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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首封債權人參與配置設定的受償金額如何确定?

作者:京畿金融資産與律法
最高法院:首封債權人參與配置設定的受償金額如何确定?

來源:宇安法律應用研究中心

01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執複2号,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濂溪區城投(集團)有限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複議執行裁定書

02案件當事人

複議申請人(被執行人):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執行人:九江市濂溪區城投(集團)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九江市嘉信實業有限公司。

利害關系人:章萍。

0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江西高院委托淘寶阿裡拍賣平台對嘉信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九江市長虹大道中段的嘉信國際公館17套在建房産(以下簡稱嘉信國際公館17套房産)進行公開拍賣,因無人報名而流拍。

城投公司于同年3月12日向江西高院送出書面申請,請求将上述17套房産以流拍價11000萬元以物抵債。同時向江西高院出具承諾函:“承諾本案如其他機關和個人涉及對該資産享有工程款優先權或優先配置設定權的,在法院對相關生效判決進入執行階段,且無争議後,我公司将在此次配置設定款項範圍内将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優先權款項打入貴院賬戶和貴院指定的賬戶中。”江西高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19)贛執56号之三執行裁定:将嘉信公司所有的嘉信國際公館17套房産作價人民币11000萬元,傳遞城投公司抵償債務。

章萍送出意見稱:

章萍系對嘉信國際公館17套房産首先查封的債權人,章萍對案涉17套房産配置設定債權優先于城投公司。就九江市房産局而言,協助執行通知書是主件,查封的是案涉17套房産,所附執行裁定中的當機财産的金額随着時間的推移而增加,故浔陽法院執行案件應配置設定債權的金額并非900萬元,而是(2015)浔民一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決确定的650萬元本金及利息。

章萍已向浔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已進入執行程式,江西高院基于《商請移送執行函》而取得對首封财産的處置權。章萍雖不是江西高院(2019)贛執56号案件當事人,但江西高院僅憑城投公司的承諾,就将嘉信國際公館17套房産以物抵債給城投公司,剝奪了章萍作為首封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也使章萍失去了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嚴重侵害了章萍的合法權利。

江西高院在首封債權人債權未實作前,裁定将案涉房産抵償給輪候查封的權利人并終結執行,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5條規定。

0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争議焦點是:章萍就嘉信國際公館17套房産變價款應受償的金額如何确定。

關于章萍就嘉信國際公館17套房産變價款應受償的金額如何确定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當機财産的規定》(參見:《強制執行法規彙編》2023修訂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當機的财産,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當機。查封、扣押、當機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當機即自動生效。”創設輪候查封制度,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後主張權利債權人的權益,防止債務人利用法律漏洞轉移财産,逃避執行責任;主要作用在于確定輪候查封債權人能夠取得在先查封債權人從查封物中所得利益的剩餘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号)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産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産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财産,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财産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當機财産的先後順序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參見:《強制執行法規彙編》2023修訂版)第55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确定金錢給付内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别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标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上述規定均明确了對于多個債權人的普通債權,應根據查封、扣押、當機财産的先後順序清償。在具體配置設定案款時,财産保全的順位與保全的金額應結合起來一并考慮,二者不可分割。保全順位決定了債權清償的先後順序,保全金額則決定了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在多大範圍内受償。如果抛棄保全金額,僅考慮保全順位,順位在後的輪候查封債權人的利益将無法得到保障,财産保全、輪候查封等制度将失去意義。

本案中,章萍對案涉房産系首封債權人,其與城投公司對嘉信公司的債權均為普通債權,故章萍對案涉房産的變價款應優先于城投公司受償。至于章萍受償的具體數額問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浔陽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以(2016)贛0403執480号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嘉信國際公館1棟的房屋産權交易,限額為人民币900萬元,并先後于2018年10月30日以(2016)贛0403執480号之一執行裁定、于2020年4月20日以(2016)贛0403執480号之二執行裁定進行了續行查封。由于嘉信公司等不履行生效判決确定的義務,随着時間的推移,嘉信公司等依生效判決應償付章萍債務金額不斷增加,故查封金額由900萬元、950萬元,直至2020年4月1200萬元。

如前所述,輪候查封的作用意在于確定輪候查封債權人能夠取得在先查封債權人從查封物中所得利益的剩餘部分,首封債權人的受償金額應受查封金額的限制,故章萍優先受償的數額應以浔陽法院(2016)贛0403執480号之二執行裁定載明的1200萬元為限。

江西高院認為章萍應配置設定債權的金額為浔陽法院(2015)浔民一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決确定的650萬元本金及利息,系隻考慮了查封順位而未考慮查封金額,與法律規定不符,應予糾正。對于章萍超出1200萬元查封金額的債權,章萍可以繼續申請執行嘉信公司及其他被執行人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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