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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用鋼管套筒藏毒快遞郵寄,取件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毒販用鋼管套筒藏毒快遞郵寄,取件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警方繳獲的藏在鋼管套筒裡的毒品。

傍晚時分,鄧某持快遞單号來到快遞站代取包裹,因未帶身份證,取件時被快遞點拒絕,遂聯系譚某(另案處理)前來相助。待兩人再次傳回取到包裹時,被盯梢已久的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原來,該包裹是黃某從雲南發回的“毒件”。

6月26日,這起經湖南省永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重大跨省販賣、運輸毒品案公開宣判,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死刑,判處被告人黃某無期徒刑,剝奪二人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财産;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被告人大黃(化名)有期徒刑六年。

結交“毒友”走上販毒路

2015年,黃某開當鋪時通過合夥人介紹認識了吸毒人員鄧某,在鄧某的長期影響和不斷慫恿下,黃某賺“快錢”的想法愈發強烈。

“我跟鄧某認識有五六年了,2020年底,他跟我說雲南有發财的路子,喊我一起賣毒品賺錢,我同意了。”據黃某交代,交友不慎是他走上歧途的開端。

自2020年12月開始,黃某、鄧某多次前往雲南尋找毒品貨源,因為沒有線人和相關管道,一直未能成功。就在二人一籌莫展之際,譚某的出現讓事情有了轉機。

2021年3月,鄧某主動聯系黃某面談販毒事宜,在鄧某的出租屋樓下,黃某結交了鄧某帶來的新朋友——譚某。一番交流後黃某發現,譚某不僅是“資深瘾君子”,有販毒前科,還有管道擷取毒品貨源并找到毒品下家進行散賣。

三人當即決定合夥從雲南買毒品,到湖南永州進行販賣,并商議由譚某負責聯系上下家,黃某、鄧某則負責将毒品運回。

預演如何将毒品運回

如何通過層層安檢将大量毒品運回?2021年4月初,黃某與鄧某商量采用将毒品藏入鋼管套筒裡,以郵寄快遞的方式運回,并開始嘗試此方法的可行性。兩人先後購買了16根鋼管套筒帶至雲南,将其中的12根鋼管套筒填入冰糖并封裝,每4根打包成1個包裹,分3次郵寄回永州。在測試運輸方案是否可行時,黃某發現4根鋼管套筒大概能裝冰糖8公斤。

為確定快遞包裹萬無一失,黃某聯系其堂哥大黃,許諾以1萬元的報酬要求大黃進入快遞公司上班,以便接應,後因快遞公司暫未招工,未果。

為了規避監管偵查,黃某提議更換手機,并下載下傳密聊軟體,設定“閱後即焚”功能,自動删除已讀後的聊天記錄。

随着3個裝滿冰糖的包裹先後被接收,毒品交易被提上日程。2021年4月9日,黃某考慮到大黃一直空閑在家,遂邀大黃一起前往雲南,二人在當地租下一間兩室一廳的房子。

2021年4月12日傍晚,黃某自上家處取回8包約8公斤的毒品,分裝成16小袋後裝進鋼管套筒密封,次日一早通過快遞寄回湖南。黃某寄出後将快遞單拍照發給鄧某,通知其準備收貨。

取涉毒快遞被民警抓獲

2021年4月15日,快遞包裹終于抵達快遞站等待收件人簽收。當日傍晚6時許,譚某開車在快遞站周邊探風,鄧某下車去領取快遞包裹。取件時,鄧某因未帶身份證被拒絕,無奈之下隻能聯系譚某。後譚某拿着身份證前去收貨,在其支付完該到付包裹400餘元快遞費時,被蹲守的公安民警當場抓獲,鄧某也未能逃脫。

當日晚上,聯系不上同伴的黃某立馬聯系其堂哥大黃,在大黃的幫助下連夜逃至昆明。2021年5月,黃某坐黑車回到永州,因害怕連累家人便藏匿于大黃家中。8月25日,黃某選擇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大黃也于同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現場查獲的快遞包裹經破拆後,警方在4根鋼管套筒内共發現16包白色晶體,淨重7925.55克。經鑒定,該白色晶體确系“冰毒”。

2021年8月20日,永州市檢察院對鄧某提起公訴;2022年1月27日,對黃某、大黃提起公訴。因系關聯案件,法院決定合并審理,并于2022年9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鄧某、黃某不服,提出上訴,同年11月24日,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經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大黃僅幫助販賣、運輸毒品的黃某潛逃,未就販賣、運輸毒品與黃某有事先通謀,其行為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024年6月26日,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針對該案暴露出物流寄遞行業存在的監管問題,永州市檢察院向寄遞行業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完善監督機制、加大監管力度、嚴格執法程式,守護好“小包裹”裡的“大安全”。

檢察官說法

親友之間互愛互助,也需要在法律界限之内,切不可為了所謂的“情義”,窩藏包庇犯罪。該案中大黃應當積極舉報、及時勸誡黃某投案自首,幫助其争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才是對其真正的愛護,而不是在明知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一味隻顧親情,盲目“助人”,最終逾越法律紅線,受到法律追究。私情不可淩駕于法律之上,切莫罔顧法律使自身陷入囹圄。

法條連結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隐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從業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張吟豐 李祖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