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永穆,趙蘇丹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來,大陸農村改革程序已曆經近四十年,取得的基本制度成果是建立了現行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該制度具有三個層面質的規定性:首先是農地産權制度層面的集體所有制規定性。農地集體所有制是大陸農村制度有别于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獨特的制度安排,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其次是農業經營主體層面的家庭經營基礎規定性。我們強調以家庭為基礎形成各類農業經營組織,事實上,其他農業經營主體的形成都離不開農戶家庭這一基礎組織。最後是農業經營方式層面的統分結合規定性。目前大陸農業經營的表現方式可以高度概括為在“分散經營”基礎上與“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随着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及改革開放的逐漸深入,大陸國民經濟發展情況、農村社會結構、農業經營格局均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這些新的變化對大陸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學術界對于堅持和完善大陸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展開了較為全面的研究。農地産權制度層面,總有學者或明或暗、或公開或私下地主張中國應該實行土地私有化,認為隻要土地私有化,中國一切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陳志武,2005;楊小凱,2007;賀雪峰,2010;文貫中,2012)。也有學者認為應逐漸推行農地國有化,并提出諸如國有永佃、國有承包、國有租佃等種種國有化模式(劉成玉,2011;董栓成,2009;李濟廣,2013)。當然,有更多的學者主張保留集體土地所有制,認為土地私有制和國有制都不适合中國國情與農情(簡新華,2013;溫鐵軍,2009),應該走漸進式的改革道路,推進農地“三權分置”(徐美銀和錢忠好,2009;黃祖輝和王鵬,2009;韓長賦,2016)。
農業經營主體層面,其探讨主要集中在農戶家庭經營能否實作農業現代化。一部分學者認為農戶經營規模細小、土地分割零碎,妨礙實作農業現代化(何秀榮,2009;蔣和平,2009;賀雪峰,2011)。面對這些質疑,另一部分學者從不同方面論證了家庭經營的優越性及其與現代農業的适應性(鐘甫甯和王興穩,2010;姜長雲,2013)。學者們也普遍認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對家庭經營的補充和提升(孔祥智,2014),他們分别着重研究了家庭農場(高強等,2013)、農民專業合作社(杜鷹,2013)、農業企業(陳錫文,2013)的定位、培育和發展等問題。
農業經營方式層面,學術界普遍認為目前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分”有餘而“統”不足(馮道傑和王成利,2015),進而重新定義了雙層經營中“統”的内涵(張曉山,2007),提出了集體經濟的職能定位和發展路徑(國魯來,2013;彭海紅,2012)。同時,學者們認為多種形式的适度規模經營是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核心、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韓長賦,2014),規模經營可以分為土地規模經營和服務規模經營(羅必良和李玉勤,2014)。在土地規模經營方面,學者們對土地經營權的持續穩定和有序流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思路和建議(張紅宇和李偉毅,2013;孔祥智,2014),對股份合作、代耕代種、土地托管等規模經營的多種形式進行了充分探讨和總結(長子中,2011;柯炳生,2007;姜長雲,2013);在服務規模經營方面,學者們對于建構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思路也做出了有益探索(姜明倫等,2012;關銳捷,2012;宋洪遠,2010)。
縱觀學術界現有關于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方面的研究,雖說取得了許多成果,但從總體上講,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現有成果對家庭經營和統一經營還主要是分别探讨,對于兩者之間不協調之處缺乏翔實和深入的研究;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實作路徑的研究成果還比較分散、缺乏可操作性,在一些關鍵環節和重大問題上缺乏系統性研究。
是以,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大意義,在正确了解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内涵及質的規定性的基礎上,系統把握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中的現實挑戰,對其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進行逐一破解,并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實作“堅持”與“完善”的互相促進與共同發展,這對于推動農業現代化程序、解決農村發展問題、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實作農民群體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意義重大。
