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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解讀2023年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之後,對專利實務工作可能帶來的十大潛在影響。”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潘聰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
2023年12月21日國務院第769号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時間點距離2020年10月17日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已有三年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改完善,對專利實務工作的意義重大,本文将從業務常見度的角度依次解讀其可能帶來的十大影響。
PART01
誠信原則的廣泛适用可能增加專利複審、無效和行政訴訟業務
本次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改,将誠實信用原則引入到初審、實審、複審、無效的各個環節,這對于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鼓勵真實創新活動具有重大意義。
但實務中,也存在被非正常專利申請誤擊的可能性。目前在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實操環節,允許專利申請人送出材料來進行解釋,某些案件有可能會通過抗辯而進入正常的審理環節。
在以上場景之中,若初審、實審環節存在駁回案件的情況,則勢必會增加專利複審、乃至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而一旦訴訟雙方各不相讓,法院對此如何看待,也有待觀察。
在專利無效中,可以預見選擇細則第十一條作為無效理由,可能會變得更為常見,由此也會帶來行政訴訟的業務機會。實際上,在2020年《專利法》修改之後,實務中已經有主動适用第二十條第一款“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無效理由的案件出現。本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主動将細則第十一條作為新增的無效理由,實際上更加強化了該無效理由的适用可能性。
PART02
明顯創造性的審查可能會降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授權率
傳統認知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授權非常容易,由于僅進行初步審查,是以授權機率極高。但由于目前大陸每年、以及累計的專利申請量已經達到非常可觀的規模量級,是以近年來專利管理部門已經越來越鼓勵提質增效。
不過,由于專利申請的慣性、以及企業對快速獲權的需求,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數量短期内還無法扭轉。這種情況之下,引入明顯創造性的審查,對于提高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品質,具有現實價值。
明顯創造性的審查一方面可能會降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授權率,另一方面也可能會帶來潛在的争議。
例如,“明顯創造性”的尺度如何把握?根據2023版《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節的規定,“有關創造性的審查參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節的規定”。也即,明顯創造性的審查尺度應當參照無效宣告程式中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尺度,特别是在現有技術的領域、數量方面,相對于發明專利而言,應更加嚴格。但實際案件的審查中,可能難以對此進行客觀評價,容易導緻産生糾紛。需要避免的情況是,單純為了降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授權率,而強行刻意适用明顯創造性來駁回案件,這對于創新活動并不有利。
PART03
惡意提起專利權屬訴訟企圖辦理中止程式的行為将予以規制
原告提起專利權屬訴訟(包括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為了防止意外,通常都會向國知局提起中止程式,以便中止與涉案專利相關的所有行政程式。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但如何防止惡意提起專利權屬訴訟的情況,在以往規則下難以解決。
特别是在專利侵權或專利無效過程中,極有可能會伴随發生專利權屬訴訟,而法院或者行政裁決機關通常會等待專利無效的審理結果,才會做出最終的侵權判定。但若此時伴随發生專利權屬訴訟,又會中止專利無效程式,進而可能會帶來意料不到的局面。
例如,原告若大量維權,則可能會在侵權訴訟期間,通過虛假的專利權屬訴訟來中止被告提起的專利無效程式,導緻專利無效結果無法及時做出,進而使得原告可以利用延遲時間空檔來擷取維權利益。而被告同樣可以在侵權訴訟中,利用以上的制度漏洞,中止自己提出的無效程式,進而延緩專利侵權程式。
本次細則第一百零三條增加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關程式”。以上内容賦予了國知局自行判斷的權利,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當發現對方有惡意提起專利權屬訴訟企圖辦理中止程式時,可以利用以上新增條款内容并提供相應證據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PART04
職務發明的獎勵報酬有所提高并将參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本次細則修改第九十三條将發明專利的獎金提至不少于4000元,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提升至不少于1500元。是以,對于職務發明的獎勵金額,實際上有所增加。
細則第九十四條則修改了職務發明報酬的确定方式,即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給予合理的報酬。
而2015年修訂并現行有效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面向的是“科技成果”,其内涵更為寬泛,其中第四十五條提到:
“科技成果完成機關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标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将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産後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标準。
國有企業、事業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機關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機關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機關工資總額基數。”
