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紅星新聞消息
近日,陝西省安康市
白河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
“父債子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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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王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曾向張某借款5萬元卻一直沒有償還。王某去世後,張某要求王某的親屬償還這筆債務,未果。張某于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定,王某兒子王某甲承擔清償責任,判決其承擔部分債務。
記者從該案承辦法官、白河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張敏處了解到,王某是2018年10月向張某借款5萬元,并向張某出具借條一張。2022年6月,王某因病去世,張某便找到王某妻子李某及兒子王某乙、王某甲協商還款事宜。3人均稱對借款不知情,也未繼承王某遺産,無須替王某還款。
張某卻認為
“父債子還,天經地義”
遂将王某妻子及兩個兒子
訴至白河法院
張敏告訴記者:“在大陸現行的法律中,沒有直接要求‘父債子還’的相關規定,隻有繼承人在被繼承遺産價值範圍内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在該案件審理中,法院查明,雖然王某妻子李某及王某乙、王某甲均書面表示放棄繼承王某的遺産,可次子王某甲在其父親去世後,将其遺留賬戶餘額9800元悉數取出,并稱該款用于辦理其父親喪葬事宜支出。
張敏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王某甲在其父親王某死亡後
數次自王某的銀行賬戶中
轉出9800元
其行為表示對王某遺産的繼承
是以王某甲書面放棄繼承
被法院認定無效
但是由于該存款屬于王某、李某夫妻共同财産,應當先分出一半為李某的财産,剩餘4900元系王某遺産。王某甲轉出款項中的4900元屬于其繼承父親王某的遺産,應當在4900元範圍内對王某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
被繼承人王某
生前欠張某借款本金5萬元
王某甲在繼承王某遺産4900元範圍内
清償被繼承人王某的債務
紅星新聞了解到,該案目前仍在上訴期内,法院暫時還未接到雙方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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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坊綜合紅星新聞、荔枝新聞、每日經濟新聞
編輯:lady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