二、堅持與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現實挑戰
大陸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适合大陸基本國情和農情的,是符合農業生産特點的,也是農村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政府一直以來都較好地實作了其穩定性與持續性,也始終随着農村形勢的發展變化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斷推進做出了重要完善和創新。但這一過程中仍然存在着許多現實問題和挑戰,需要我們準确厘清并及時做出應對。
一直以來,中央檔案、理論界、實踐部門的提法都是“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事實上,就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而言,我們更應該正确辨明以及妥善處理“堅持”和“完善”兩者之間的辯證關系和動态實作過程,才能更清楚準确地認識及辨識“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中各類複雜問題的症結所在,進而為提出解決之道理清思路。具體來說,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過程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在于家庭經營基礎地位受到沖擊和集體經濟功能弱化兩大方面;在“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土地流轉及規模經營面臨障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不足以及統一經營需進一步加強三個方面。
(一)家庭經營基礎受到沖擊
家庭經營是主要依靠家庭自有勞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業經營形式(1)。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産領域具有優越性,不僅适應農業生産特點,還能夠克服監督和激勵難題;家庭經營具有廣泛的适應性,不僅可以為不同所有制所接納,也可以包容不同生産力水準。是以,家庭經營是大陸農業應該繼續長期堅持的基礎經營形式。但随着農業經營環境發生深刻變化,傳統家庭經營形式面臨着來自内外部的強力沖擊。
從内部來看,家庭經營的構成核心不斷弱化。現階段,随着工業化和城鎮化程序的快速推進,農村勞動力持續大量向城鎮及第二、第三産業轉移,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微觀基礎正遭受不斷蠶食,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農戶的兼業化。由于農業經營比較收益低下,許多家庭農戶不再專業從事農業生産或僅僅是短時間從事農業生産。農業部資料顯示,2012年,大陸農業兼業戶和非農業兼業戶分别占農戶總數的17.9%和8.5%(2)。從課題組2016年對四川省部分地區的調研資料來看,在551個農村勞動力樣本中,全職務農的比重占47.5%,外出務工及從事非農兼業的勞動力占農村勞動力的52.5%,且在289名務工勞動力中,完全不參與農業生産的有211人,占總人數的73.0%(3),表明農民已經不以務農為主。二是農業副業化。農民純收入中來自農業的比重也明顯下降,全國資料顯示,農戶純收入中來自農業的比重由1985年的75.02%下降到2011年的26.30%(4)。三是勞動力弱質化。在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同時,農業勞動力普遍呈現出老齡化、低文化特征,出現了結構性短缺。課題組的調研資料顯示,40歲以下農業勞動力僅約1/5,而60歲以上的則超過30%,老齡化形勢嚴峻。農業勞動力的老齡化與低文化不僅會導緻生産方式向自給自足的傳統農業倒退,還會産生農業技術需求明顯萎縮的更為嚴重的後果(5)。
可以說,目前農戶不以農為主、農民不以農為生、農業勞動力素質低下、新生代農民工務農意願淡薄,這就是現階段家庭農業生産的主要構成力量。而我們所要堅持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并不是簡單地追求農村集體土地由廣大農戶承包經營的外在形式,而是要塑造具備科技運用能力、市場分析知識和專業管理素養的經營主體作為其堅實核心。這樣,家庭經營才能真正承擔起提高農産品競争力、維護農業産業安全、實作農業現代化的重任。
從外部來看,家庭經營遭遇着其他農業經營形式的沖擊。随着農村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農地流轉加速,部分地區開始呈現出一定程度的“去家庭化”的趨勢。據農業部統計,截至2015年底,全國家庭農場超過87萬家,農民合作社達到140萬家,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超過12萬家(6)。這些資料表明,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已在數量上初具規模。盡管經營形式轉變與創新已經成為大陸農業發展的當務之急,中央也一再強調,“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必須以農戶的家庭經營為基礎。
