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入室盜竊,被主人飼養的兩條大狼狗咬死,事後,主人願賠4萬元了結此事,誰知家屬竟索賠66萬,還告上法庭,這種無理取鬧的要求,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這是我這兩天看到的一個真實案例,來源于廣東法院幾年前公開的民事判決書,具體案情是這樣的:
一個小偷,盜竊成性,曾喜提兩次刑事處罰,兩次治安處罰。
事發當晚,小偷來到主人家的大别墅,一看家裡沒人,且裝修富麗堂皇,料想對方家資豐厚,就想入室行竊。正準備翻牆,發現院子裡蹲着有兩條虎視眈眈的大狼狗,隻得退了下來。
誰知道,越是偷不到,小偷就越心癢,幾個小時後,又帶了兩根有毒的骨頭棒子傳回别墅,準備把兩條大狼狗毒死再偷。
半小時後,吃了骨頭的大狼狗果然都被撂倒,此時,小偷自以為萬無一失,就翻牆來到院中。
結果呢?也不知道是因為毒藥假冒僞劣,還是劑量不夠——兩隻狼狗聽到響動,竟然又一骨碌爬了起來,撲向小偷就是一頓撕咬。一見血,加上小偷反抗激烈,大狼狗的獸性被徹底激發,咬得越來越狠。
等鄰居聽到慘叫報警,警察趕到時,小偷已經被狼狗咬死了。
主人聞訊後,出于人道主義和息事甯人的雙重考慮,主動提出給小偷家屬4萬元的補償。
誰知對方還不樂意,一張口就是66萬,遭到拒絕後,将主人告上法庭。
那麼這樁關涉人命的官司,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首先,排除“過失緻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刑法中的“過失”分兩種,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前者是指,應當預料而沒有預料到;後者是指,預料到了但輕信能夠避免。
如果說主人約了客人上門,門沒鎖,客人推門而入,被狗咬傷,這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如果說狗被拴着,但客人進門之後,狗特别興奮掙脫鍊子把客人咬了,這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這兩種結果,都可以預料,且能夠避免。
但是,一般人誰能預料到自己家什麼時候會被人盜竊呢?
就算預料到了,養狼狗本身就是一種防範和警告,誰能料到對方會進一步給狗下毒呢?
如果把這種極小機率事件,作為預見義務強加給人們,無疑是鼓勵大家互相像防賊一樣提防,那社會風氣該變得多可怕?
是以,警方判定,不存在刑事立案的可能。
那麼是否存在民事責任呢?
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去年我代理了備受關注的成都狗咬女童案,就是依據這一條,要求狗主人承擔了全部侵權責任。
但是這條後面還有一句:能夠證明損害時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狗咬女童案中,案發地點是公共場所,且女童并未有任何主動挑釁、戲弄烈犬的行為,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然而本案中,主人将狼狗緊鎖院内,已将風險與他人隔離,盡到了管理義務;小偷入室行竊,已經不是一般的故意,而是違法犯罪,即使主人在場,也可用狼狗進行一般防衛;在小偷預見到狼狗有傷人風險的情況下,退出後又再次傳回投毒,一方面可視為對狗進行挑釁、傷害;另一方面,也可視為故意将自己陷入風險環境中——那麼後果,自然要自己承擔。
是以,最終法院判定:狗主人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家屬上訴之後,二審依然維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發生于數年前,如果是現在發,結果可能會有不同。
狗咬女童案發生後,最高法針對飼養動物侵權案件釋出了新的司法解釋,明确規定,對于禁養的烈性犬傷人的,狗主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如果事發别墅在郊區或者農村,還好說,如果是在市區内,且狼狗又在禁養犬名錄中,本身就是違法行為,那麼此時咬死小偷,即便狗主人不存在其他過錯,也可能會承擔小比例責任。
話說回來,這個案子充分展現出,我們法院正在逐漸扭轉“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觀念,而是嚴格依照過錯程度來劃分責任。要想獲得法律支援,就必須按照法律行事,否則損失再大,法律也隻能歎一句:“自作自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