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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能否判決終止履行

最高院案例||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能否判決終止履行

【裁判要旨】

1.上述内容的履行均需要雙方當事人互相配合、共同推進,原審法院在合同有效期屆滿且炳格公司明确拒絕繼續履行并主張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認定涉案合同具有不适于強制履行的債務标的應終止履行,并無不當。

2.雙方當事人均未嚴格按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面對分歧時未能坦誠溝通、求同存異,未能妥善協商解決沖突,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合同繼續履行,對此雙方均存在過錯。

【案件基本事實】

2019年4月,炳格公司(甲方)與遠昊公司(乙方)就乙方承接甲方“高爾夫訂場系統及高爾夫自由行系統項目”的設計及程式簽訂案涉合同,約定:……二、合作内容。乙方負責完成涉案軟體,實施全程服務。産品送出形式:軟體代碼以CD光牒形式送出,同時需送出驗收文檔,包括:測試報告、資料庫字典、代碼說明、操作手冊。三、項目費用和支付方式。費用:在簽訂合同後的10個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涉案軟體的設計及程式開發費用,共計140000元,包括定制設計開發服務費用和增值稅(稅率3%,普通增值稅發票)。支付方式:1.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後10個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款,付款比例30%,付款日期5月10日,驗收日期5月1日,金額42000元。2.乙方按照甲方需求及原型(不含UI)确定後,經甲方确認本項目一期所有需求後10個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項,付款比例20%,付款日期為5月20日,驗收日期為5月10日,金額28000元。3.乙方按照開發計劃(日程前提:6月7日,傳遞UI),在完成本項目二期計劃傳遞甲方且經甲方整體驗收合格後的10個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款項,付款比例40%,付款日期8月10日,驗收日期7月30日,金額56000元。4.後期維護服務(維護服務包括:和非功能性),在上線30工作日後的10個工作日内,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付款比例10%,付款日期9月10日,驗收日期8月30日,金額14000元。以上款項在結算前,乙方提前5個工作日提供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至甲方……四、雙方責任。甲方責任:1.甲方派專人負責工程項目建設協調工作,并做好經雙方協商達成的項目進度表中甲方所必須完成或指定工期内完成的前置性工作。2.乙方提供的軟體到現場後,甲方組織驗收,并與有關人員一起對乙方提供的産品進行初驗。3.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工程監督和品質驗收。乙方責任:1.負責系統裝置、軟體産品的安裝和部署功能實作、實施及教育訓練。2.按本合同的項目内容、要求、計劃、進度,負責項目實施和完成本項目的設計、部署、調試,確定本項目按質按期傳遞驗收和完工使用……五、計劃進度和交驗方式。1.乙方應根據本合同規定的進度和要求完成涉案軟體,并傳遞涉案軟體給甲方進行審查。2.乙方應在7月10日之前完成涉案軟體的設計及開發工作。3.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關于涉案軟體書面的初驗申請後的2個工作日内指派技術人員或代表與乙方共同進行初驗測試(以下簡稱初驗),初驗經測試符合要求的,甲方應簽署初驗合格證書。4.若初驗不合格,乙方應立即對涉案軟體重新進行調試,直至測試結果符合初驗測試标準。5.初驗合格後的1個月為“試運作期”(即免費維護期),“試運作期”結束後,甲方在2個工作日内将指派技術人員或代表與乙方共同進行最終驗收(以下簡稱終驗),終驗測試符合要求的,甲方簽署終驗合格證書。6.若終驗不合格,乙方應負責更正和修改,直至測試結果符合終驗測試标準。9.甲方可根據項目的需要,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新增加10%項目需求,并對新增需求不另外支付費用。10.乙方将在甲方簽署終驗合格證書之日起提供6個月的免費質保期,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的Bug,在質保期内乙方免費提供修複……12.工程項目的有關檔案,源代碼、操作指南等,均用中文說明,以文檔(文字/圖檔)和CD光牒兩種形式,在涉案軟體交接時,一并移交甲方……七、售後服務與教育訓練。1.甲方簽署最終驗收合格證書之日起6個月為免費售後服務期……3.合同确認教育訓練對象是甲方指定相關人員、IT技術支援人員。4.教育訓練方式與時間:現場教育訓練與廠商模拟教室教育訓練相結合,教育訓練時間由甲乙雙方根據程序友好協商安排組織。5.教育訓練内容:網際網路基礎知識教育訓練,網站内容管理系統操作教育訓練,以及與項目相關的業務教育訓練。八、違約責任。乙方應在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内完成和傳遞本合同規定的項目。如開發工作延時,可經甲方許可設定寬限期,寬限期限内完成項目不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如乙方在寬限期内仍未依據本合同的規定完成和傳遞本合同所規定的項目,除依約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作出補償和采取補救措施,并繼續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1.每延期1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超過合同總價的30%。2.如延期時間超過10個工作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除前款所約定的違約金外,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5%作為對甲方的賠償。如甲方由此終止本合同,乙方應在兩個星期内返還甲方所支付的所有費用和報酬并依甲方的訓示退還或銷毀所有的基礎性檔案和原始資料。3.若乙方所傳遞的涉案軟體出現本合同所指A、B類Bug中的任意一種Bug,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承擔合同總價格的5%的違約金外,還需全額返還甲方已支付款項,若還不能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是以而遭受的全部損失。4.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第三人承擔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除應支付本條第三款約定的違約金外,乙方還需雙倍返還甲方已支付款項。5.本合同的所有違約,違約金不超過合同的總金額……