但在現實中,部分政府的相關政策中卻出現了堅持農地家庭承包、忽略農地家庭經營的問題。有些基層政府改變了各項補貼的投放傾向,将大部分補貼支援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些地方甚至強迫農民搞土地流轉,強力支援公司到農村大面積轉入土地并經營農業(7)。除此之外,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内部也出現了“非家庭經營化”的特征,表現在雇工或長期雇工數量逐漸超過家庭自有勞動力數量,且短期雇工季節性需求倍增;行為邏輯也由兼顧土地産出率和勞動生産率,向通過提高勞動生産率增加總收益轉變(8)。
(二)集體經濟組織功能弱化
集體經濟是指由集體占有生産資料和消費資料,通過集體來劃分生産資料、組織生産、配置設定消費資料的一種經濟形式。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堅持大陸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方面,能夠充分發揮出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制度優勢。但在實踐過程中,大陸集體經濟的發展面臨着嚴峻的挑戰:一方面表現為集體經濟組織自身發展的日益萎縮;另一方面表現在集體統一經營的普遍缺位。
首先,集體經濟逐漸衰落,組織發展受困。近年來,由于工業化城鎮化的虹吸效應,不少集體經濟組織開始衰落萎縮,空殼情況不斷加劇。具體表現包括:(1)集體經濟組織空殼化。大多數集體經濟組織經營主體往往被村“兩委”兼任,村“兩委”成為了集體經濟資源的經營者、管理者和配置設定者,許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空有其名。(2)集體經濟缺乏支撐。除了河南南街村、江蘇華西村等部分知名經濟強村,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無力盤活集體資産,經營性收入來源狹窄、數量微薄。在農業部2014年統計的58.4萬個村中,無經營收益的村達32.3萬個,占總村數的比重為55.3%(9)。(3)集體經濟治理結構不完善。許多集體經濟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激勵限制機制,仍然存在着權責不清晰、決策不民主等問題,加大了集體資産營運管理風險,打擊了其他主體參與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其次,集體統一經營日漸式微,組織和聯合功能幾乎喪失。在集體經濟組織空殼化及資産有限的情況下,一些集體組織缺乏生産、經營、配置設定的物質基礎,不僅無力出現在農業産業化經營的第一線,難以為家庭經營提供社會化服務以及發展經濟和積累的各項功能;其在農村公共基礎設施、農田水利建設、村民福利保障等方面的支撐作用也日益難以為繼。根據課題組對社會化服務的調查顯示,在接受過農業保險服務的對象中,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占73.0%;在接受過農資供應服務的對象中,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占34.3%;而接受過農技服務、資訊服務、運銷服務、機械化服務及金融服務的受訪對象反映,提供服務的主體則很少為村集體經濟組織。這表明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夠提供一些相對簡單的服務内容如統一購置農用物資及農業保險,而對服務要求較高的農業技術、資訊咨詢、運輸銷售、機械作業、金融支援等内容則普遍無能為力。同時,集體統一經營活動在不少地區幾乎完全消失,農業生産逐漸變成了單一分散的農戶經營,限制着農業規模經濟的實作,影響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進一步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必須着力解決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力量薄弱、組織聯合功能喪失的問題。
(三)土地流轉及規模經營面臨困境
一定規模的土地集聚有利于發展現代農業。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是事關農業農村發展的一件大事,也是完善大陸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一項重要内容。近年來,各地從實際出發在這方面積極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但從深層次看,還存在着一些需要重視和解決的問題。
一是規模經營意願與土地流轉價格難題。一方面,農戶規模經營的意願不強。這既與調研區域農戶自身能力素質有關,也有農戶對規模經營存在認知缺失的影響。進而在缺乏規模經營的意願下,土地流轉的比例和農戶流轉意願都不高。另一方面,流轉價格正面臨着兩難境地。對流出方來說,目前土地流轉價格仍然偏低。與課題組于2013年對四川省部分區市調研的資料(10)相比,2016年調研了解到的土地平均流轉價格較往年有所上升,但仍有37.5%的受訪對象表示土地租金過低,自身在流轉過程中缺乏議價能力。而流入方卻表示,農村土地的流轉價格逐年攀升,正不斷侵蝕着其規模經營的利潤空間。可見,土地流入方和流出方對流轉價格的認知已經出現偏差,未來這一趨勢可能還會繼續加強,影響土地流轉意願及規模。
