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軍迷,購買BB槍隻是在辦公室把玩,既是娛樂,也是為了排解寂寞,從未想過會構成犯罪。”8月2日下午,遼甯某藥企高管王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因收藏有5支BB槍,近日,一審法院判他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
“我老家在黑龍江,父親是榮民,我從小就喜歡軍事,對玩具槍很感興趣。”8月2日下午,80後王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西安交通大學畢業後,他先是在北京工作,幾年前來到遼甯丹東,成為一家藥企高管。
“剛到丹東工作時,家人、朋友都不在身邊,除了工作,平時很無聊。”王先生介紹,大約在2018年,他發現網上有出售水彈槍、BB槍的商家,就先後購買了5支。每支價格從數百元到1000多元不等。
“玩具槍買回來後,我一直在辦公室放着,從來沒往外帶過,沒事的時候會在辦公室把玩幾下。”王先生說,他一直以為自己買的是玩具槍。沒想到2022年11月的一天,有民警給他打電話,說他涉嫌非法持有槍支。他将民警帶到辦公室後,民警查獲了他之前購買的5支玩具槍。
“後來我才知道,是吉林警方抓獲了網上賣家,賣家供出了我,警方才找到我的。”王先生說,他在公安機關實話實說,案件随後移送到檢察機關。此後,丹東市振安區檢察院指控他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向丹東市振安區法院提起公訴。在公訴書裡,檢方建議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如果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能夠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我從來沒想到自己的行為涉嫌犯罪。”王先生稱,2024年6月14日,案件在丹東市振安區法院開庭。庭審期間,他稱自己沒有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主觀故意,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律師說法
涉案槍支不具抽象危險性
辯護律師周玉忠指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槍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沒有涉槍犯罪的主觀故意。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在1.83焦耳/平方厘米至4.13焦耳/平方厘米,不具有槍支的抽象危險性,持有它不損害公衆利益。
周玉忠指出,最高法院案例庫在公布“于某非法持有槍支準予撤回起訴案”的同時,删除了“劉某、孫某非法買賣槍支案”,并對最高法院微信公衆号的參考案例進行了替換。前者于某案屬于無罪案例,後者劉某、孫某案屬于法定刑以下減輕以及免予處罰但仍是有罪案例。這意味着,最高法院對低比動能槍支案例的取向已經從減輕量刑轉向無罪判決。“此類案件應首先考慮無罪。假槍真罪做法,必須立即停止。”周玉忠呼籲。
危害不大不應認定犯罪
另一位辯護律師胡軍指出,被告人對所持有的槍支不具有明确的認知,不具有主觀故意。
此外,被告人非法持有槍支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認定為犯罪。
法院判決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
非法持有槍支罪成立,免予刑事處罰
丹東市振安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開始,被告人王某某(王先生)先後在網店購買了5支槍狀物。2022年11月21日,遼甯丹東警方及吉林梅河口警方在王某某的辦公室内查獲5支槍狀物。
經鑒定,5支槍狀物槍口比動能在1.83焦耳/平方厘米至4.13焦耳/平方厘米之間,均大于公安部2010年檔案規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均被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槍支購買交易完成後删除交易記錄,并且使用此種方式購買多次,足以認定王某某主觀上對于其持有槍支具有危險性有明确的認知,可以證明王某某具有非法持有槍支的主觀故意。
被告人王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5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根據相關規定:對于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管道、價格、用途、緻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緻傷力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定罪責刑相适應。
對于以收藏、娛樂為目的,非法購買、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槍口比動能較低且不屬于易于通過改制提升緻傷力的槍支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應當依法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系初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收藏、娛樂為目的,非法持有5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據此,本案不宜認定情節嚴重。對公訴機關指控本案系情節嚴重一節,不予支援。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犯罪較輕,可以免除處罰。
2024年7月4日,丹東市振安區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
對話當事人
對一審判決不服已提起上訴
曾有案件中仿真槍威力更大都沒被定罪
“我從來沒有想過違反法律法規持有槍支傷害别人,公安部槍口比動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認定為槍支的規定是否科學、是否合法,都值得商榷。”
王先生稱,一審期間,周玉忠律師曾提出,202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增加一個參考案例——于某非法持有槍支準予撤回起訴案。該案中,于某多年來共買入9支仿真槍收藏在家中,4支損壞未能鑒定,另5支氣槍槍口比動能在2.6焦耳/平方厘米至5.6焦耳/平方厘米。2020年7月20日,法院依據兩高2018年批複,認定于某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我的案件與于某案一樣均為5支,槍口比動能數值在1.83焦耳/平方厘米至4.13焦耳/平方厘米之間,較于某案更低,況且我有自首情節,更不應視為犯罪。”
王先生說,案發後,他的父母擔驚受怕,雙方生病住院。他的女兒才上國小,他和妻子一直教育孩子要做一個正直的人,長大後考公考編或者入伍為社會做貢獻。如果他被判有罪,他不知道以後該如何面對孩子。
王先生對一審判決不服,已提起上訴。他希望二審法院重視此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多知道些
>>相關規定
2010年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槍口比動能
是指彈丸出膛後、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經試驗測定,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口比動能會對人體裸露的眼睛造成損傷。
有觀點認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口比動能的彈丸遠遠不能擊穿人體皮膚,眼睛損傷隻是特殊情況。對人體的任何部位都能夠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槍口比動能應定在10-15焦耳/平方厘米。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陳有謀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