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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公益法律服務】老人公共場所摔倒,誰來擔責?

【小青公益法律服務】老人公共場所摔倒,誰來擔責?

【小青公益法律服務】老人公共場所摔倒,誰來擔責?
【小青公益法律服務】老人公共場所摔倒,誰來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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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期

近日,市民王先生(化姓)向媒體反映,他的母親通過北京某火車站東側的過街天橋準備進站乘車,他母親在東天橋南側乘坐扶梯下樓後,發現扶梯并不緊接着地面,還需要再下七個台階。可正是在一邊拖着行李箱,一邊下樓的過程中,王先生的母親從台階上摔倒了。母親已經年過七旬,摔倒之後磕到了牙齒,至今沒有痊愈。

王先生說為了弄明白母親摔倒的原因他還去現場觀察過,他發現不止他母親一人在這個地方摔倒過。

老人在公共空間摔倒, 責任如何劃分?該空間管理方是否有責任,是否該賠償?

公共空間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該盡到怎樣的安全保障義務?還可例舉老人在小區内摔倒,物業需不需要負責?路人騎自行車摔倒,道路管理方需不需要負責?

本欄目邀請了北京彙祥律師事務所武卓越律師、北京彙祥律師事務所高明律師、北京市德潤律師事務所于曉楠律師就相關話題進行法律解讀,供讀者參考。

【小青公益法律服務】老人公共場所摔倒,誰來擔責?

火車站屬于公共場所,這類公共場所由于往往人員密集,流動性大,是以公共場所應當盡到法定的安保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這一條就是關于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的法定的安保義務。

那麼本案中王先生的母親在通過過街天橋時不慎摔傷,這裡就要看事發地點這個設施的産權或者管理或經營主體是誰,以便确定責任主體。

根據王先生提供的照片和描述,設施可能是存在一定的設計上的不合理,也可以說是存在一定的缺陷,沒有考慮到火車站的過街天橋使用人群裡有很多的老人、兒童或者一些行動不便的殘障人士,也可能設計時考慮到了,但是實際完工後呈現出來的結果并不能實際達到最理想的狀态,這個時候如果經常發生行人是以摔傷的事件,實際相關管理、經營主體如果确實也知道這一點,那麼應當至少說設立一些安全警示的辨別,提醒過往行人,小心台階,以免摔傷。

本案中目前還沒有看到相關醒目的警示辨別,是以相關設施的管理、經營主體如果在明知存在相關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沒有履行提示、警示的義務,确實涉嫌存在沒有落實安保義務情況,當然,這裡還有個責任區分的問題,并不是說沒有盡到安保義務就要承擔全部責任,這裡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劃分雙方的責任比例。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六起涉養老服務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中釋出了一個案例就适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相關案例節選如下,供讀者參考:

案例:養老機構未進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馬某某訴某養老中心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馬某某入住某養老中心時,某養老中心對其進行了身體狀況評估,“行走于平地”一項得分為10分/15分。《莫爾斯跌倒評估量表》載明馬某某近三個月内無跌倒記錄,評估為“低度危險 标準防止跌倒措施”。

某日,馬某某在某養老中心内通往衛生間的路上跌倒緻骨折,經住院治療後愈合。視訊資料顯示,該養老中心院内有一井蓋,位置正對大門進出口,井蓋及其下沿明顯高于周邊地面數公分,且處于日常通行道路上。馬某某主張其系被井蓋絆倒緻受傷,起訴要求某養老中心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審理法院認為,某養老中心未對其經營場所進行适老化改造,其場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蓋對老年人行動構成安全威脅,并導緻馬某某摔倒受傷,某養老中心存在過錯。根據其過錯程度及對損害後果的參與度,酌定由某養老中心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四條規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适老化改造相結合,遵循安全便利、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養老機構作為提供養老服務的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且相較于一般經營場所而言,養老機構還應結合養老服務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對經營場所進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對老年人造成危險和妨礙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義務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适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充分考慮了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劃分責任比例,提醒養老機構應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重視對經營場所的适老化改造,充分保護老年人人身安全。

是以,通過上述案例,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要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同時也希望大家出行時注意安全,尤其是在一些公共場所,小心台階、井蓋等這些容易發生安全隐患的設施,也希望相關設施的管理、經營者能夠重視相關設施的巡查和整改,盡量避免事故的發生。

【小青公益法律服務】老人公共場所摔倒,誰來擔責?

聲明

以上僅供讀者參考。本文觀點不代表任何最終的法律意見,由于相關資訊來自讀者單方面描述的情況,本文僅從公益普法角度就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講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意見,不代表任何最終的法律結論,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結果的依據,如須辦理具體法律事務,還請攜帶證據材料及相關檔案,到具備法律服務資質的專業機構咨詢并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糾紛,如果符合申請法律援助條件的,也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法律援助。

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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