二是土地用途“非糧化”和“非農化”的趨向。由于經濟作物的效益往往大于糧食種植,農業經營主體獲得土地後,在利益的驅動下自然會選擇高價值經濟作物,造成農地的非糧化。根據農業部的統計,截至2014年底,全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共計4.03億畝,流轉後用于種植糧食作物的面積總數僅為2.29億畝(11)。此外,還有相當比例的工商資本随意改變土地用途,導緻農地的非農化,不利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三是“三權分置”改革與土地流轉結合的新難題與新風險。一方面,土地經營權的抵押擔保權能受土地流轉方式制約。由于土地流轉方式、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的不同,導緻農地“三權”權屬關系極其複雜。在各種土地流轉方式中,轉讓、互換并沒有發生實質上的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轉包、出租則是一種債權性流轉,隻有入股才是物權性流轉。目前大陸農地流轉形式最多的是轉包和出租(2014年轉包占46.6%,出租占33.1%(12)),但這兩種方式并未為受讓人創設物權,受讓人無法憑借土地經營權去銀行抵押貸款,銀行也無法按貸款協定處置和轉讓土地經營權,造成了農地流轉方式的局限與經營權需要抵押功能的嚴重沖突。另一方面,工商資本、外來業主“囤地”、利用土地經營權證投機、騙貸、套利等風險(13)如果不解決好,就會影響到農村土地的有序流轉和農業适度規模經營的健康發展,使大陸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進一步創新與完善受到制約。
(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不足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相對于傳統小規模家庭經營農戶的概念,是解決未來“誰來種地”“怎麼種地”問題的關鍵,是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的動力源泉,是創新與完善大陸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選擇。總體來看,大陸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良好、生機蓬勃,但同時一些突出問題仍然存在。
首先,專業大戶與家庭農場的核心競争力不強。大陸現有專業大戶及家庭農場大多脫胎于普通農戶,這類經營主體在資訊決策、風險防範、管理發展能力等方面都還有所欠缺。從調研資料來看,專業大戶及家庭農場主的學曆大多集中在國中及中專階段(41%),國小及以下占14%左右,高中及高職學曆占34%,大專及以上學曆僅占10%。采訪中發現,他們對農業生産經營的認識多停留在傳統經驗階段,與現代化經營管理之間還存在較大差距。
其次,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品質不高,運作管理機制不健全。一方面,農業專業合作社規模偏小,效益偏低。合作社的實際參合率和參合品質低,雖然入社社員登記率高,但許多成員實際隻屬于形式上的入社。另一方面,專業合作社管理運作不夠規範。從實踐來看,“核心社員+聯系社員”是目前合作社發展的主要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普通農戶構成的聯系社員與少數企業、大戶等核心社員處于不對等的地位,該模式面臨能人治社與民主決策的困境。同時,合作社内部治理結構不完善也展現在絕大多數合作社沒有建立起成員賬戶制度和财務制度上,利益配置設定上沒有規範建立按照交易量(額)返還盈餘的配置設定機制,社員從合作社得到直接返利的實惠較少的問題普遍存在。
最後,龍頭企業的經營成本逐年上升,融資困難未得到解決。經營成本方面,農産品生産資料價格不斷上漲,土地、勞動力等生産要素價格也持續走高。在人工成本大幅上升的同時,農業企業缺乏現代化經營管理人才、技術創新人才、市場營銷人才的現象仍然沒有改善,人才隊伍不穩定。融資困難方面,龍頭企業對流動資金的需求普遍較大,卻缺乏有效抵押物,銀行信貸遠不能滿足其需求。調研資料反映,農業企業近三年的平均融資需求在150萬元左右,但隻有較少部分貸款能夠由銀行提供,信貸資金需求與銀行實際提供的資金缺口比例在30%~40%。這種成本高企、人才匮乏、融資困難的局面對農業龍頭企業進一步發展的制約程度較大。
(五)統一經營仍需進一步加強
大陸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設計初衷本就是分散經營與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兩者實作優勢互補。忽略了統一經營,其實就忽略了家庭承包制的靈魂和核心,失掉了它與傳統小農經濟最大的差別(14)。是以,發展統一經營是不斷創新和持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長期實踐過程中,我們對統一經營的關注與支援都十分滞後,導緻了一些不可回避的問題。
一是組織體系不完善,利益聯結不緊密。一方面,統一經營組織的發展滞後于農戶的現實需求。在課題組的受訪農戶中,有68.8%的對象表示未曾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合作過,但有80.4%的對象表示願意合作,表明傳統農戶大都希望通過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合作和聯合共同抵禦社會化大生産和市場經濟的挑戰。另一方面,各經營主體之間缺乏長期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許多合作組織與農戶間還是簡單的農産品買賣關系。課題組的資料顯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當地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主要為向農民租賃土地、支付租金(23.1%),為農民提供就業、支付工資(34.6%),與農民簽訂合同、收購産品(26.9%),僅有15.4%的受訪對象與農民分享利潤、按比例返還,農戶在統一經營中仍然較難分享更多的産業增值收益。
