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工程資料
聚集民工鬧訪
利用虛假訴訟詐騙巨額工程款
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揭秘爛尾樓背後的黑幕
……
廣西桂林某名城項目,位于風景秀美的漓江之畔,地處桂林最繁華的地段,本該成為桂林市經濟、文化的地标式建築,然而自2008年起,尹某等人采用制造假債權、虛假訴訟等方式進行詐騙,緻使該項目被一次次查封,各路投資商損失慘重,後續開發工程陷入停頓,成為“桂林市十大爛尾樓”之首。
桂林市檢察院接到桂林某名城公司(以下簡稱某名城公司)投資人錦某的申訴後,經調查發現該公司曾多次以尹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均不予立案。桂林市檢察院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揭開了爛尾樓背後的神秘面紗。
虛增造價
利用虛假訴訟侵蝕公司資産
2007年5月,尹某與覃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名城公司商定合作開發商住樓項目,同時尹某、申某等人以挂靠的第三方公司名義承建了該商住樓的地基樁工程。2008年1月,某名城公司因借貸訴訟被來賓市中級法院拍賣商住樓土地。
為阻止司法拍賣,尹某與覃某及某名城公司法律顧問全某商議後,僞造工程資料,将907萬元的地基樁工程造價虛增至4191萬餘元,并以挂靠公司名義向桂林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确認。
随後,尹某等人以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價款應優先受償為由,向桂林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劃扣拍賣款,緻使某銀行通過司法拍賣實作債權的目的無法實作。後經該銀行和買受人申請,來賓市中級法院裁定撤銷拍賣成交結果并終止執行。
2013年1月,某名城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新入資公司成為控股公司,覃某不再作為公司控股人和法定代表人。後尹某、申某等人以挂靠公司名義,多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查封拍賣某名城公司涉案項目土地,執行判決虛增的工程款本息,同時還實施了阻止新項目進場施工、聚集民工鬧訪等行為。直至2016年7月,法院先後執行工程款、違約金及逾期利息合計4729萬餘元,另有3427萬餘元逾期利息因案發未被執行。
被害公司維權無門
最直接的物證消失
2009年12月,某名城公司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進階法院申請再審,2011年12月,自治區進階法院裁定駁回該公司的再審申請。自2012年起,某名城公司多次向公安機關舉報尹某等人詐騙,但公安機關以詐騙一事與民事判決事實屬同一法律事實,沒有犯罪發生,均不予立案。
2014年,經該公司申請,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對關聯的桂林市中級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向自治區進階法院提出民事抗訴。2015年,經桂林市中級法院、自治區進階法院再審,均未采納自治區檢察院民事抗訴意見,維持桂林市中級法院民事判決。
2014年,桂林市政府對某名城公司商住樓項目規劃進行大規模調整,取消原規劃的商住樓,改建“都市旅遊休閑購物中心綜合體”,新規劃設計了兩層地下車庫,新基坑很深,原來已打好的地基樁不适用。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某名城公司開挖該“綜合體”大樓的地基基坑,将無用的地基樁挖出。地基樁工程詐騙案的真實工程量,是以失去了最直接的物證。
2016年8月,某名城公司的控股投資人錦某到桂林市檢察院進行申訴,控訴尹某等人僞造印章、詐騙巨額工程款,多次到公安機關報案都沒有結果,請求檢察院立案監督。面對被害公司的困境,桂林市檢察院依法開展監督立案的初查工作。
檢察官現場實地走訪。
“我們調取了質檢報告,對地基樁工程的砼方量進行了合理推算,推算的結果遠低于判決認定的工程量。走訪地質勘測局後,我們調取了設計施工圖,通過詢問原勘測工程師,能夠明确在施工位置沒有地下河和溶洞,不可能發生大規模超灌。工程結算書的編制人也告訴我們,他曾在起訴前受尹某指使僞造工程結算書。我們還詢問了村幹部、承運公司司機和原施工的包工頭,查詢運送渣土的審批記錄,證明了土石方附屬工程亦存在造假的情形。”辦理該案的桂林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孫炳良向記者詳細介紹了辦案初期開展調查核實的工作情況。
立案監督
牽出4億元大案
2016年12月14日,桂林市檢察院向桂林市警察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12月19日,桂林市警察局回複稱,尹某等人詐騙一案與生效民事判決的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沒有犯罪事實發生。
桂林市檢察院認為,根據已有證據材料能證明尹某等人通過虛增地基樁工程量,獲得法院判決确認後,通過申請強制執行擷取虛增工程款,數額特别巨大,涉嫌詐騙罪,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同日,桂林市檢察院向桂林市警察局發出通知立案書,并将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機關。
同年12月29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尹某等人立案偵查。桂林市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辦公室進行搜查,擷取大量有價值的書證。
“桂林市檢察院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引導公安機關對案件深挖徹查。檢察官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一起到江西南昌、廣東廣州等多地驗證,調取數千份書證材料和證人證言,在主要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況下,引導偵查人員從10萬餘條銀行流水中尋找蛛絲馬迹,梳理證據并形成完整證據鍊條。”孫炳良介紹說。
檢察官讨論案件。
在辦案過程中,檢察官察覺到該案不是單獨的一起虛假訴訟牟利案件,而是可能涉及多人、多起事實、高度專業化的系列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房地産開發商、金融行業專家、法律專業人員,且與法官等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勾結,遂及時将線索移送相關部門查處。
最終查明,覃某、尹某、申某、全某等人涉嫌實施詐騙、虛假訴訟、尋釁滋事、行賄、集資詐騙、挪用資金等6個罪名18起違法犯罪事實,涉案金額高達4億餘元,并且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分批提起公訴
數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8年6月起,桂林市檢察院分批對覃某、尹某、申某、全某等人提起公訴。桂林市中級法院判決認定覃某、尹某、申某、全某等人長期利用建設項目腐蝕拉攏國家機關從業人員,通過資本運作、弄虛作假、纏訪鬧訪和使用暴力、軟暴力手段攫取非法利益,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别構成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等罪名,判處上述被告人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判決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2021年9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有4名審判人員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相關行政機關從業人員受到黨政紀處分。
随着刑事案件的宣判,因虛假訴訟産生的19起民事判決被廢止或者停止執行,為被害房産開發企業挽回經濟損失6億餘元,止損4億餘元。同時被民事查封的土地、房産也随之解封,900餘名購房戶的産權證得以辦理,400餘名下崗職工安置工作得以推動解決。
該項目所在地的使用權被桂林某興恒公司拍下,建成的商業廣場于2021年9月順利營業。該案的辦理獲得了桂林市委、市政府和人大代表的高度肯定。
“這起尹某等人詐騙立案監督案之是以被列入最高檢第五十三批指導性案例,其意義在于,對于刑民交叉案件,被害人以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檢察院應當區分情形開展立案監督工作。對确有犯罪嫌疑的監督線索,應當依法充分運用各種手段調查核實。對于重大複雜監督立案案件,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持續跟蹤督促,對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案件定性等提出意見建議。”孫炳良對記者說。
(檢察日報 鄧鐵軍 王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