由此可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際上比修改之前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在技術成果報酬方面的支援力度更大。目前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通過直接參照适用的方式,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作為報酬的計算依據,在後續有關職務發明獎勵報酬訴訟中具有重要價值。
PART05
開放許可的聲明規則和備案制度更為細化并應注意禁忌情形
《專利法》2020年修改之後在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增加了開放許可制度,本次細則的修改,新增第八十五條規定了專利權人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時間(即應當在公告授予專利權後提出)以及開放許可聲明應寫明的事項(例如開放許可聲明内容應當準确、清楚,不得出現商業性宣傳用語)。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開放許可的禁忌情形,也即細則第八十六條提到:“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不得對其實行開放許可:
(一)專利權處于獨占或者排他許可有效期限内的;
(二)屬于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中止情形的(筆者注:權屬中止、保全中止);
(三)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四)專利權被質押,未經質權人同意的;
(五)其他妨礙專利權有效實施的情形。”
此外,本次細則同時新增第八十七條,其中提到開放許可一旦達成,應注意向國知局備案,即“通過開放許可達成專利實施許可的,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應當憑能夠證明達成許可的書面檔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PART06
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将導緻專利保護期限計算更為複雜化
2020年新《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兩種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情形,即審查延遲的期限補償(實務中較為少見)、以及藥品專利的期限補償制度。本次實施細則新增“第五章 專利權期限補償”對這兩種期限補償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
在審查延遲的期限補償(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方面,本次細則第七十七條提到“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專利權人應當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3個月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 第七十八條和第七十九條提到期限補償的計算方法以及不适用期限補償的情形。
特别注意,第七十八條提到“合理延遲:(一)依照本細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修改專利申請檔案後被授予專利權的,因複審程式引起的延遲;(二)因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情形引起的延遲(筆者注:權屬中止、保全中止);(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遲。” 第七十九條提到“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通知;(二)申請延遲審查;(三)因本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引起的延遲(筆者注:錯誤送出檔案導緻援引加入);(四)其他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此外,同日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由于一案雙申規則,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情況下,發明專利本身就應延遲審查,是以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不适用補償。
在藥品專利期限補償(Patent Term Extension,PTE)方面,本次細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細化了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的相關規定。其中,第八十條提到“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所稱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是指符合規定的新藥産品專利、制備方法專利、醫藥用途專利。”
第八十一條規定“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請求給予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自該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3個月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
(一)該新藥同時存在多項專利的,專利權人隻能請求對其中一項專利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二)一項專利同時涉及多個新藥的,隻能對一個新藥就該專利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
(三)該專利在有效期内,且尚未獲得過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權期限補償。”
第八十二條提到“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補償期限按照該專利申請日至該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5年,在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基礎上确定。”
第八十三條提到“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在專利權期限補償期間,該專利的保護範圍限于該新藥及其經準許的适應症相關技術方案;在保護範圍内,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專利權期限補償前相同。”
以上,由于大陸普通技術領域的專利審查周期較短,是以審查延遲的期限補償(PTA)在實務中可能比較少見。但是,藥品專利期限補償(PTE)由于其制度的特殊性,可能會比較常見,配合藥品專利連結制度,這對于大陸藥品相關專利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客觀上,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又會使得專利保護期限計算更為複雜化,特别是在藥品領域,值得關注。