二是社會化服務組織不健全,服務水準偏低。一方面,社會化服務組織不健全,供給不足。主要表現為基層服務組織發展滞後,鄉村社會化服務的“最後一公裡”問題得不到解決,經營性社會化服務組織目前無法完全滿足需求。課題組的調研結果顯示,接受過各類社會化服務的經營主體均不超過受訪對象的1/3,且所接受的服務大多集中在農資供應、農技教育訓練及金融保險(主要是保險服務)等環節,資訊咨詢、機械作業、運輸加工、産品銷售等産中及産後環節的服務供給十分短缺,各類産業化經營組織及專業化服務組織還未能承擔起提供社會化服務的重任。另一方面,社會化服務水準偏低,多元化需求難以滿足。與傳統服務相比,新型經營主體對于農業社會化服務具有更高的要求:(1)需要有針對性的個性化指導,新型經營主體在産業規劃、品牌設計、市場資訊、産品營銷、資金服務等方面都有新的需求;(2)需求由單純的産中環節向産前、産後環節延伸,新型經營主體需要覆寫全程的社會化服務;(3)綜合性服務需求不斷增強,不同的行業特點或經營規模、不同類型的新型經營主體會有不同的服務需求組合。但目前多數服務組織功能比較單一、服務層次不高,無法提供這些具有針對性、綜合性及多元化的社會服務。
三、堅持與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本路徑
大陸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在“堅持”和“完善”兩個方面都各自面臨着現實問題,那麼,解決的思路就既要有“堅持”的方面,也要有“完善”的方面,并且在“堅持”與“完善”的過程中實作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第一,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積極探索農地的“三權分置”。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适合中國國情與農情的,是充滿活力的。對農地集體所有制的運作機制、實作方式與制度安排等方面進行創新和完善,就可以解決目前小規模、分散化經營的弊端。實行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的“三權分置”,就是對大陸農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創新,就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在實施“三權分置”改革的過程中,通過落實集體所有權,盤活農村集體資産,可以解決集體經濟逐漸衰落、組織聯合功能缺失的問題;通過穩定承包經營權,保障農民财産權益,可以解決家庭經營的基礎地位從内外部受到沖擊的問題;通過放活土地經營權,探索多種有效途徑,可以解決土地流轉及規模經營的難題與風險。
具體來說,積極推進農地“三權分置”改革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在落實集體所有權方面,核心是展現處置權。在農村集體所有權确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從實際出發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作形式,盤活農村集體資産,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要維護農民集體在承包地的發包、調整、收回、征收及監督使用等方面的權能;要健全集體所有權行使的機制,確定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的所有權。(2)在穩定農戶承包權方面,核心是展現财産權。落實農地承包權的主體資格與範圍,在起點公平的基礎上落實“長久不變”,并對承包權的權能邊界進行清晰界定,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等各項權能,確定其他任何主體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穩步探索土地承包權依法自願有償退出機制,不得強迫農民放棄承包的土地。(3)在放活土地經營權方面,核心是展現收益權。明确新型經營主體在流轉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适度規模經營,探索更有效地放活經營權的途徑;拓展經營權在抵押、擔保等方面的土地權能,探索建立經營權抵押擔保融資模式(15)。
第二,在家庭經營基礎上發展多元化的經營形式。
家庭承包經營由于其獨特的内在優勢和較高的靈活性與适應性,仍是現階段大陸農業應該繼續堅持的基礎經營形式。無論農業經營體制如何改革、制度如何創新,都不應該動搖家庭經營這一基礎,其基礎性地位應展現在以下兩個層面。一方面,家庭仍然在農業經營中占主體地位。也就是說,從經營主體的數量和發展趨勢看,在各類經營主體中,農戶家庭仍占絕大部分。另一方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都應建立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都必須與農戶家庭建立緊密聯系。同時,不斷發展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元化經營形式,通過多元互動、多元互補可以讓農業家庭經營得到延伸和發展,進而確定家庭經營這一最适合農業生産的基本制度的穩定(16)。
具體來說,首先是要營造農業就業創業條件,壯大家庭經營主體的整體力量。不僅要鞏固已有的發展成果,通過職業教育訓練提高現有家庭經營主體的自身素質,還要通過給予農村創業就業補貼,不斷吸引後備軍進入。其次是要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強化各類金融機構服務“三農”職責,探索農村金融服務創新試點,逐漸擴大農村貸款抵押物範圍。同時完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的運作機制、鼓勵開展特色農業保險業務,以滿足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要求。最後是要創新政策支援體系,建立分類指導靈活運作的扶持手段,不斷激發農業經營主體創新自我發展的内在動力。
第三,在發展集體經濟基礎上發展多種形式的統一經營。
