品和整體解決方案提供商,報告期内主要服務于金融、教育等行業頭部客戶。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肖剛和劉勁青,二人系夫妻關系,分别持有公司24.62%和12.82%的股權,作為一緻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37.44%的股權。肖剛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商燕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17日任财務總監。

官網顯示,華興證券有限公司(曾用名“華菁證券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準許成立的全國性多牌照證券公司,也是根據《<内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補充協定十》設立的合資證券公司。2016年8月,華興證券在上海市虹口區注冊成立,于2016年11月正式開業。公司總部設在上海,注冊資本為人民币30.24億元。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于1983年12月,是由一批資深注冊會計師創辦的首批具有A+H股企業審計資質的全國性大型會計審計服務機構。

此前,2021年9月1日,藍色星際向深交所送出了《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撤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申請檔案的申請》,保薦人向深交所送出了《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撤回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申請檔案的申請》。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闆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第六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深交所決定終止對藍色星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的稽核。 藍色星際發行的保薦機構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趙鳳濱、馬騰。

據時代周報-時代商學院報道,2021年9月,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藍色星際”)僅在一輪問詢後,就撤回創業版申報材料,随後,藍色星際開始籌備新三闆轉北交所上市,2022年10月10日,其上市申請獲北交所受理,保薦機構由原來的中信建投變更為華興證券;11月7日,該公司更新上市申請稽核動态,公告稱公司已收到第一輪問詢函。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内容與格式準則第46号——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說明書》第五條規定:發行人作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以投資者投資需求為導向編制招股說明書,為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資訊,保證相關資訊的内容真實、準确、完整。

《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稽核規則(試行)》第二十條規定:發行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資訊,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确、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行人應當按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财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稽核規則(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應當誠實守信,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确、完整,依法作出并履行相關承諾,不得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前款規定的相關主體應當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指使或者協助發行人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行為。

《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稽核規則(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薦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對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保薦決定,并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檔案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

《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稽核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制定的監管規則、業務規則和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标準、道德規範,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品質控制體系,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并對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檔案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檔案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别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應當配合本所的自律管理,在規定的期限内提供、報送或披露相關資料、資訊,并保證其提供、報送或披露的資料、資訊真實、準确、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儲存客戶委托檔案、核查和驗證資料、工作底稿以及與品質控制、内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資訊和資料。

《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證券發行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破産管理人、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本所或業務部門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将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二)監管關注,即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監管對象予以關注,告知其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三)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并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采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四)要求送出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送出在規定時間内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将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六)限期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七)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資訊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說明;

(八)要求公開緻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緻歉;

(九)要求限期參加教育訓練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教育訓練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十)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說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十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追償損失,即對于他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且相關損失已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損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認,但上市公司董事會未進行追償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主動進行追償;

(十二)暫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三)建議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上市公司等更換董事、監事或進階管理人員,并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進階管理人員;

(十四)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即對違規行為同時涉嫌違反中國證監會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門監管規定的監管對象,以書面函件等形式将監管對象的有關行為或者風險狀況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建議其予以關注;

(十五)本所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第四條規定: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本所業務規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廉潔從業,盡職開展保薦業務。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和保薦工作其他參與人員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第五條規定: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開展保薦業務,應當切實履行盡職調查、輔導、内部核查、制作和報送檔案、資訊披露、持續督導等各項職責,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稽核注冊及日常監管工作。

以下為原文:

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

北證監管執行函〔2023〕6号

關于對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昌臨813号12号樓1層1012。

肖剛,公司董事長。

商燕,公司财務負責人。

經查明,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色星際”、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2021年度、2022年1-9月,發行人存在外購伺服器銷售業務,主要業務模式為發行人自供應商采購伺服器後,産品直接由供應商或第三方物流公司發貨至最終使用者,實物未經過發行人及發行人的客戶。發行人在審期間将上述交易收入确認方式由總額法更正為淨額法。因上述事項調整影響2021年營業收入-34,032,986.89元,影響比例為-7.76%;調整影響2022年1-9月營業收入-40,387,266.45元,影響比例為-11.67%。

藍色星際的上述行為,不符合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應當真實、準确、完整的要求,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内容與格式準則第46号——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内容與格式準則》)第五條、《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稽核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稽核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資訊披露違規。

董事長肖剛、财務負責人商燕未能勤勉盡責,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檔案所披露資訊真實、準确、完整,違反了《上市稽核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決定:

對藍色星際、肖剛、商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根據《内容與格式準則》《上市稽核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真實、準确、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杜絕上述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本所将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公司應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内,在指定資訊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決定書的相關情況。

北京證券交易所監管執行部

2023年7月20日

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

北證監管執行函〔2023〕7号

關于對肖楚男、王琬瑩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肖楚男,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并上市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

王琬瑩,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并上市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

經查明,你方在保薦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色星際”、公司)公開發行并上市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肖楚男、王琬瑩,作為藍色星際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未能通過全面核查驗證在申報前發現并處理前述會計錯報事項,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稽核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稽核規則》)第二十二條、《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以下簡稱《保薦業務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對相關事項負有責任。

對肖楚男、王琬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稽核規則》《保薦業務細則》等相關規定,規範履行保薦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杜絕上述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本所将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北證監管執行函〔2023〕8号

關于對何降星、徐毅、曹小琳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何降星,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并上市項目簽字會計師。

徐毅,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并上市項目簽字會計師。

曹小琳,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并上市項目簽字會計師。

經查明,北京藍色星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色星際”、公司)公開發行并上市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何降星、徐毅、曹小琳,作為藍色星際項目簽字會計師,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稽核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稽核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相關事項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決定:對何降星、徐毅、曹小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根據《上市稽核規則》等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杜絕上述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本所将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