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約200名中小商家聚集在拼多多Temu的廣州總部抗議,原因是不滿其平台的高額罰款和扣貨款政策。很多商家抱怨說,不管是不是商家的問題,隻要買家不滿意,Temu就直接按照“僅退款”處理,并對賣家做出貨款2-5倍罰金的處罰。據悉,聚集的中小商家被罰款總額高達1.14億,這使得他們難以繼續經營。
Temu是拼多多跨境電商平台,最早于2022年9月在美國推出,喊出“像億萬富翁一樣購物”的口号,奉行低價政策。目前已經迅速擴充到加拿大、歐洲和澳洲等50 個國家和地區。2024年Temu上半年的銷售額就達到了200 億美元左右,已經超出其2023 年全年180億美元的銷售額。伯恩斯坦研究公司最新釋出的報告預測,Temu在2024年的商品交易總額(GMV)有望達到540億美元。
Temu獲得成功,本應該其平台商家樂見的好事,但是為什麼商家對Temu平台表達出如此憤怒呢?平台對消費者的政策傾斜、對商家的“嚴苛規則”,究竟是利是弊?“僅退款”所揭示的電商平台、商家、消費者之間關系,從經濟和法律的角度,究竟應該如何解讀和評價呢?
【特别感謝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殷繼國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員徐則林博士、高朋律師事務所鄒志卿律師接受《網際網路法律評論》的通路,并對本文做出的貢獻!】
一、電商平台、商家與消費者的實際關系如何?
全球化和數字化促使實體店向電商平台轉型,電商平台滿足了消費者不受地域、時間限制、自由購物的欲望,被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所采用;同時平台上大量的消費者和購物需求,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商家在平台上入駐,豐富了消費者的産品選擇。
然而,這種網購方式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問題,也造就了地位的不平等。
研究證明,超過一半的中國消費者習慣依靠網上評論來判斷網購産品的品質,是以商家的虛假評論、資料造假等欺詐行為可以嚴重地損害消費者權益;而電商平台掌握着網絡接口、算法流量和平台規則,一個小小的舉動即可決定商家的存在與否、利潤的薄厚。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網際網路法律評論》特約專家殷繼國表示,在電商平台面前,不僅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很多商家(特别是中小商家)也處于弱勢地位。
在2024年的新書《科技封建主義》(Techno-Feudalism)中,曾擔任希臘财政部長的經濟學家的作者雅尼斯·瓦魯法基斯(Yanis Varoufakis),更深刻地诠釋了平台、商家、消費者的關系,将其類比為傳統封建主義下的“封建君主、小地主、佃農”——商家與消費者都在為平台“辛勞耕作”;附庸于平台的商家深知,其客戶擷取、業務生存完全取決于“雲端領主”的單一操作。
“這種由科技主導的絕對控制,構成了科技封建主義的根基。”
圖:科技封建主義關系圖(來源:《科技封建主義》)
殷繼國教授指出,就因為平台這一優勢地位,有可能對市場競争産生不利影響,是以市場監管部門也在制定規則,限制這一優勢的濫用。2024年5月4日,四川監管總局所出台的《網絡反不正當競争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對平台針對商家制定規則、簽署協定,給出了限制性要求:平台不可以對商家“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并在第4款做出了個“兜底規定”,即不得“利用服務協定、交易規則對平台内經營者的交易進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二、電商平台是否有權向消費者單方作出的“僅退款”承諾、并強制商家退款?
電商平台與商家之間的合作通常基于平台制定的“格式合同”。
高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網際網路法律評論》特約專家鄒志卿介紹,商家入駐平台,通常會線上簽署的“平台入駐協定或合作協定”,這類協定中會要求商家遵守平台不時釋出的“平台規則”,即平台規則也作為協定的一部分,對雙方有限制力。是以,電商平台向消費者單方作出的“僅退款”承諾、強制商家退款,這些規則和行為包含在上述合同中,理論上具有合法性。
但是對于格式合同,也需要借助公序良俗的原則、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合理性”評價。
華東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員、《網際網路法律評論》特約專家徐則林博士認為,如果這些條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處,明顯有違公序良俗、有悖商業道德,或者平台沒有充分向商家解釋說明,那麼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鄒志卿律師表示,平台的這些協定和平台規則很可能包含一些單方有利于平台的條款,甚至有顯失公平的條款。理論上商家如果覺得有失公允,可以要求平台修改,或者起訴平台主張合同條款無效。但在實踐中,大多數賣家隻能默默承受,有些會選擇退出。對于平台而言,隻要不斷有新的賣家加入,就可以對沖原有賣家離開的影響。
對此,殷繼國教授認為,一刀切的“僅退款”規則,可以看作是“霸王條款”,因為雙方的權利義務設定顯失公平:首先,大多中小商家缺乏與平台談判和議價的能力,是以商家利益實際上沒有得到充分的表達與合理的保護;其次,“僅退款”規則雖然看起來是保護消費者、具有公益性,但實質上是卻是偏向于平台經營者利益,因為平台可以利用這個規則吸引更多流量,提高本平台的營業額和市場占有率。
根據《網絡反不正當競争暫行規定》,完全犧牲商家利益的“僅退款”規則,實際上就是對商家“不合理的限制”。而從目前公開的法院對“僅退款”個案裁判和調解結果來看,法院也大多支援商家一方,也證明了這一規則有失公平及合理性。
三、電商平台對商家做出“處罰”的權力從何而來?
