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鋒,1973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法學大學文化,先後在潑陂河法庭、北向店法庭、執行庭、民事審判庭、孫鐵鋪法庭、辦公室、民三庭、民二庭工作,曆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辦公室主任、駐村第一書記、庭長等職務,現任民二庭庭長、一級員額法官。先後榮立個人三等功、個人二等功各一次,多次作為院内先進個人、辦案标兵上台分享先進經驗。
專家型法官
張鋒從大學畢業便配置設定到光山法院工作,至今已近三十年,絕大部分時間都是從事民事審判工作,做到了幹一行愛一行、專一行精一行。在工作中他堅持腳踏實地,立足崗位實際,注重學習最新的法律知識,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能力,曾在《檢察日報》《國土資源報》《檢察與審判》等多家報紙、雜志上發表調研文章。
他審理的原告馬某與被告某建設公司、某房地産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該案案情極為複雜,涉及公司設立前的準備、合夥責任、權利義務承繼等法律關系,又涉及問題樓盤、社會穩定等問題,張鋒與各方反複溝通、多次實地探查,依法做出一審判決。随後被告多次上訴,案件曆經二審、二審法院啟動再審、兩次發回重審,曆時四年,經過多方查證、多次讨論、反複研判,最終一審判決因為認定事實清楚、說理透徹、法律依據充分,得到了上級法院的維持。該案的成功處理,為一系列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案例,産生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2023年他審理的原告胡某與被告劉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駕駛員劉某駕駛廂式貨車與同向行駛停頓待左轉彎曹某(胡某的妻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經交警大隊認定,本次事故劉某承擔主要責任。事故發生期間,劉某駕駛的廂式貨車為非營運性質,且其公司為該車輛購買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訴訟過程中,劉某與保險公司對“非營運車輛從事營運活動,商業險是否免賠問題”争議很大。張鋒深挖案件事實,研究了類似案件的判決,結合多部法律法規,認定該保險條款中對于車輛改變使用性質的情形未進行具體約定,做出商業險仍需賠償的判決,極大地維護了群衆的合法權益。
創新型法官
張鋒積極與時俱進,主動嘗試新的審理判決方式,為當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訴訟服務。他率先使用“雲間”網際網路庭審系統審理案件,讓當事人足不出戶在家通過網際網路就可以參加庭審活動,以“零距離接觸”的方式審理案件,讓公平正義“不掉線”。
為快速高效審理好機動車交通事故類案件,張鋒率先使用“表格式文書”,開創本院“表格式文書”的先河,讓裁判文書進一步精煉,内容更加一目了然,便于當事人了解,為審判工作的提質增效注入了新的活力。
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張鋒大膽學習借鑒外地法院先進經驗,在全市率先啟動公益清算訴訟程式,引導“僵屍企業”“睡眠企業”退出市場。這一創新做法有效提升了信陽市破産案件辦理質效,使信陽市辦理破産案件營商環境名額躍居全省第五位。為推廣這一做法,去年年底在光山縣召開了全市經營異常企業公益清算工作現場會。光山法院也是以取得了2023年度全市基層法院破産審判工作第一名的好成績。
親民型法官
張鋒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宗旨,以案件為切入口,努力解決群衆的急難愁盼,近三年審理各類民事案件近千起,其中高效審理了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595件、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17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及承攬合同糾紛案件66件。此外他妥善處理了甲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6件、乙公司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17件,在維護廣大人民群衆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化解了群體性沖突,避免沖突糾紛進一步更新。
他審理的原告李某訴被告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對該交通事故,王某負全責,但肇事車輛沒有購買任何保險,王某一時之間難以支付全部款項。為了緩解李某的經濟壓力,案件審結後,張鋒主動安排法官助理及時為李某辦理了退還訴訟費手續。李某沒想到官司打完還能退訴訟費,非常感動,給張鋒團隊送來一面印有“公正執法護民權 明斷是非解民憂”的錦旗表示感激。
“路漫漫其修遠兮”,在追求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的道路上,張鋒從未止步,他将繼續砥砺前行、奮進作為,以出色的工作、清廉的作風和熱情的服務,踐行一位人民法官的神聖職責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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