涉案合同簽訂後,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群等進行涉案軟體的開發溝通。

原審中,遠昊公司表示涉案軟體的測試标準以其遞交0710版測試清單為準,炳格公司則認為應以其遞交的炳格标準為準。分别使用遠昊标準和炳格标準,對涉案軟體測試後,遠昊公司認為,根據遠昊标準,涉案軟體:1.在原型确認後,根據變更、增加後的需求完成度為100%的。2.因需求取消而未完成的,其中WEB端/首頁/聯系我們、推薦酒店清單,背景端/酒店/酒店一覽、營運/推薦酒店設定。3.除上述第1項、第2項外,其餘部分已根據遠昊标準全部完成,完成度100%。

炳格公司認為,根據炳格标準,涉案軟體存在如下16個BUG。炳格公司認為上述1、8、10、13屬于C類BUG,BUG2-5、11屬于A類BUG,6-7、9、12、14、15、16屬于B類BUG。

針對炳格公司陳述的上述16個BUG,遠昊公司表示上述BUG1系炳格公司使用不當未對價格進行維護。BUG2、5是aed貨币已被删除。BUG3、7系微信支付接口被關閉。BUG4是炳格公司使用不當,應當輸入國家和城市名進行搜尋。BUG6、9屬于程式問題,測試環境部署代碼并非最終代碼,測試環境存在問題。BUG8屬于前面測試資料的遺留。BUG10系炳格公司變更需求所緻。BUG11代碼中已經包含,可以通過檢視代碼确認。BUG12英文名稱未顯示是因為英文名沒有編輯。BUG13隻有點選當日、當月才可查詢資料。BUG14無法确認是否屬于BUG。BUG15認可屬于BUG,但可優化。BUG16屬于需求變更,統一表述形式使中英文7折和30%off表述一緻。

原審中,遠昊公司表示同意繼續履行涉案合同,若炳格公司不同意履行涉案合同,則要求炳格公司支付全款。炳格公司則表示不同意繼續履行涉案合同,并要求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對本案予以處理。

另查明:

涉案合同記載:合同有效期為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炳格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支付了第一筆合同款42000元,8月20支付了第二筆合同款28000元。

2019年3月6日,遠昊公司發送給炳格公司的“高爾夫項目-報價V1.0”記載:PM(管理)單價為2500元,數量為8,合計20000元;SE(設計)單價為2000元,數量為8,合計16000元;PG(開發)單價為1500元,數量為72.5,合計108750元;TEST(測試)單價為1200元,數量0,合計0。總價款為144750元。其中,與酒店功能有關的工作量記載如下:酒店預定首頁,PG:2;酒店詳情,PG:2;酒店預定,PG:2;酒店廣告位設定,PG:0.5等。二審中,遠昊公司陳述該報價單中“單價”是開發人員的每天工作量對價,“數量”是預計開發的天數,并表示可以以該報價單作為涉案軟體實際開發工作量的參考。

關于開發成果的傳遞與驗收,遠昊公司陳述其先後傳遞了軟體的背景、前端和球場端三個部分,于2019年9月8日将程式安裝在炳格公司提供的阿裡雲伺服器上,向炳格公司發送了相關的賬戶和密碼,并通過微信傳遞了操作手冊。11月4日,其隻是關閉了部署在該伺服器上的涉案軟體的相關功能,而并沒有删除該軟體。炳格公司則認為,遠昊公司開發的軟體未通過驗收,其也沒有簽署相關的初驗合格證書。

【原告訴訟請求】

遠昊公司一審訴訟請求:判令炳格公司向遠昊公司支付技術開發費70000元。

炳格公司反訴請求:1.确認炳格公司與遠昊公司之間簽訂的涉案合同已于2019年11月10日解除;2.判令遠昊公司向炳格公司返還合同款70000元;3.判令遠昊公司向炳格公司支付違約金7000元。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作出(2020)滬73知民初19号民事判決:一、原告(反訴被告)遠昊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炳格公司之間的《高爾夫訂場及高爾夫自由行WEB系統項目合同》終止履行;二、駁回原告遠昊公司的本訴請求;三、駁回反訴原告炳格公司的反訴請求。

二審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586号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争議焦點評析】

一、涉案合同是否應當終止履行

1.合同終止履行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情形之一,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标的不适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案涉合同是否應終止履行

本案中,涉案合同有效期為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根據約定涉案合同有效期已屆滿。而且,涉案合同類型為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作為開發方的主要義務是根據合同約定在一定期限内開發完成并向委托方傳遞符合要求的開發成果,該合同義務屬非金錢債務。

