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房東王女士欲急售房産,向長期租客李先生提出190萬售房意向,遭拒後轉售他人僅170萬。租客李先生得知後憤然起訴,索賠二十萬,法院最終作出裁決。
01
案件回顧
杭州的王女士,因為生意上遇到了困難,需要一筆錢來周轉。
她想到了自己的一套小區房,決定賣掉。
她首先想到了自己的租客,李先生。
李先生是個蠻不錯的租客,對房東有禮貌,又按時交房租,職業也穩定,幾次都贊美這個房子,對房子有感情的。
王女士覺得,把房子賣給他,是個不錯的選擇。
于是,她找到了李先生,跟他說起了賣房的事。
從220萬談到190萬,王女士已經覺得這是她的底線了。但李先生似乎還是不太滿意,他一直在壓價,對房子也有些挑剔。
王女士:“190萬真的是最低價了。”也許李先生真的覺得太高,又或者知道房東急需錢,還會更低,反正一直表示這個價格有點高,希望能便宜一些。
兩人就這樣,讨價還價了一個月。
時間一天天過去,房價也在慢慢下跌。
王女士等不起了,她不能再和李先生耗下去。開始尋找其他的買家,希望能盡快把房子賣出去。
最終,王女士找到了一個願意出170萬買下房子的人。
雖然比她最初給李先生的價格要低,但考慮到自己急需錢,而且這個價格也是可以接受的。
王女士本以為,賣房的事情就這樣結束了。
但讓她萬萬沒想到的是,李先生得知房子被以更低的價格賣出後,竟然一紙訴狀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20萬元。
她不明白,自己賣自己的房子,怎麼就招來了這樣的麻煩。
李先生的起訴,又是基于什麼理由呢?
02案件分析
1、法律上,租客有“優先購買權”
這是指在租賃關系中,如果房東想要出售正在出租的房産,租客有權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優先購買權”。這就好比說,如果你租了一間房子,房東打算賣房時,你得先知道,而且如果你願意,可以比其他人先買這房子。
2、但這個權利不是無限的
如果租客在房東通知後,15天内,沒有明确表示要買,那就等于放棄了這個權利。
就像你看到一件喜歡的衣服,但猶豫不決,結果被别人買走了,你就不能怪别人了。
3、回到王女士和李先生的故事
王女士在打算賣房時,确實告訴了李先生,給了他機會。但李先生覺得價格太高,沒有立刻表示要買。
王女士等了又等,李先生還是沒答應。
這時候,王女士決定找其他人賣房,這是她的權利。
4、法院認為
王女士在出售房産前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并且給了李先生足夠的時間和機會來決定是否購買。
李先生沒有在規定時間内做出購買的決定,
是以,他失去了優先購買權。
王女士将房産以更低的價格賣給其他人,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最終認定王女士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規定,是以駁回了李先生的索賠請求。
03案件反思
1、每個人都有權利做出自己的選擇。
王女士有權決定自己的房子賣多少錢,李先生也有權決定自己要不要買。
但是,當選擇牽涉到别人的權利時,我們就得小心行事。
2、我們要學會換位思考。
如果你是王女士,你的房子,你做主,但如果買家不滿意,你會怎麼想?
如果你是李先生,你想要便宜買下心儀的房子,但房東最後便宜賣給别人,你又會怎麼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