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令
第17号
《網絡暴力資訊治理規定》已經2023年12月25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2023年第28次室務會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公安部部長 王小洪
文化和旅遊部部長 孫業禮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 曹淑敏
2024年6月12日
網絡暴力資訊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治理網絡暴力資訊,營造良好網絡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網絡暴力資訊治理活動,适用本規定。
第三條 網絡暴力資訊治理堅持源頭防範、防控結合、标本兼治、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暴力資訊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網絡暴力資訊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内網絡暴力資訊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内網絡暴力資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開展網絡暴力資訊治理普法宣傳,督促指導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加強網絡暴力資訊治理并接受社會監督,為遭受網絡暴力資訊侵害的使用者提供幫扶救助等支援。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态。
第七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網絡資訊内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網絡暴力資訊治理機制,健全使用者注冊、賬号管理、個人資訊保護、資訊釋出稽核、監測預警、識别處置等制度。
第八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為使用者提供資訊釋出、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使用者賬号資訊管理,為遭受網絡暴力資訊侵害的相關主體提供賬号資訊認證協助,防範和制止假冒、仿冒、惡意關聯相關主體進行違規注冊或者釋出資訊。
第九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台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确網絡暴力資訊治理相關權利義務,并依法依約履行治理責任。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複制、釋出、傳播涉網絡暴力違法資訊,應當防範和抵制制作、複制、釋出、傳播涉網絡暴力不良資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絡暴力事件實施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營銷炒作行為,不得通過批量注冊或者操縱使用者賬号等形式組織制作、複制、釋出、傳播網絡暴力資訊。
明知他人從事涉網絡暴力資訊違法犯罪活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其提供資料、技術、流量、資金等支援和協助。
第十一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釋出網絡暴力資訊治理公告,并将相關工作情況列入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章 預防預警
第十二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下細化網絡暴力資訊分類标準規則,建立健全網絡暴力資訊特征庫和典型案例樣本庫,采用人工智能、大資料等技術手段和人工稽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網絡暴力資訊的識别監測。
第十三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暴力資訊預警模型,綜合事件類别、針對主體、參與人數、資訊内容、釋出頻次、環節場景、舉報投訴等因素,及時發現預警網絡暴力資訊風險。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發現存在網絡暴力資訊風險的,應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使用者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并對異常賬号及時采取真實身份資訊動态核驗、彈窗提示、違規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發現相關資訊内容浏覽、搜尋、評論、舉報量顯著增長等情形的,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使用者賬号信用管理體系,将涉網絡暴力資訊違法違規情形記入使用者信用記錄,依法依約降低賬号信用等級或者列入黑名單,并據以限制賬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章 資訊和賬号處置
第十五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發現涉網絡暴力違法資訊的,或者在其服務的醒目位置、易引起使用者關注的重點環節發現涉網絡暴力不良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連結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向有關部門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相關線索,依法配合開展偵查、調查和處置等工作。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正确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加強網絡暴力資訊治理的公益宣傳。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誇大事實、過度渲染、片面報道等方式采編釋出、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資訊。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實行先審後發。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采編釋出、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資訊不真實或者不公正的,應當立即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第十七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網絡表演等服務内容的管理,發現含有網絡暴力資訊的網絡視聽節目、網絡表演等服務的,應當及時删除資訊或者停止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加強對網絡直播、短視訊等服務的内容稽核,及時阻斷含有網絡暴力資訊的網絡直播,處置含有網絡暴力資訊的短視訊。
第十八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跟帖評論資訊内容的管理,對以評論、回複、留言、彈幕、點贊等方式制作、複制、釋出、傳播網絡暴力資訊的,應當及時采取删除、屏蔽、關閉評論、停止提供相關服務等處置措施。
第十九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絡論壇社群和網絡群組的管理,禁止使用者在版塊、詞條、超話、群組等環節制作、複制、釋出、傳播網絡暴力資訊,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話等方式建立含有網絡暴力資訊的論壇社群和群組賬号。
網絡論壇社群、網絡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發現使用者制作、複制、釋出、傳播網絡暴力資訊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限制發言、移出群組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應當建立健全釋出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資訊内容安全稽核機制,發現賬号跟帖評論等環節存在網絡暴力資訊的,應當及時采取舉報、處置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使用者,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删除資訊、限制賬号功能、關閉賬号等處置措施,并儲存相關記錄;對組織、煽動、多次釋出網絡暴力資訊的,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
對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營銷炒作等行為的,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清理訂閱關注賬号、暫停營利權限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組織、煽動制作、複制、釋出、傳播網絡暴力資訊的網絡資訊内容多管道分發服務機構,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對該機構及其管理的賬号采取警示、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等處置措施。
第五章 保護機制
第二十三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暴力資訊防護功能,提供便利使用者設定屏蔽陌生使用者或者特定使用者、本人釋出資訊可見範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釋出資訊等網絡暴力資訊防護選項。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私信規則,提供便利使用者設定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絕接收所有私信等網絡暴力資訊防護選項,鼓勵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義私信屏蔽詞等功能。
第二十四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發現使用者面臨網絡暴力資訊風險的,應當及時通過顯著方式提示使用者,告知使用者可以采取的防護措施。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發現網絡暴力資訊風險涉及以下情形的,還應當為使用者提供網絡暴力資訊防護指導和保護救助服務,協助啟動防護措施,并向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
(一)網絡暴力資訊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障人士等使用者合法權益的;
(二)網絡暴力資訊侵犯使用者個人隐私的;
(三)若不及時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使用者人身、财産損害等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發現、處置網絡暴力資訊的,應當及時儲存資訊内容、浏覽評論轉發數量等資料。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使用者提供網絡暴力資訊快捷驗證等功能,依法依約為使用者維權提供便利。
公安、網信等有關部門依法調驗證據的,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第二十六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優化投訴、舉報程式,在服務顯著位置設定專門的網絡暴力資訊快捷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及時受理、處理公衆投訴、舉報并回報處理結果。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結合投訴、舉報内容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及時研判。對屬于網絡暴力資訊的投訴、舉報,應當依法處理并回報結果;對因證明材料不充分難以準确判斷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者補充證明材料;對不屬于網絡暴力資訊的投訴、舉報,應當按照其他類型投訴、舉報的受理要求予以處理并回報結果。
第二十七條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優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資訊的投訴、舉報。發現涉及侵害未成年人使用者合法權益的網絡暴力資訊風險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及時采取措施,提供相應保護救助服務,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設定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行使通知删除網絡暴力資訊權利的功能、管道,接到相關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的措施,防止資訊擴散。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法對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的網絡暴力資訊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資訊共享、會商通報、驗證調證、案件督辦等工作機制,協同治理網絡暴力資訊。
公安機關對于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移送的涉網絡暴力資訊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偵查、調查。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嚴重後果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組織、煽動制作、複制、釋出、傳播網絡暴力資訊或者利用網絡暴力事件實施惡意營銷炒作等行為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暴力資訊,是指通過網絡以文本、圖像、音頻、視訊等形式對個人集中釋出的,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诽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隐私,以及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内容的違法和不良資訊。
第三十三條 依法通過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或者依法實施輿論監督的,不适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白銀新聞公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