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江北網友反映
自己即将拿房
卻被要求先繳費才能驗房
這樣做合理、合法嗎?
房屋空置,與物業商量物業費打折,被拒絕?
這樣做有依據嗎?
具體詳情如下
一起來看下
市民:我是江北新區越江時代小區的準業主,本周收到開發商EMS收房檔案通知,存在以下三點問題,請上司協助解決并給予訓示:
1.開發商發送的檔案封面是傳遞通知書,但内頁正文寫的是入夥通知書,請問此操作是否合規?若違規,請監管部門督促開發商出具正式的傳遞通知書。
2.業主咨詢開發商驗房流程,被要求先繳納物業費才能拿鑰匙去驗房,此行為是否違背合同、官方驗房标準?若不符合規則,請對開發商及物業予以操作指導。
3.因我家小孩26年9月上國小,計劃26年7月再搬入越江,故房子會有2年空置時間,并且基本不會使用物業服務,針對此種情況,向物業咨詢了物業費減免或打折,被拒絕,請上司協助、指導開發商解決個人合理訴求。
江北新區建設與交通局:
網友,您好!經了解,您購買了越江時代苑*幢***室,合同約定傳遞時間為2024年6月28日,實際傳遞時間為2024年6月25日。關于您反映開發企業将“傳遞通知書”表述為“入夥通知書”的問題。經向開發企業了解,“入夥”僅是其行文措辭習慣問題,但措辭不同不影響房屋傳遞通知的實質意思表示。
關于您反映的驗房流程問題,新區住房建設與管理中心前期已約談開發企業,開發企業承諾先驗房再收房,不強制收取物業費。經核實,您已于2024年6月25日收房,并且已繳納物業費。
關于您反映空置房屋物業費收費問題,經查詢越江時代苑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其中第九條物業服務費用交納責任約定:“物業傳遞業主之日後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長期空置物業,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書面備案手續,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按照該物業管理區域同類物業标準的100%交納。”新區住房建設與管理中心已約談招錦弘新地産、弘陽物業,督促物業企業就空置物業收費問題做好溝通解釋工作。感謝您的了解與支援。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