大力發展集體經濟是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财産性收入的重大舉措。不斷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必須形成既展現集體優越性又調動個人積極性的農村集體經濟運作新機制,繼續分類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進而為統一經營提供有力的物質保障群組織基礎,并以此為契機不斷增加農民财産性收入,解決家庭經營因農業比較收益低下而核心不斷弱化的問題。同時,在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基礎上,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功能,實作與其他統一經營形式的有效結合,以集體層面的經營管理活動統領、引導并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進而從根本上解決小農經濟生産分散、小規模、效率低的缺陷。
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是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作形式。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産,要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确權登記頒證工作。對非經營性資産,要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集體統一營運管理有效機制。對經營性資産,要明晰産權歸屬,引入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經營方式群組織形式,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其次是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營運新機制。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産資源監督管理和收益配置設定制度,加強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會計制度,推動農村集體資産财務管理制度化、規範化、資訊化。最後是要對農業生産經營體制進行再完善、再創新。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通過村組内互換并地等方式,實作按戶連片耕種。同時在堅持農戶家庭經營的基礎上,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股份合作、代耕代種、聯耕聯種、土地托管等多種方式,着力建構活力機制,擴充統一經營的創新空間。
第四,不斷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逐漸完善農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可以帶動小規模兼業農戶融入社會分工協作網絡,通過擴大服務規模來彌補生産經營主體耕地規模的相對不足,形成區域适度規模經營,進而實作外部規模經濟。這裡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應該是指包含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産業化經營組織和專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多種載體的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服務體系。通過建構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實作統一經營組織化,增強經營主體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通過建構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實作統一經營社會化,形成分工合作的大農業格局,發揮各自優勢,實作雙赢或多赢(17),進而為家庭分散經營作有益補充,實作家庭經營與統一經營的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具體來說,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點有如下三個方面。一是建立良好的社會化服務組織的運作機制。大力培育服務主體,并對合作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及公共服務機構的職責作明确分工,引導資源在不同服務組織之間高效合理地配置。同時加強供需雙方互動交流,創新服務供給方式。二是要在引導相關主體規範發展的基礎上,創新各經營主體之間利益聯結的體制機制,同時加強對利益配置設定的外部監管,将其利益機制及契約機制制度化,并通過搭建合作平台,加強合作交流,進而促進各類主體的協調發展。三是要根據不同地區的資源禀賦,在政府和市場的協同作用下引導形成适宜的、差異化的社會化服務模式,如公共服務機構主導型農業社會化服務模式、集體經濟組織主導型農業社會化服務模式、合作經濟組織主導型農業社會化服務模式、農業企業主導型社會化服務模式及農戶主導型社會化服務模式等(18)。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研究”(No.14AZD029)
作者簡介:蔣永穆,四川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三農”問題;趙蘇丹,四川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所學生。
來源:《經濟研究參考》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