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訴丈夫離婚
丈夫同意離婚
但夫妻二人均不同意撫養
患有抑郁症的女兒……
近日,山東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布了這樣一則案例:
原告常某(女)與被告王某(男)經人介紹認識,于2007年1月舉行結婚儀式,2008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寶,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寶,2010年9月經政府登記結婚。現王大寶随被告王某生活,王小寶因患有抑郁症在某醫院住院治療。
原、被告婚後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幾年來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故訴至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撫養婚生女孩王小寶,由被告支付撫養費;3.分割共同财産,家庭轎車一輛價值10萬元。
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第2項為要求撫養婚生男孩。
被告王某辯稱,同意離婚;要求撫養婚生男孩王大寶,不同意撫養婚生女孩王小寶;車給原告,原告給被告5萬元。
法院:對原告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本案中,經原、被告共同确認,婚生女孩王小寶患有抑郁症,現正在某醫院住院治療,王小寶此時更需要父母的關心和照顧。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原、被告均不同意撫養王小寶,該行為不僅違背了法律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不應予以提倡,為了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故對原告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法院判決:一、不準原告常某與被告王某離婚;二、駁回原告常某其他的訴訟請求。(判決已生效)
法官認為,在家事案件中,婦女和兒童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家事審判的宗旨意在保護婦女及兒童的合法權益。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應正确履行自己的職責,充分盡為人父為人母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均不願意撫養患有抑郁症的女兒,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違反了傳統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推卸責任的表現,不應予以提倡和鼓勵,故雖原、被告均同意離婚,也暫不能準予雙方離婚。
夫妻不能遇到沖突、困難就動辄訴諸離婚,離婚并非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原、被告應積極修複夫妻感情,加強溝通交流,增進了解信任,為子女的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維系時,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要妥善處理,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文字來源:中國普法編輯:木南校對:梅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