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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準及管轄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準及管轄

⇢⇢⇢ 話題 ⇠⇠⇠

網友“李四賴的朋友”稱:其在兩年前與堂哥因臨界牆的歸屬問題發生争吵,并發生肢體沖突,導緻其肋骨骨折,後經法醫鑒定為輕傷。

案件發生後,網友“李四賴的朋友”報警,并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堂哥的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并沒有及時立案而是一直協調雙方和解。由于時間和生意需要等因素,網友“李四賴的朋友”與其堂哥和解,其堂哥賠償了一些錢,雙方簽訂和解協定。而後,公安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了從寬處理的建議,最後其堂哥沒有受到刑事追究。

近日,網友“李四賴的朋友”聽說,兩年前辦案的民警是其堂哥的朋友,是在辦案民警的包庇下,其堂哥才避免受到刑事追訴的。

網友“李四賴的朋友”問:他這個案子能否翻案?而當年的辦案民警屬于什麼性質?

⇢⇢⇢ 話題解答 ⇠⇠⇠

一,網友“李四賴的朋友”的案子還能否翻案?

首先,網友“李四賴的朋友”隻是聽說辦案民警是其堂哥的朋友,并沒有證據,是以屬于道聽途說,不能作為翻案的依據。

其次,這種發生在家庭成員、‌朋友、‌鄰居或同僚之間的糾紛導緻的輕傷案件,如果雙方能夠達成賠償協定,‌并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司法機關可以考慮對被害人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

法律法規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三百三十三條顯示,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準許,可以依法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渎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三百三十八條顯示, 對達成和解協定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準許,公安機關将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二,當年辦理網友“李四的賴朋友”案件的民警屬于什麼性質?

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辦案民警“是其堂哥的朋友”的情況下,辦案民警為了不激化親鄰沖突促成案件和解,堂弟獲得賠償,堂哥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屬于依法履職。

最為主要的是,和解協定是網友“李四賴的朋友”自願簽訂的,并沒有受到辦案民警的脅迫或強迫,更沒有來自于他人的強迫。

是以,根據現有證據來看,網友“李四賴的朋友”的案子不能“翻案”。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準及管轄

⇢⇢⇢ 新話題⇠⇠⇠

如果網友“李四賴的朋友”有證據證明當年辦案的民警确實是其堂哥的朋友,且為了包庇其堂哥而故意不立案,故意拖延案件的辦理,甚至強迫或變相脅迫網友“李四賴的朋友”簽訂和解協定,進而達到不使其堂哥受刑事追訴的目的,那麼當年辦案的民警又是什麼性質呢?

如果上述條件完全吻合,那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該辦案民警在辦案過程中可能摻雜了私情,有徇情枉法之嫌,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一,正确了解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從業人員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二,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準:

構成“徇私枉法罪”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行為人必須是為了貪圖錢财、袒護家庭成員親朋好友、洩憤報複或者為了其他私情私利,而實施的枉法行為。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能立案。

法律法規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渎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标準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從業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僞造、隐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隐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僞造、隐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隐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僞造、隐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隐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采取僞造、隐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隐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緻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準:

一旦查實行為人構成徇私枉法犯罪的,最高可以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法規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顯示,司法從業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徇私枉法罪的管轄:

徇私枉法罪屬于司法從業人員職務犯罪的一種,此類犯罪的管轄權如下:

1,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可以由監察委員會直接進行監察調查,經查證屬實的,啟動刑事訴訟程式。

法律法規依據

①《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②最高檢印發的《關于辦理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從業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加強配合制約工作的規定》顯示:“檢察機關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負責偵查的部門立案偵查,由負責職務犯罪捕訴的部門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及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職責。”

③最高檢印發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從業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顯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從業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偵查,其中就包括徇私枉法罪。

④《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二)對涉嫌A錢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财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⑤國家監委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 )》顯示,監察機關負責調查涉嫌A錢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财等職務犯罪案件,其中包括自然人犯罪和機關犯罪。

對于司法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有權管轄。涉嫌上述犯罪的司法從業人員如不涉嫌A錢賄賂等監察機關管轄的其他職務犯罪,一般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必要時監察機關也可以立案調查。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準及管轄

⇢⇢⇢ 總結⇠⇠⇠

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分為徇私和枉法兩部分。

徇私,可概括為為了個人私情、私利,通常表現為接受吃請、收受财物或者顧及私情、洩私憤等。

枉法,簡單來說就是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管是接受被害人方,還是犯罪嫌疑人方的财物以及私情,都可以認定為辦案人員的私情、私利,兩種情況沒有差別。隻要導緻枉法的結果,就可以認定為徇私枉法罪。

說得簡單些,因為徇了嫌疑人方的私,就想盡一切辦法故意包庇嫌疑人不使他受追訴,或減輕處罰,就是徇私枉法。同理,因為徇了被害人方的私,就想盡一切辦法對不構成犯罪的人進行追訴,或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也是徇私枉法。

但是,徇私枉法罪的驗證是非常困難的,尤其是“徇私”這部分的證據很難擷取,凡是涉及到“私”,就帶有隐蔽性。對于普通當事人而言,幾乎是無法擷取這方面的證據的。

很多時候,雖然結果是“枉法”的,但是也很難有證據與“徇私”進行關聯,也就無法将相關行為人造成枉法的結果定性為徇私枉法罪。最後也隻能定性為辦案瑕疵、專業水準低、辦案能力差等等一些與犯罪無關的定性,這也是沒有辦法避免的。

總之一句話:隻要沒有證據證明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具有“徇私情、徇私利”的行為,即便結果枉法,也無法定性為徇私枉法罪。

注:為了保護網友隐私,和確定本文沒有任何針對性,本文中所稱的“網友李四賴的朋友”和相關案件是虛構的,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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