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經營中,企業經常會遇到資金短缺。為拓寬融資管道,不少企業會選擇從有富餘資金的企業借款。那麼企業之間提供借款服務,稅務上要如何處理,相關涉稅風險該如何防範呢?下面我們将從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角度來分類梳理相應的涉稅處理方式及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方面
A.向非關聯方無償借款
借出方不繳納所得稅,借入方也無法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處非關聯無息借款不涉及收入和支出,無需繳稅,也無法扣除。
值得關注
如果企業取得銀行借款後将資金轉借給其他非關聯企業時,則其承擔的借款利息支出視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則不能稅前扣除。
B.向非關聯方有償借款
收息方繳納所得稅,付息方限額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C.向關聯方無償借款
存在特别納稅調整風險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釋出<特别納稅調查調整及互相協商程式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三十八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内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隻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緻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别納稅調整。
D.向關聯方有償借款
收息方繳納所得稅,付息方附條件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标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21号)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内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内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可見,無論是關聯企業間,還是非關聯企業間,都建議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有償進行資金拆借,因為無償拆借資金,一旦拆借方無法償還,出借方因該借款形成的損失為與企業經營無關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風險較大。
增值稅方面
稅收相關政策中,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增值稅處理作了如下規定: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附件1對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注釋,将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應按照“貸款服務”欄目征收增值稅。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一)機關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機關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第二十七規定,購進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那麼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間借貸增值稅都這樣處理呢?不是的,存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
特殊情況1:
如果是企業集團内機關(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20号)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内機關(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規定,企業集團内機關(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殊情況2:
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财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準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準,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内下屬機關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機關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準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準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以上便是企業間借款涉稅風險梳理,
隻有準确理順借貸雙方關系,
才能更好防範涉稅風險的發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連雲港市稅務局
稽核:江蘇省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企業所得稅處
編發:江蘇省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