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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蘭亭序史
編輯|蘭亭序史
威廉二世時期的社會保障政策
俾斯麥下台,德國由此步入威廉二世時代。雖然這是新皇帝威廉二世與俾斯麥意見分歧而導緻的,但是威廉二世在位期間也十分重視社會保障事業,特别注重推行勞工保護立法,希望用和平手段争取勞工。
1890 年 2 月《帝國新聞》上釋出的皇帝谕旨就表達了他改革社會政策的想法,并宣稱保護勞工是一項“國家任務”。勞工保護立法是德國社會保險立法的補充,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德國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至此,一場制度化的社會政策改革拉開了帷幕。
接替俾斯麥作為新任宰相的是陸軍軍官利奧·馮·卡普裡維将軍,是一位具有民主思想和改革意識的官員。新任宰相奉行緩和政策,不同于前任的殘酷鎮壓手段,這符合威廉二世的意願。
1890 年 5 月帝國議會通過了《關于工商業管理條例修正案的立法草案》,次年 5 月又頒布了補充條例,規定:實行星期日和節日休息制;禁止學齡兒童在工廠工作;對 13 歲以上的童工和未成年勞工的勞動時間都有限制;工廠保證勞工生命安全;禁止婦女、童工、未成年男工從事夜工等。
為了穩住寶座,在 1890 年 9 月 30 日的帝國國會上正式廢除了實行了十二年之久的“非常法”,以期拉攏勞工階級,緩和社會沖突。
1891 年為妥善解決勞資沖突, 帝國議會通過了“勞資糾紛法庭法”,授予鄉鎮任命該法庭法官的權利,法庭由一位擔任公職的庭長和勞資雙方各出一名的陪審員組成,發生勞資糾紛時由該法庭進行調解裁決。
1902 年政府強制規定:所有擁有兩萬人以上居民的鄉鎮都必須實行這一制度。政府還于 1891 年頒布了《女工法》,加大了對女工保護的範圍和力度。威廉二世本想通過卡普裡維的改革,通過改變俾斯麥時期的鎮壓政策,以緩和階級沖突。
但是社會民主黨的不斷壯大和勞工運動的持續發展讓威廉二世對卡普裡維的改革十分失望,于是他決定重新開機俾斯麥的鐵血政策。
可是卡普裡維反對皇帝的這一做法,此舉葬送了卡普裡維自己的政治前途,威廉二世于 1894 年的 10 月罷免了他的職位。接替他的是克洛德維奇·霍恩洛厄——謝林斯菲斯親王(1894 年——1900 年)。當時他已 75 歲高齡,是以對政事有點力不從心。
盡管如此,威廉二世還是逐漸辭退了他周圍親密的從業人員,架空霍恩洛厄,使其陷入孤立無援狀 态。可以說,霍恩洛厄任宰相期間是”沒有宰相的宰相任期”。
在此期間德國政府頒布《殘疾保險法》,對殘障人士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并且要求建立一項共同繳費基金(主要來源是 40%的社會保險金),以便在各種保險機構間實作财政平衡,該措施被認為是德國社會保險财政中央集權化的開始。
威廉二世在位期間的第三任宰相是伯恩哈德·馮·标洛親王(1900——1909 年)。由于出身于外交界,是以在擔任期間他把精力主要放在對外政策上。
而國内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警惕國内危機”。他采取懷柔政策來拉近皇帝和勞工階級的距離,并放棄過去鎮壓社會民主黨的做法。1900 年他将取得養老保險津貼的繳費年限由最初的 30 年降低到 24 年。
次年,政府開始實行通過國家補助的手段來推動勞工住宅建設的計劃,為此每年需撥款 400—500 萬馬克。接着政府廢除了禁止社團間互相聯系的條文,于 1903 年又出台了一項關于疾病保險法的修正案,将領取疾病保險津貼的時限由 13 周延長到 26 周。
此外,帝國政府于 1906 年頒布了《軍官養老法》和《士兵撫恤法》,1907 年頒布了《遺孤救濟法》。這些法令不僅豐富了德國社會保障制度,而且鞏固了帝國的統治。
威廉二世在位期間的最後一位宰相是特奧巴爾德·馮·貝特曼——霍爾維格(1909——1917 年)。他是一位辦事嚴肅認真,但是缺乏決斷性并且反應遲緩的人。
是以在職期間特别是 1914 年前後國際環境變化無常,複雜的局勢使其焦頭爛額,無法應對。其在位期間社會立法方面取得的進展之一是,1911 年德國把已有的社會立法彙編成一部簡明的社會保險綜合法——《德意志帝國的社會保險法》。
