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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貼士 | 合同内容的變更,能不能推定?這起案例說得很詳細

法律貼士 | 合同内容的變更,能不能推定?這起案例說得很詳細

頂當公司與佩普公司簽訂《APP推廣服務合同》,約定頂當公司接受佩普公司委托,按照合同約定為佩普公司提供營銷推廣服務,合作項目為魔幻城APP。後頂當公司進行了小目标APP項目的推廣。因拖欠推廣費事宜,頂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佩普公司支付推廣費、律師費等共計138萬餘元。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未以任何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表示過合作項目由魔幻城APP變更為小目标APP,故判決駁回頂當公司的全部訴請。

案情簡介

原告頂當公司訴稱,其與佩普公司簽訂《魔幻城APP推廣服務合同》,合同簽訂後,其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推廣義務,雙方按約通過郵件統計推廣資料,進行對賬确認,但經多次催要,佩普公司未能按約支付推廣費,故其訴至法院。

被告佩普公司辯稱,頂當公司與其不存在真實的服務合同關系。其經澎博公司委托,與頂當公司簽訂魔幻城APP推廣服務合同,但實際付款、合作對象、受益對象均是澎博公司。頂當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是“小目标APP”推廣服務費,但雙方并未就該APP實際簽訂過推廣合同,事實上是澎博公司與頂當公司之間存在服務關系。其付款并不能構成表見代理,相關款項均源于澎博公司轉款,其隻是代付,不是權利義務的承認。

審理中,頂當公司送出雙方的郵件往來截圖,以證明相關結算對賬已經佩普公司确認。但經頂當公司從業人員當庭登入郵箱展示所送出郵件的原始載體,顯示:2019年5月、6月的郵件主題确為“魔幻城APP”,但自2019年7月之後郵件主題變更為“小目标APP”。此外,2019年7月之後的發件人郵箱名昵稱雖仍為張某某,但郵箱位址與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指定郵箱位址字尾完全不同。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本案雙方當事人有合同約定的合作項目系魔幻城APP,對應的合作期限為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同時約定了佩普公司的聯系人是張某某,電子郵箱為[email protected]。而頂當公司主張的推廣費系對應小目标APP項目,發生期限為2019年6月之後。關于小目标APP項目的推廣,雙方之間既未簽訂書面的推廣服務合同,亦未就具體的推廣期限、結算方式、費用标準以及對接聯系人和聯系郵箱等事項達成一緻意見。故在此情況下,頂當公司主張雙方預設按照魔幻城APP項目标準進行結算一節,明顯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

其次,從頂當公司送出的相關結算确認郵件的具體内容來看,自2019年7月後郵件主題已變更為“小目标APP”,而非“魔幻城APP”;且确認一方的郵件發件人郵箱昵稱雖仍名為張某某,但郵箱位址實際已變更為[email protected],而該郵箱并非雙方簽訂的《魔幻城APP推廣服務合同》中約定的佩普公司聯系人郵箱。故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變更後的郵箱系佩普公司指定的聯系郵箱、可用于“小目标APP”推廣費用結算确認的情況下,頂當公司所送出郵件不應認定為系佩普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對佩普公司不具有法律限制力。

最後,關于佩普公司按照郵件确認金額支付2019年6月及7月小目标APP推廣費行為的性質,根據佩普公司所送出證據可以認定,其向頂當公司所支付的案涉款項均由澎博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或者澎博公司員工王某個人賬戶向其支付。故佩普公司所述其相關轉款僅為代付,并非合同履行行為一節,有相應的事實依據,應當予以采信。

綜上,頂當公司要求佩普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推廣費及利息、律師費等共計138萬餘元之訴請,依據不足,均不應予以支援。法院最終駁回頂當公司的全部訴請。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因為主客觀因素發生變化導緻無法按照原約定内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情形,此時出于經濟、效率因素的考慮,以及使已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契約精神要求,民法典賦予當事人可以協商一緻變更合同的權利。從意思自治原則及自願原則的角度出發,合同的訂立、變更及解除等都應當以雙方協商一緻為原則,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不應作為合同變更的有效确認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沉默隻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應當說,明示和默示作為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歸入積極行為的一類,是意思表示表現形式的常态。但現實生活中還有一類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既不是明示,也不是默示,而是純粹的沉默,是一種完全的不作為。故為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避免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害,法律規定,沉默隻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應當說,意思表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必須以某種可為他人辨識、了解的方式展現出來。合同變更涉及到對當事人可得利益的調整,會導緻權利義務内容發生重大變化。如果準許以沉默方式變更合同履行内容,也即僅以合同相對方未對合同履行方式的變化提出異議的表象,即直接推導出其對合同變更内容的接受之結論,則可能會導緻或引發雙方當事人利益失衡、違反合同締結目的甚至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利益等實質不公平的結果出現,這将不利于維護契約精神和誠信原則,會損害合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就本案而言,雙方當事人就魔幻城APP項目合作簽訂了書面合同,約定合作期限為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現原告頂當公司主張的推廣費系對應小目标APP,發生期限為2019年6月之後。雖然雙方後續通過郵件溝通過關于小目标APP推廣的結算事宜,且聯系郵箱的昵稱不變,但通過庭審查明,該郵箱字尾已非雙方簽訂的《魔幻城APP推廣服務合同》中約定的佩普公司聯系人郵箱字尾。故在雙方均未以任何口頭或者書面的明示方式表示過合作項目由魔幻城APP變更為小目标APP,且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該變更後的郵箱系佩普公司指定的聯系郵箱、可用于小目标APP推廣費用結算确認的情況下,頂當公司所送出郵件不應認定為佩普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佩普公司對結算金額的确認。

此外,關于佩普公司的付款行為是否可以構成表見代理一節。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制度的意義在于保護與承認外表授權、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以及财産交易的動态安全。本案中,如前所述,頂當公司明知或應當知曉雙方指定的聯系郵箱字尾變更,故難以認定其系需要法律給予特别保護的善意相對人。

(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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