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出于朋友之情相助還車,卻因無證駕駛發生事故,最終昔日好友對簿公堂,事故的責任由誰來擔呢?
案情回顧
馬某與李某系朋友關系。李某将其未投保交強險的小型轎車出借給無駕駛資格證的馬某,後馬某駕駛車輛與張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了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馬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張某就其車輛損失的賠償事宜未與李某與馬某達成一緻,遂将二人訴至城東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賠償各項損失費用近5萬元。
法院審理
城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系無證駕駛,李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出借機動車時未審查駕駛人馬某的駕駛資格,且将其未購買交強險車輛出借給馬某上路使用,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負有一定的過錯,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交強險是為了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而設立的險種。大陸《道路安全法》明确規定,大陸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每位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及時履行投保交強險的義務。
此外,莫要礙于情面,盲目出借車輛。如确需外借車輛,借用雙方均需詳細核實以下資訊:一是查驗車輛是否購買了相應的車險;二是檢查車輛是否存在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車輛是否定期維修保養;三是核實借車人年齡、駕駛證資訊,是否在有效期内、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相符;四是核實借車人是否飲酒、酗酒,有無吸毒史,是否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一旦審查不仔細,借車人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也會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堅決杜絕無證駕駛、無保上路,做到安全駕駛,文明出行。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确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來源:城東法院
編輯:苗 豔稽核:馮 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