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邢和小麗(均為化名)結婚後育有一女,後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協定離婚,離婚協定約定女兒由女方小麗撫養,小邢每個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但自兩年前開始,小邢便不再支付撫養費。小麗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邢支付撫養費五萬餘元。
庭審中,小邢辯稱,小麗于兩年前擅自将女兒的姓改了。小邢認為,目前孩子已經改随他人姓,而不是姓“邢”,自己沒有義務再支付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一十五條還規定:“對于自然人選取姓氏規定為:自然人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有特殊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父母一方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拒付撫養費。本案中,小邢和小麗雖然離婚了,但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小邢對女兒仍然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如若小邢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其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小邢以孩子改姓,自己就不支付孩子撫養費的抗辯理由明顯不成立。庭審後,法官就涉及該方面的法律法規向小邢進一步作了釋明,使其意識到存在法律認識上的誤區。同時,法官也對小麗擅自給孩子改姓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小麗表示自己是一氣之下做的決定,以後關于孩子成長方面的事情會與小邢協商解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小邢一次性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五萬餘元,并繼續履行撫養費支付義務直至孩子成年。
來源:福州市婦聯
編輯校對:餘雪林
編審:葉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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