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貴陽消防接到群衆舉報
萬象君彙4棟地下1層樓梯間
停放了一輛電動自行車
物業人員聯系車主将電動自行車
駛離到集中停放區域
卻遭其車主拒絕
由于該行為存在安全隐患
物業人員希望消防監督員到場處理
接到舉報後
開陽消防到萬象君彙四棟了解情況
經現場核查發現
胡某在高層民用建築萬象君彙
4棟地下一層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
消防監督員現場要求胡某立即整改
但遭到胡某拒絕
對此行為,根據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現決定給予胡某
處罰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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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中胡某違反的法律法規的
具體内容是哪些
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七條 第七項:
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