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德國的法與不法》高仰光 著商務印書館2024年6月出版ISBN 978-7-100-23450-4
作者簡介
高仰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史教研室副教授,瑞士蘇黎世大學法學院通路學者,長期從事歐洲法律史的研究,具體包括古希臘法、羅馬法、西歐中世紀城市法與封建法、近代德國法等領域。
内容簡介
第三帝國運用高度的理性批判魏瑪時代樹立的現代法治精神,無限放大民族共同體和政治國家的象征性意義、壓縮公民個體的權利與私人空間,創制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在任何時代都隻能被定性為“不法”的極權統治秩序。法律和法律人在這場由納粹發起的全面的社會改造的過程之中發揮了相當“積極”的作用(盡管常常強調其作為“受害者”的身份),并導緻這一時期德國的法理學、法律史學、公法學、私法學、刑法學、勞動法與社會法學、司法組織與司法程式、法學教育與研究等領域由内而外地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直到納粹主義被徹底清算之後,這些領域才部分地按照魏瑪憲法的“應有之義”重加塑造。本書力圖呈現納粹德國利用法律和法律人改造社會的全景,引發人們對于現代法治自身脆弱性的深入思考:“法”與“不法”之間或許隻有半步之遙。
目錄
前言
緒論:不法之法
第一章 從魏瑪共和國到第三帝國
一、時間次元的雙重性
二、空間次元的雙重性
三、從内部崩潰的魏瑪共和國
四、納粹奪權及其政治改造
第二章 納粹法學的整體性改造
一、關于納粹法學的曆史反思
二、納粹法學:價值觀重塑
三、納粹法學:方法論改造
四、納粹法學史與當代歐洲的法史學
第三章 納粹德國的公法學
一、魏瑪時期的德國國家法學
二、克爾羅伊特與施米特的“法治國”論争
三、納粹對于“法治國”的破壞
四、納粹時期的行政法學與行政學
五、納粹時期公法學的教席、期刊與學會
第四章 納粹德國的國際法學
一、納粹德國在戰前的國際環境
二、國際法學科及其意識形态化
三、從主權平等到“大空間”理論
四、納粹國際法主張的兩面性
第五章 納粹德國的刑法及刑法學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崩壞
二、納粹刑法學的整體轉向
三、失敗的刑法改革計劃
四、第三帝國的刑事單行立法
第六章 納粹德國的民法與私法學
一、民法理論的全面改造
二、民事法律實踐的整體特征
三、納粹時期的所有權與征收
四、納粹時期的婚姻法與繼承法
五、《人民法典》編纂計劃的落空
第七章 納粹德國的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法
一、第三帝國的經濟體制與經濟政策
二、經營自主權與宏觀經濟調控
三、勞動法的“企業領袖-追随者”模式
四、納粹時期的社會保障法
第八章 納粹德國的法學教育與司法體制
一、法學教育與法律人的培養
二、納粹時期的法院與法官
三、非正常法院系統
四、法外權力與警察組織
餘論:複興與回歸
附錄一 納粹時期的刑事單行立法
附錄二 納粹時期民法典條文的變動
附錄三 納粹時期的民商事單行立法
附錄四 納粹時期的經濟、勞動與社會立法
索引
參考文獻
試讀章節
話語因簡短而有力。人的情緒很難被那些處于流變之中的、内部充滿了沖突的、喃喃自問式的絮語所挑動,并推向高潮,即便後者更加理性,也更加貼近于真實。而今,完整描摹一個時代法律與社會的“全景圖”變成了一門早已失傳的古老技藝。那種先是挖掘并且搜集分散于各處的情報和消息,然後将它們連綴起來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叙事,并在這一連綴的過程中搭建起“道德性”與“曆史性”的判斷的做法,似乎已經變得不合時宜。
網際網路存儲着關于任何一個時代的任何一個方面的海量資訊,資料庫檢索取代了傳統的知識擷取方式,它幫助人們更容易地發現古老作品在史實方面的諸多訛誤,卻并不能夠辨明那些古老作品在人性判斷上的深淺,也并不能夠使人們的心靈變得更加智慧、更加安定。依賴于“外在記憶”的便利,資訊以碎片化的狀态停留在伺服器上,它們無須再被整合成為單一的叙事,也不再互相激發形成新的知識,而是被人們“随用随取”,并且“用後即棄”。進而,人們不僅失去了寫作的決心,而且失去了閱讀的耐心。作為一個必然的結果,短促取代了綿長,簡化取代了繁複,靜态取代了流變,斷言取代了分析,狂熱取代了理性,盲信取代了思索,“道德性”與“曆史性”緩慢滋長的過程便也陷于停頓。故,我的全部努力不在于為“外在記憶”的海洋多增添一滴水,而在于或多或少地複原“曆史寫作”這門生發于人的本能、服務于人的本性的古老技藝。
納粹德國作為極權主義政治形态的典例之一,無論在思想、文化、語言還是法律的領域,都具有短促、簡化、靜态、斷言、狂熱與盲信的特征。在這個意義上,納粹主義恰恰貼合于人性的某些表層需求。在統治德國的短短12年(1933-1945)之間,納粹政權旗幟鮮明地拒斥歐洲啟蒙時代的自由主義傳統以及德國古典哲學的理性主義傳統,而将自身的合法性建立在“重估一切價值”的激進思想之上,試圖以某種服務于政治目的的人類學和生物學的理論為基礎,重新塑造人類文明的“道德性”與“曆史性”。在納粹思想的洗刷之下,德國的法律和法學輕易地颠覆了自18世紀以來形成的對于普遍主義、人本主義、形式主義、理性主義和實證主義的信念,淪落為一套屈從于國家暴力,同時具有民粹主義、詭辯主義和實用主義特征的政治鎮壓的工具。