該法典于 1912 年 1 月 1 日在養老保險制度中開始生效,次年的 1 月 1 日在工傷事故保險制度中開始生效,第三年在疾病保險中開始生效。疾病保險的發展由于帝國保險法典的頒布而加快步伐。
疾病義務保險的範圍擴大到農業和林業勞工、家庭傭人、臨時工、流動交易商,年薪不足 2500 馬克的産業勞工也被納入保險範圍之内。帝國保險法典取消了社群疾病保險組織,并把對這些基金負責權轉移給了地方疾病基金和新成立的州醫療保險基金。
各種保險機構實行統一化,國家醫保機構 成為社會醫療保險的主流,雇主和雇員選舉産生保險機構的主席。
到了 1913 年,參加疾病保險人數為 1455 萬人,其中法定保險數為 1356 萬人。工傷事故保險的參保條件也得到了調整,将參保人員擴大到了年收入不足 5000 馬克的勞動者。到 1913 年雇工全部加入工傷事故保險,約占總人口的 1/3。
此後,由于事故仲裁法庭的不斷增多,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勞工的權益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護。
同年,為了拉攏資産階級和農業人士以抵制勞工的壓力,德國政府又制定了《遺屬保險法》和《職員保險法》。《遺屬保險法》适用于寡婦孤兒,未改嫁的遺孀享受寡婦贍養費,金額為丈夫生前領取殘廢贍養費的 3/10,政府每年還為每個家庭補貼 50 馬克。
孤兒贍養費可支援到子女年滿 15 歲。一個孤兒可領取死者殘廢贍養費的 3/20,政府另外補貼 25 馬克。子女數量多時,第二位孤兒可享受比第一位總數多 1∕40 的孤兒贍養費。但寡婦贍養費和孤兒贍養費的總數不得超過死者的殘廢贍養費的 1.5 倍。
《職員保險法》的保險對象是年薪在 2000——5000 馬克的雇員,其中有 3∕4 的人已經享受了現行勞工保險的一部分利益。
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各負擔一半,雇員繳納的保險費高于勞工保險繳費率。同時職員在各類保險上也得到了比勞工高一倍的保險金。雇員的退休年齡是 65 歲,雇員保險還提供不帶附加條件的遺族贍養費和殘疾保險金,還為孤兒提供年金至18 歲。
在一戰中, 為了戰時經濟發展的需要,在一些重要部門如軍火業、農業、醫療等設立了勞工委員會。
它由雇主和雇員共同平等參加的,使勞工擁有“共同決定權”,任務是促進勞工和雇主之間的和睦相處。此時,勞工階級開始從單純的救濟對象、被保護的社會弱者,逐漸變為自我負責的社會保障參與者。
另外,在一戰後期為了 穩固後方,帝國政府又頒布了《促進小住宅建設法》和《住房保護法》,通過政府幹涉來保護租房者的利益。
一系列保險立法的頒布實施促進了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德意志帝國保險的範圍不斷擴大,社會保障水準也在逐漸的提高。
到 1914年德國參加疾病保險的人數達到 1561 萬人,參加工傷事故保險的人也由起初的300 萬增長到 1913 年 2800 萬,參加老年和殘疾保險者則由 1891 年的 1149 萬人增加到 1914 年的 1655 萬人。
到 1913 年德意志帝國社會保險儲備已達 30 億馬克, 而同年社會保險支出 8.5 億馬克,占當年國内生産總值的 3%。
關于失業保險,其實早在 19 世紀 70 年代的勞工運動中就曾提出過此類主張。
如 1883 年成立的德國家具勞工協會中央聯合會就明确提出政府應建立救濟流動勞工的中央組織、同行會館和職業介紹所,為制定失業保險積極奮鬥。
但由于種種原因,直到 1927 年 7 月 7 日帝國國會才通過《失業社會保險法》。該法規定勞工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後有權享受有時間限制的失業保險金。
參考文獻
[1]孟鐘捷著:《現代性與社會政策改革———1890—1933 年間德國社會政策探析》,《安徽史學》,2004 年第5 期。
[2][美]科佩爾·S·平森著,範德一譯:《德國近現代史》,商務印書館,1987 年版,第 27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