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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野球犯規緻人受傷,是否該擔責?以後的球該怎麼踢?

事情經過:

金先生,一位居住在北京的足球愛好者,熱衷于參與各類足球活動,包括與朋友們自發組織的友誼賽。某日,他參加了一場這樣的友誼賽,對手中包括了同樣熱愛足球的楊先生。

比賽進行得激烈而友好,雙方球員都全情投入,争取每一次控球和進攻的機會。當時,金先生作為進攻方,接到隊友傳球後,正準備帶球向前突破。與此同時,防守方的楊先生迅速反應,試圖通過斷球來阻止金先生的進攻。

在兩人同時接觸足球的瞬間,楊先生的腳不慎與金先生的腳發生了碰撞。由于金先生當時處于發力狀态,且重心不穩,這一碰撞導緻他失去了平衡,摔倒在地。起初,金先生可能并未意識到傷勢的嚴重性,但随後他感到手部傳來劇痛,并發現手部受傷。

賽後,金先生前往醫院進行了檢查,被确診為右手第三掌骨骨折。面對這一突如其來的傷害,金先生認為是由于楊先生在防守時的犯規動作所緻,是以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将楊先生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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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訴求:

在法庭上,雙方就金先生受傷的原因和責任歸屬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金先生堅持認為楊先生的犯規動作是導緻他受傷的直接原因,是以要求楊先生賠償他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而楊先生則辯稱自己的防守動作是正常的,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且足球比賽本身就有風險,不應是以追究他的責任。

法院審理措施: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采納了“自甘風險”條款的适用,認為金先生作為自願參與足球比賽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比賽可能帶來的風險,并自行承擔是以産生的後果。同時,法院認為楊先生的防守動作并未超出合理範圍,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以判決楊先生無需承擔金先生的經濟損失。這一判決既展現了對體育精神的尊重,也提醒了所有參與者要充分了解并接受體育活動本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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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劉威給出詳細分析:

在詳細審視了金先生與楊先生之間的足球友誼賽傷害案件後,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劉威進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其核心觀點聚焦于自甘風險條款的适用以及被告行為的主觀狀态與比賽風險的平衡。

法官指出,在評價被告楊先生的行為時,必須綜合考慮足球比賽這一特殊環境下所固有的風險性,同時深入剖析被告動作的意圖、幅度及其背後的主觀狀态。通過分析比賽視訊,法院明确認定,楊先生的斷球行為旨在争奪足球控制權,而非直接針對金先生的身體進行攻擊或傷害。這一判斷基于足球比賽的競技本質,即球員間的身體接觸和對抗是不可避免的,且通常是為了争奪球權而非故意傷害對手。

進一步地,法官強調,即便楊先生的行為違反了足球比賽的某些規則或被視為犯規,這也不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特别是在足球比賽中,戰術性犯規雖為故意,但其目的往往在于政策考量而非直接傷害對手,是以不能簡單地将之等同于法律上的過錯。

此外,法院還考慮了雙方當事人的競技水準。作為業餘足球愛好者,楊先生對其出腳力度、角度和方向的控制難以達到專業球員的精準度。同時,金先生作為同樣具備一定經驗的足球愛好者,在倒地時未能有效緩沖力量,也與其受傷結果存在一定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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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最終結果: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最終認定,楊先生對金先生的摔倒受傷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是以,根據自甘風險條款,金先生作為自願參加足球比賽的成年人,應當自行承擔比賽可能帶來的風險及後果。今年4月22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随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維持了原判。

法官劉威還借此案提醒廣大文體活動參加者,在參與活動前應充分了解活動的風險性,并在活動過程中自覺遵守競技規則,合理對抗。同時,建議通過熱身活動、穿戴護具以及購買保險等措施,為自己的權益提供額外的保障。這不僅有助于減少傷害事件的發生,也有助于促進文體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

當然,具體事情要具體分析,不是所有在球場上的受傷都是無法追究責任的,隻要是合理範圍内的動作,沒有惡意的侵害,就能夠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