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喬某系山東世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女職工。2012年8月17日11時許,喬某在公司工廠中的房間工作時因到另一在建工廠中的房間處理其生理用品(更換衛生巾),不慎掉入窗旁的轉化灌洞内摔傷。經山東省文登整骨醫院診斷為T12\L1爆裂骨折并不全癱,左足第4跖骨近端骨折,左足跖跗關節半脫位。2013年8月12日,喬某向萊西市人社局(下稱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對其于2012年8月17日11時許,在公司工廠中的房間工作時因到另一在建工廠中的房間處理其生理用品不慎掉入窗旁的轉化灌洞内摔傷所受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2013年8月13日,人社局受理了喬某的工傷申請。2013年9月5日,喬某與山東世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争議,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2014年9月2日,萊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認定:2012年8月17日,喬某在工作崗位自高處墜落,緻腰椎骨折伴脊髓損害,确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14年12月11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2015年4月24日,人社局作出青萊人社傷認決字(2013)第LX000546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喬某喬某所受之傷為工傷。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裁判一審判決:公司未提供“非工傷”情形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喬某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其受到的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機關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機關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用人機關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本案中,世寶生物公司收到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後,未向萊西市人社局提供喬某存在法定“非工傷”情形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綜合本案全部證據,可以認定喬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生理合理需求而不慎摔落,受到傷害的事實。萊西市人社局作出的青萊人社傷認決字(2013)第LX000546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喬某為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世寶生物公司的訴訟主張及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援。據此,判決駁回世寶生物公司山東世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訴訟請求。二審判決:處理個人衛生用品,屬上班期間的正常生理需要世寶生物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1、喬某的工作場所是在世寶生物公司的丙氨酸工廠中的房間,工作内容是向轉化罐投料。該工廠中的房間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喬某受傷地點是在丙氨酸工廠中的房間北幾十米處的一個在建工地,是以,其受傷地點并非萊西市人社局認定的工作場所。2、喬某工作場所側邊設有衛生間,如果其所說更換衛生巾屬實,舍近求遠跑到工地且從一樓走到有多名建築勞工施工的二樓,不符合正常,難以解釋和了解;世寶生物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萊西市人社局未依法核實而徑行推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喬某提供的病曆中未記載其處于生理期。是以,其受傷并非因工作原因。3、雖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工傷的舉證責任在用人機關,但該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應該限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喬某受傷并非在工作場所,也并非因工作原因,也無證據證明系更換衛生巾,一審法院僵化适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屬适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萊西市人社局作出的青萊人社傷認決字(2013)第LX000546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發回重審;3、本案訴訟費由萊西市人社局承擔。萊西市人社局萊西市人社局辯稱:1、喬某受傷地點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中已經認定:在工作崗位自高處墜落,緻腰椎骨折伴脊髓損害。喬某是在工作時間,因生理合理需求而不慎摔落,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于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機關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世寶生物公司在收到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之後,未向萊西市人社局提供喬某存在法定“非工傷”證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機關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2、被訴工傷認定決定是在将喬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合理生理需求而不慎摔落的事實調查清楚,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認為喬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而作出的。世寶生物公司難以了解的及其他主觀臆測,世寶生物公司應調查清楚并取得相應證據證明。3、世寶生物公司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沒有解釋的權力,據此作為上訴理由顯然不成立。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世寶生物公司訴訟請求。喬某喬某述稱:同意萊西市人社局的答辯意見,其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喬某喬某所受傷害是否構成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場所是勞動者從事勞動的特定處所,不僅包括勞動者進行勞動的工作區域,也包括與勞動者從事工作有關的不特定區域。本案中,喬某在工作時間處理個人衛生用品,屬上班期間的正常生理需要,是以而摔落造成的傷害應屬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雖然其未到衛生間進行處理,但因處理的地點就在另一在建工廠中的房間,依然在廠區範圍内,且較衛生間距離更近,是以,不影響是在工作場所的認定。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世寶生物公司的上訴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援。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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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 勞動法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