電商平台是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中介,商家與電商平台簽訂協定并在平台上銷售商品;消費者通過平台選擇所需商品。但除此以外,為了讓這種商業模式可以持續,并進入良性的循環,平台還須承擔着信用監管的責任,而商家充當信用供給者,消費者評論輔助平台甄别商家信用狀況。
雖然政府等第三方機構也承擔監管責任,但平台的自我治理是現代監管理論所倡導的自律政策的展現。
是以,電商平台為了保證平台産品品質和服務體驗,對商家進行一定的管理和限制是必要的。徐則林博士表示,《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大陸電商平台必須遵守“紅旗規則”和“瞭望塔義務”。
“紅旗規則”是指,如果網站或者平台上的侵權内容是顯而易見的,就像紅旗飄揚一樣,但電商平台假裝看不見而沒有采取合理措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瞭望塔義務”是指,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電商平台要承擔先行賠付和安全保障義務,事實上具有最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鄒志卿律師表示,基于目前的法律體系電商平台實質上是享受到一定程度的自治權,然而,這對于平台本身的合規性、合規意識等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電商平台制定規則、據此“處罰”的權力應否受到限制和規範?
基于現代數字經濟的影響,平台、商家和消費者雖然處于一種事實上的經濟不平等,但從法律關系上,三方仍舊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未經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為其設定義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法理。
鄒志卿律師表示,平台執行該等規則的時候,其實和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性質非常類似,可以實質性處分商家的私有财産。是以平台在“執行規則”的過程中就更須遵守基本的“程式正義”,即調查清楚違規事實,提供出基本的證據,提供給商家自我辯護的機會,違規行為和處罰應對相當等等;對于平台與商家的争議,也建議能有訴訟仲裁之外更加經濟高效的第三方調解機制。
徐則林博士提出,電商平台制定和執行規則時,應遵循4個原則,包括公平性、透明度、合理性、靈活性。對商家執行所謂罰款、沒收保證金或下架商品、封店等處理方式,應當建立在合理和合法的基礎上。
但在實踐中,對平台來說,制定和執行利己的平台規則,不僅成本低而且收益大,因為罰金也是平台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商家群體很難挑戰這些規則。如果完全依賴于平台自行修改不合理規則,很可能是個漫長且看不到頭的過程。
鄒志卿律師認為,平台政策是一個動态的博弈過程,一般都會向成本低收益高或者阻力小的地方演化:如果平台可以通過政策獲得更大收益,且交易成本可控,那平台就有動力持續執行這種平台政策,即使是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通常平台也可以持續執行一段時間,并享受到該過程中的“紅利”;直到導緻平台違法的成本極大增加,且大于收益的情況下,平台政策才會調整,例如受到足夠有權威性的外部監督後。
“僅退款”政策就非常有利于消費者以及平台,而商家利益絕對受損,在微觀層面,更多的是零和博弈,無異于“殺雞取卵”。平台還是需要回到服務者的定位,提供好撮合交易服務和各類技術服務,賺到合理的錢,而非與商家争奪利益。
徐則林博士表示,如果平台規則存在明顯的不公平、不合理,損害了商家的合法權益,就可能會涉嫌違反《電子商務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由政府監管機構介入,要求平台進行整改和修訂,以維護市場的公平競争和健康發展。
殷繼國教授也建議,市場監管部門甚至可以直接對“僅退款”規則進行規定或指導,以糾正一刀切地執行該規則所造成利益的不平衡現狀。就像2021年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釋出《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直接對“二選一”和“大資料殺熟”等行為進行界定和規範。
(本文來源于《網際網路法律評論》)
專家簡介
殷繼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網際網路法律評論》特約專家,研究方向包括競争法、經濟法、政府規制、法律經濟學。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雙千計劃”入選對象。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廣東省現代服務業專家庫專家。
徐則林,華東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員,《網際網路法律評論》特約專家,主要研究領域為競争法、知識産權法、網絡法、國有企業法等。
鄒志卿,高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網際網路法律評論》特約專家,出海跨境電商律師,服務領域包括跨境電商、數字經濟企業出海、數字化轉型等。
編輯: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