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況
2022年12月13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對某礦業公司開展安全生産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将非煤工程外包給施工機關某礦山建設公司。執法人員要求該礦業公司提供與礦山建設公司的技術交底材料以及對該礦山建設公司實施安全生産考核的有關材料,但該礦業公司未能提供。
處理結果
對未按照規定對承包施工機關實施安全生産考核的違法行為,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該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對未向承包施工機關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的違法行為,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對該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依據《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決定對該機關給予警告,并合并處罰款2萬元。
專家評析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産,由發包機關負主體責任,承包機關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負責。發包機關應當向承包機關進行外包工程的技術交底,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産考核機制,對承包機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産考核。未對承包機關實施安全生産監督檢查或者考核的,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發包機關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向承包機關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的,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責令發包機關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某礦業公司未能提供向承包施工機關進行外包工程的技術交底和對承包施工機關實施安全生産考核的材料,分别違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存在兩個違法行為,依據《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該對上述兩個違法行為分别裁量、合并處罰。
(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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