PART07
被控侵權人可以作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主體
本次細則第六十二條提到“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後,專利法第六十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被控侵權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申請人可以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也即,從今往後,被控侵權人亦可以作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主體,在此之前僅限于專利權人與利害關系人。
由于在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訴訟程式中,通常都會要求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立案的基礎材料(電商平台投訴的要求類似),是以在侵權訴訟案件中被控侵權人主動請求國知局做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現象比較少見。
但實務中亦有可能出現專利權人通過律師函或者其他方式對侵權人做出警告,此種情況之下,被控侵權人既可以提起确認專利不侵權之訴,亦可以通過向國知局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一旦專利權評價報告是負面的,則也可以作為确認不侵權之訴中的重要證據,提供給法院。
PART08
局部外觀設計正式啟動審查并且申請量将持續增漲
2020年《專利法》修改的亮點之一即是引入了局部外觀設計制度,這既是響應創新主體的需求,也是為加入海牙協定鋪平道路。
本次細則修改第三十條提到“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送出整體産品的視圖,并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部分的内容。”這為實務中的局部外觀設計的視圖繪制提供了指引。
由于前期《專利法》修改之後,已經允許企業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但因為專利法實施細則和配套的審查指南遲遲無法落地,是以大量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盡管已經送出但都處于停滞狀态。目前細則和審查指南同時釋出,勢必會使得大量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正式啟動審查,我們也将看到大量的局部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授權,勢必也會引起行業的廣泛關注,申請量可以預見将持續增漲。
在具體操作環節,局部外觀設計到底如何審理,相信可以通過實際的案例更加明晰審查标準。而相應地,後續的行政訴訟以及侵權訴訟的審理标準,也會逐漸完善。
PART09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作為外觀設計的本國優先權文本
實務中,在做專利布局時,通常建議企業在對同一技術主題申請專利時,盡量同日申請。是以,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應盡量同日遞交,防止出現抵觸申請的情況,導緻專利有新創性的風險。
但本次細則第三十五條提到“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附圖顯示的設計提出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除外。”
這一規則,使得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也可以作為外觀設計的本國優先權文本,進而為先送出發明或實用新型、再追加外觀設計專利成為可能的專利申請途徑。
但由于外觀設計專利對視圖的要求比較高,是以若在先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無法顯示外觀設計的各種視圖,則後續申請的外觀設計是否能成功授權,也存在疑問,需要後續案例來觀察。目前仍然建議企業同日申請,或者盡量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中提供盡量多的不同角度視圖,以規避潛在的風險。
PART10
複審程式中前置審查和依職權審查的規則有所改變
本次細則修改删除了原六十二條中關于前置審查的相關規定。在以往的前置審查程式中,通常是由原審查員來做出前置審查意見。如果申請人在複審程式中并未做出任何權項修改或修改不大,則前置撤駁的機率一般并不太高,使得前置程式流于形式。本次删除之後,為前置程式的制度完善提供了一定的空間。
而在複審程式的依職權審查方面,本次細則第六十七條提到“專利複審委員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複審後,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或者專利申請存在其他明顯違反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情形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複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複審委員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駁回複審請求的複審決定。”
這裡,本次細則第六十七條增加了“專利申請存在其他明顯違反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情形”,使得國知局在複審程式中依職權審查的權限可能有所擴大。雖然“請求原則”和“依職權審查原則”都是《專利審查指南》中有關複審和無效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但實務中,依職權審查的情形并不常見。本次修改之後,是否會突破目前實務中的處理方式,以及後續的行政訴訟如何看待這樣的問題,有待觀察。
綜上,本文主要解讀了2023年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之後,對專利實務工作可能帶來的十大潛在影響。限于篇幅,本文并未讨論實務中較少見的問題,例如優先權出現問題導緻申請恢複優先權或增加改正優先權(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遺漏/交錯專利申請檔案導緻援引加入(細則第四十五條)、電子申請取消15天郵政日(實務中應盡量避免計算郵政日,否則将導緻絕限日期陷入争議)、錯過複審請求期限導緻申請恢複(管理規範的代理機構不會出現這樣的重大纰漏)、新穎性寬限期(擴大學術會議的範疇),等等。本文是筆者根據目前研究撰寫而成,文中觀點僅代表筆者觀點,不當之處,敬請同行批評指正。
(原标題: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對專利實務工作的十大影響)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潘聰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