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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問答·刑法适用平等:服刑人員在監獄如何獲得減刑、假釋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減刑、假釋制度被錯誤解讀,如,服刑人員不認罪、不退贓等不能減刑。有自媒體人設問:“服刑人員在監獄如何獲得減刑假釋?”對本問題的回答,還需從《刑法》相關條文說起,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
今日法律問答·刑法适用平等:服刑人員在監獄如何獲得減刑、假釋

今日法律問答·刑法适用平等

一、刑法适用平等與可以沒收财産

目前,多數法律人,包括權威的學者對“可以”有不同的了解。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财産。”其含義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除特殊情形外,應沒收财産,但司法實踐卻認為是自由裁量權。有人可能要問,問題出在何處?

在法理學中,對法律規則的分類包括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所謂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作一定行為或不作一定行為的規則,此為“可為模式”的權利行使規則,如,民間借款中,權利人可以放棄權利行使等。多數人認為職權性規則也可适用“可為模式”的權利行使規則。

法律規則分類還包括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其中,義務性規則、職權性規則屬于強行性規則。定罪量刑、刑罰判處等屬于職權性規則,據此,對《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應作如下了解:

第一,判處沒收财産,除非影響犯罪人按一般居民平均生活水準,司法機關可以判處全部沒收财産,或者部分沒收财産。

第二,判處沒收财産,除非影響與犯罪人共同家庭成員按一般居民平均生活水準,司法機關可以判處部分沒收财産,或者不予沒收财産。

由于多數法律人将職權性中的權力規則了解為權利授權性規則,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司法實踐中,《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屬于“空白”條款。例如,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沒有判處沒收财産刑,但在傳統中國司法實踐中,均判處沒收财産,差別在于留有财産多少不同。

二、刑法适用平等與減刑、假釋

《刑法》第四條規定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其表述為:“對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本條前一句的含義為:對任何人犯罪定罪量刑、刑罰執行一律平等;後一句的含義為:法律可以規定“特權”,如,特赦、假釋,以及軍人戰時緩刑等。

通過上述分析,多數人能得出的結論是,減刑和假釋為刑法适用平等下的兩種不同的制度,如,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将兩種制度分别規定在第六節和第七節。有人可能要問,在司法實踐為何對減刑和假釋要求規定如此嚴格呢?答案為:司法人員将職權性中的權力規則了解為權利授權性規則。

《刑法》第七十八條事實上規定了任何人犯罪減刑平等。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由于法條用逗号分隔,據此,可以減刑有前述四項法定情形。有人可能要問,法條為何用“可以”?原因在本條的第二款,即,即,無論何種情形,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如,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等。

《刑法》第八十一條事實上規定了任何人犯罪假釋平等,但有一項例外,即: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假釋與減刑不同,附加了一項條件,即:“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問題是,司法實踐如何判斷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今日法律問答·刑法适用平等:服刑人員在監獄如何獲得減刑、假釋

刑法适用平等與減刑、假釋

犯罪人的身體健康、年齡,以及服刑期限是客觀判斷标準。例如,國内外的統計資料表明,已經服刑15年左右的犯罪人,在釋放後基本上很少重新犯罪,但是,在大陸可能卻是例外,如,服刑人員倘若不享受社會保險可能“重操舊業”。

三、服刑人員待遇與減刑、假釋關系

服刑人員待遇不僅涉及“人權”,而且與從重新犯罪,以及減刑、假釋關系密切,如,服刑20年左右出獄,已滿60周歲以上的人倘若沒有社會保險,重新犯罪的機率大大增加。有人可能要問,新中國成立後,服刑人員享受何種待遇呢?

1958年實施的《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登出戶口。”目前,多數人不了解前述規定的含義,真實意思是:被逮捕的人犯,國家供應其口糧,戶口登記機關登出地不再供應糧食。前述規定當然适用服刑人員。

《社會保險法》第一條将社會保險的參加對象界定為“公民”,據此,服刑人員應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勞動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服刑人員也可以評價為勞動者,據此,服刑人員參加勞動也享受勞動者應有的條件,如,每日工作八小時等,否則,服刑人員可能被評價為“奴隸”。

服刑人員待遇,《監獄法》有所規定,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問題是,監獄是否為服刑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一方面,《社會保險法》第一條的規定涵蓋了服刑人員,另一方面,大陸也是《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準規則》成員國之一,依“規則”規定,監獄管理部門應扣出部分收入,設立一項儲蓄基金,在囚犯出獄時交給囚犯。據此,服刑人員待遇應享受社會保險。

今日法律問答·刑法适用平等:服刑人員在監獄如何獲得減刑、假釋

服刑人員待遇與減刑、假釋關系

目前,服刑人員幾乎是無償勞動,且多數服刑人員沒有參與社會保險,據此,相關部門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非常嚴格。但從法治中國角度分析,相關部門應當正确了解刑法适用平等原則,如,不少發達國家服刑一半以上,沒有特殊情形可以釋放,或者假釋。

主要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登出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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