根據已查明事實,遠昊公司傳遞的軟體尚有酒店部分功能未開發,雖然遠昊公司稱該部分未完成系炳格公司的原因,并主張除去該部分開發内容,而炳格公司卻要求遠昊公司按合同約定将該部分完成。可見,雙方并未就酒店部分功能開發與否達成一緻意見。除此之外,軟體測試完善、BUG修複、售後服務與人員教育訓練等工作亦未完全履行完畢,上述内容的履行均需要雙方當事人互相配合、共同推進,原審法院在合同有效期屆滿且炳格公司明确拒絕繼續履行并主張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認定涉案合同具有不适于強制履行的債務标的應終止履行,并無不當,最高院予以确認。

二、涉案合同終止履行的後果

1.合同終止履行後果承擔規則

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遠昊公司認為其已按約定傳遞了合格的開發成果,不存在違約行為,要求炳格公司支付全部開發款項,故本案中确定涉案合同終止履行的後果,應當審查遠昊公司履行合同的情況及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2.合同未履行部分後果承擔

根據涉案合同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與第四期14000元合同款對應的是“後期維護服務”,其中主要包括了質保和教育訓練兩部分内容。關于質保涉案合同約定,“甲方簽署最終驗收合格證書之日起6個月為免費售後服務期……”“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的Bug,在質保期内乙方免費提供修複。”關于教育訓練涉案合同約定,“教育訓練方式與時間:現場教育訓練與廠商模拟教室教育訓練相結合,教育訓練時間由甲乙雙方根據程序友好協商安排組織。”“教育訓練内容:網際網路基礎知識教育訓練,網站内容管理系統操作教育訓練,以及與項目相關的業務教育訓練。”本案中,涉案合同履行尚未進入後期維護與服務階段,在涉案合同終止履行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遠昊公司無需再向炳格公司提供涉案軟體的後期維護和教育訓練服務,炳格公司也無需支付第四期14000元合同款。

3.關于涉案軟體酒店部分功能未開發問題

關于涉案軟體酒店部分功能,包括WEB端/首頁/聯系我們、推薦酒店清單,背景端/酒店/酒店一覽、營運/推薦酒店設定等未開發完成。根據2019年11月3日的郵件内容,遠昊公司認為該部分内容不屬于本次開發工作的範疇,并主張就該部分工作量差額,可以在原合同款上進行結算。至于該部分工作量對應的合同價款,遠昊公司送出的“高爾夫項目-報價V1.0”相關内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為參考依據。其中,關于酒店部分PG(開發)的數量超過6.5,在合同終止履行的情況下,涉案軟體酒店部分功能對應的開發費應從140000元的合同款中予以扣除。

4.關于已開發部分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及相應的責任承擔

涉案合同約定“乙方提供的軟體到現場後,甲方組織驗收,并與有關人員一起對乙方提供的産品進行初驗”,還約定“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關于涉案軟體書面的初驗申請後的2個工作日内指派技術人員或代表與乙方共同進行初驗測試(以下簡稱初驗),初驗經測試符合要求的,甲方應簽署初驗合格證書。”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炳格公司對涉案軟體進行測試後,通過電子郵件、微信向遠昊公司提出了包括“……測試出來的BUG,附件中的15個地方還需要你修改下”“編輯資料上傳完成後沒有資料”“頁面跳轉的位置不正确”等問題,遠昊公司也是通過電子郵件或微信對上述問題進行回複。在案證據表明,遠昊公司并未向炳格公司提出書面的初驗申請,而炳格公司亦沒有指派人員與遠昊公司共同進行軟體測試。遠昊公司、炳格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由相關人員在一起對測試環境、網絡設定、測試标準共同進行确認,以至于直至本案訴訟期間,雙方就“初驗”“終驗”的具體方式以及涉案軟體的測試标準均未達成一緻意見,也導緻就涉案軟體“網頁崩潰”“背景資料不能儲存”等是屬于網絡問題還是軟體品質問題,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可見,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遠昊公司、炳格公司都沒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緻使雙方就軟體品質是否符合驗收标準無法達成一緻意見,并由此産生嫌隙,影響了合作的信任基礎。也正是因為遠昊公司、炳格公司對軟體開發的完成度以及軟體品質存在不同認識,造成雙方就合同款支付條件達成與否産生分歧。遠昊公司認為其已傳遞了符合約定的開發成果,合同約定的第三期付款條件已經成就;炳格公司則認為涉案軟體尚存在諸多問題,故未同意遠昊公司的付款要求。遠昊公司在多次向炳格公司催要合同款無果的情況下,将部署在正式伺服器上的軟體關閉,由此雙方沖突激化,最終緻使合作關系破裂。

綜上,雙方當事人均未嚴格按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面對分歧時未能坦誠溝通、求同存異,未能妥善協商解決沖突,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合同繼續履行,對此雙方均存在過錯。

基于以上分析,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涉案軟體的完成程度、雙方就涉案軟體的開發投入、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認定在炳格公司已經支付70000元合同款的情況下無需再支付其他費用,并無明顯不當,最高院予以确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