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義】
某招待所既未事先征求張某的意願,也未事後履行告知義務,某人力資源公司亦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某對被派遣不知情,張某與某招待所繼續存在勞動關系。
【案情簡介】
張某自2010年5月20日起先後在某招待所從事廚師、廚師長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招待所亦未給張某繳納社保。
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某人力資源公司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2020年5月4日,某招待所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定》。2021年5月18日,張某經準許休假外出學習。2021年6月後,張某到某招待所上班,未獲準許。自2021年6月,某招待所未給張某發放工資。
張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确認與某招待所存在勞動關系等。仲裁裁決對張某的請求未全部支援。張某不服該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裁決确認張某與某招待所繼續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理由】
2010年5月,張某已在某招待所工作,雙方即已建立事實勞動關系。某招待所與某人力資源公司雖簽訂了《勞務派遣協定》,但張某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無任何變化,均是在某招待所處從事廚師工作,某招待所既未事先征求張某的意願,也未事後履行告知義務,某人力資源公司亦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某對被派遣不知情。某招待所在未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下,僅依據其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由某人力資源公司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就主張張某系勞務派遣,與某招待所不存在勞動關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來源】
2023年4⽉29⽇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釋出山東法院勞動者權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一、用人機關在勞動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第三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定不能改變其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張某與某招待所、某人力資源公司勞動争議案》。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機關,如果用人機關在勞動者不知情且未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僅憑與派遣公司簽訂的派遣協定主張勞動者為派遣員工,這種做法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提示勞動者,如果用人機關決定将直接用工關系轉變為派遣員工關系,勞動者有權拒絕此轉變。若用人機關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機關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此外,如果勞動者因各種原因選擇接受轉為派遣用工的方式,那麼在送出辭職信時應當謹慎,如送出辭職信将可能導緻原機關的企業工齡被“清零”。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