在此期間,德國的法律和法學發展出形形色色的“反法治傳統”的新概念、新觀點和新學說,并且形成了龐大的理論體系。人們在戰後對此發起反思。首先,堕落并非開始于1933年,事實上也并未終止于1945年,因為納粹主義作為一個思想體系并非隻存在于納粹掌權之時,而是植根于現代性的固有缺陷。其次,這一堕落的結果雖然是由納粹黨和希特勒的獨裁統治一手造成的,但若不是為數衆多受過良好教育的法學家、司法官以及職業法律人積極逢迎納粹主義意識形态的話,“反法治”的理論體系也難以被搭建起來。再次,在這一過程之中,逆來順受的德國群眾以及袖手旁觀的國際社會也難辭其咎。某種意義上,德國法的全面堕落是德國國内社會各階層與國際政治勢力共謀的産物,而不應被“一言以蔽之”地歸咎于納粹政權,否則那些曾經有損于德國法名譽的具體的人就逃脫了本應承擔的曆史責任。也正因如此,納粹德國的法律和法學才是值得深刻反思的。
需看到,納粹德國的法律與法學并非是被一個瘋狂的念頭催生出來的非理性的作品。納粹政權從未将魏瑪憲法與《德國民法典》正式廢除,它在形式上依然承認德意志帝國以及魏瑪共和國時期大多數立法的效力,并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延續着之前推行的方針與政策。為了實作外交和軍事上的野心,追求特殊的政治目标,納粹政權通過改造既有立法和頒布單行立法的方式繞開既有的“法典”的限制,并且通過擴張司法解釋的權限以及設立非正常法院體系的方式來增加法律适用的靈活性與任意性。在奪權之後的最初幾年,納粹政權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社會治理效果。然而,納粹統治之初經濟與社會的快速發展是以取消法律的主體性和降低法律的确定性為代價的。一旦人性之惡從“法律之籠”中獲釋,權力走向恣意妄為也就成為不可遏止的趨勢,各個利益集團在上層的傾軋與各種警察組織在基層的泛濫就是“權力不受限”的典型反映。
客觀來說,納粹時期的法學家針對“普遍主義自然法的認識論、執着于體系性的法典化思維、僵化且封閉的法律形式主義與法教義學方法、潛藏于實證法之中過度的個人主義、拜物主義與資本主義傾向”展開猛烈批判,故而也并不是完全喪失理性的“狂人呓語”,而是延續了自19世紀中葉以來德國批判法學的一貫思路;不僅如此,他們的觀點與正在流行于大洋彼岸的法律現實主義以及“社會學法學”運動也存在着相當多的共性。然而,當這樣的批判性思維被推向了極端,尤其是當它将自身與某種基于人類學和生物學的社會達爾文主義捆綁在一起,其反人類的邪惡面孔就暴露無遺了。可以說,納粹德國的法律與法學一方面是相當理性的,另一方面又是極為瘋狂的。納粹主義用理性的手段追求瘋狂的目的,竟然能夠将兩種截然相反的事物熔冶于一爐,這也正是最值得後人深刻反思之處。事實上,将理論批判全面貫徹于政治實踐非常容易導緻“人為的災難”,這在人類文明的曆史中并不鮮見。
戰後德國的法學界曾經一度諱言第三帝國,但是在德國統一之後,這一曾經敏感的研究領域呈現出“井噴”的趨勢,大量出自德國學者之手的論文和著作湧現出來,其中較為優秀的作品被翻譯為多國文字。越來越多的人了解到納粹法學的越來越具體的細節,同時也形成越來越公允的宏觀印象。不過這些作品,尤其是以德語撰寫的相關作品,大多不為國内學者所熟悉,這一方面是因為語言方面的障礙,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國内學界或是停留在對納粹法學的“蓋棺定論”的認知之上,或是認為這純粹是一個與中國無關的“德國問題”,因而缺乏對于這一領域進行深入挖掘的動力。無論如何,簡體中文的世界一直缺少一本全面研究納粹時期法律與法學的學術著作。鑒于此,我将盡可能搜集并展現魏瑪至納粹時期德國重要的立法文本、司法判決以及法律學術文獻,努力将半個世紀以來在這一研究領域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介紹給讀者,并努力呈現出這些研究成果的主要觀點以及互相論戰,其目的在于讓讀者盡可能全面地了解這一研究領域的大緻狀況,了解當代歐美學者,尤其是德國學者,對于納粹時期法律和法學的觀察視角和整體反思。為此,多擺些事實,少講些道理,雖然算不上是什麼好辦法,但恐怕也是最不差的辦法。
當然,完整描摹一個時代的法律與社會的全景圖是極為困難的。無論從哪一個角度出發切入讨論,無論按照怎樣的邏輯安排讨論的順序,以及就某一個話題無論讨論到怎樣的細緻程度,一旦落于紙面,都隻能是已經鑄成的“愚蠢”和“謬誤”,因為總會有一些更重要的史實、更妥善的判斷、更準确的表述存在于“尚未寫到之處”,也總會有一些作者從未意料到的想法與感受會湧上讀者的心頭。然而,這或許便是“道德性”與“曆史性”緩慢滋長的過程,也是一條與“人性”最為貼近的思考路徑。
高仰光2023年7月15日于久聆廬
(《納粹德國的法與不法》前言,第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