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1歲國小生因存在違規違紀行為,體育教師周某并未先批評教育,而是直接一記耳光緻使該學生受輕微傷。
學生家屬報案後,重慶梁平警方經調查,認為周某行為系教學中的體罰行為,不予行政處罰,随後将此案移交教委處理。對此,該學生及其家屬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梁平區警察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對周某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那麼,涉事教師的行為是否屬于教育懲戒行為?4月7日,記者了解到,法院兩審認為,該教師打耳光行為不屬于教育懲戒,同時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毆打他人”情形,警方應對其違法行為予以治安行政處罰。由此,法院判決撤銷梁平警方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體育教師認為遭辱罵扇學生耳光
林某就讀于重慶市梁平區某國小,周某是該校體育教師,事發時除負責一至四年級體育教學外,還負責足球社團課和體育器材保管室的器械保管等。
法院查明,2023年3月7日16時許,當時11歲、就讀五年級的林某和同學在上社團課前,到體育器材保管室準備領取器材。周某稱未到上課時間不能領取,有學生搖門或用竹竿捅門,周某再次告知“上課了才能拿器材”。
等待中,林某用同學手機播放其中的罵人語音,周某聽到後認為是在罵自己,便詢問是誰在罵人,有學生指認林某。林某否認後,周某便扇了林某一記耳光。
3天後,林某就醫時被診斷為左側颌面部損傷。家長随後報警,梁平區警察局梁山派出所受案并進行調查。後經鑒定,林某受輕微傷。
林某此後在多家醫院接受治療,家人申請重新鑒定,但警方未予準許。因認為周某行為系教學中的體罰行為,梁平警方在去年4月24日決定對周某不予行政處罰,随後将此案移交至教委處理。
老師扇耳光行為是否屬教育懲戒?
因不服警方決定,林某一方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梁平區警察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對周某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下稱《教育懲戒規則》)規定,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那麼,周某打林某耳光的行為,是否屬于教育懲戒行為?
法院認為,适時适度的教育懲戒有助于學生辨是非、知對錯、懂道理、有擔當,國務院相關意見也保障教師依法享有教育懲戒權。根據《教育懲戒規則》,學校及教師對學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制止并批評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實施教育懲戒。但其中的懲戒方式,并不包括對學生采取傷害身體的行為。依據《教育懲戒規則》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教師對學生實施擊打、刺紮等體罰行為,這些并不屬于教育懲戒行為。
周某在履職時有批評教育林某的權利和義務,必要時也可實施适當的教育懲戒。但他既沒有先批評教育林某,也未按規定方式進行懲戒,而是直接打耳光,傷害林某身體,其行為不屬于教育懲戒。為此,法院認為,梁平區警察局将體罰與教育懲戒混同,系法律概念了解不當,其主張的周某行為系教育懲戒不能成立。
此外,《教育懲戒規則》規定,對學生采取體罰、變相體罰等行為,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對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法院認為,周某行為給林某造成傷害,侵犯其人身權利,具有明顯違法性,屬于《教育懲戒規則》等規定的應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行為,同時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毆打他人的行為,應承擔相應後果。為此,梁平區警察局做出不予處罰決定,系法律适用錯誤。
為此,法院認為,周某體罰林某緻其輕微傷,構成毆打他人的治安違法行為,梁平區警察局應适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梁平區法院由此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梁平區警察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二審駁回警方上訴維持原判
但梁平區警察局認為,周某行為系懲戒過度,不具有毆打、傷害林某的故意,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是以警方才作出不予處罰決定。警方還稱,周某已和林某私下達成賠償協定。為此,梁平區警察局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周某也稱,他出于教育目的,輕輕拍了一下林某左臉,并無傷害故意,其行為屬于教育懲戒,不屬于毆打他人行為。林某一方則認為,周某行為并非教育懲戒過度,而是具有毆打他人故意,賠償行為也不影響公安機關履行本身職責。
在确認查明事實與一審無異後,二審法院認為,林某行為确實違規違紀,縱觀起因和經過,周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教育懲戒屬性,但這超出了《教育懲戒規則》允許範圍,并不屬于規定的懲戒方式,且打耳光對學生而言具有較強侮辱性,又造成林某輕微傷的嚴重後果,與林某過錯程度不相适應。
二審法院還認為,依據《教育懲戒規則》,公安機關對于教師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的不當教育懲戒行為,應區分違法情況和犯罪情況,依法進行處理。此外,針對教育懲戒行為的法律規制,并不排斥适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周某行為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毆打他人”情形,梁平區警察局有權且應當對周某的違法行為予以治安行政處罰,其以違法事實不成立為由不予行政處罰錯誤,依法應予撤銷。至于本案是否具有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應由公安機關在下一步的處理決定中進行認定。
法院還表示,學校、教師在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教育懲戒時,應注重教育規律及學生個體差異,選擇科學适當的方式幫助學生認識、改正錯誤。學生家長應支援、配合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适度包容教師依法實施的教育懲戒措施,共同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
二審判決文書(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據此,3月18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撤銷梁平區警察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那麼,梁平區警察局是否已重新作出行政行為?4月7日,記者聯系梁平區警察局了解此事進展,但根據值班人員提供的該局政治處電話,記者多次撥打均無人接聽。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