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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論罰金刑的優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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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大陸輕罪治理的背景下,罰金刑是治理輕微犯罪的重要刑罰措施, 同時刑罰輕緩化已成為大陸主流。但是大陸罰金刑的地位并不高,是以也弱化了 其刑罰功能。罰金刑的适用範圍和方式不能及時回應輕罪治理的需要,罰金刑的 執行困難等問題也亟待解決。為了完善大陸罰金刑的适用,可以從調整罰金刑的 适用範圍和适用方式,提高罰金刑的地位。同時也可以引進罰金刑易科制度,實 現罰金刑執行的轉化。使得大陸輕罪治理之下,刑法結構從“嚴而不厲”向“厲 而不嚴”轉變的背景下,罰金刑作為一種輕刑能夠發揮其更大的作用。

關鍵詞:罰金刑;輕緩化;适用方式

01

問題的提出

在大陸輕罪不斷入刑的背景之下,刑罰輕緩化也展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成為大陸的主流。刑罰輕緩化在刑罰種類上表現之一就是人身性刑種減少,财産性刑種增加。大陸刑法規定了罰金刑,罰金刑是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但是大陸的罰金刑在立法的刑罰配置和司法的刑罰适用上,其所占的比例及其重要性有待進一步提升。罰金刑在大陸屬于典型的附加刑,其适用範圍一般僅限于财産犯罪,且适用方式也較為單一,這不利于罰金刑制度價值的發揮。導緻罰金刑執行率低,也不利于刑罰輕緩化理念的實作。對于罰金刑是否能成為主刑,存在不同的觀點:持贊成意見的學者分析了過去罰金刑不屬于主刑的原因,但其認為如今罰金刑已經具備了作為主刑的條件,罰金刑應上升為主刑。持反對意見的學者主張不宜将罰金刑設為主刑,他認為罰金刑的地位如何不影響對其在立法與适用時的重視程度,并且将罰金刑上升為主刑後,主刑與主刑不能同時适用是一個有待商榷的問題,而作為附加刑,罰金刑是對付犯罪的極好辦法。大陸刑事政策的發展,刑事立法也需要做出回應,對于是否能将罰金刑上升為主刑仍然需要進一步研究。同時,罰金刑适用範圍也需要适當做出調整。對于罰金刑執行問題,有學者指出适用罰金刑易科制度對有能力繳納罰金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人和因為經濟原因不能繳納罰金的犯罪人都會很好的效果。德國實行的是罰金刑易科制度,罰金刑易科制度是否能夠适應大陸司法實踐,也需要進一步研究。

02

大陸罰金刑适用之現狀

(一)單處罰金适用率低

在立法上,大陸刑法分則中對罰金刑規定了四種配置模式:一是選處罰金;二是單處罰金;三是并處罰金;四是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大陸規定的并處罰金為必并處制罰金制,法院在審判時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罰金。刑法規定“可以并處”罰金指的是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犯罪分子的财産狀況,決定是否适用罰金。其中,選處罰金的罪名共 5 個;隻能對機關處單處罰金,沒有規定自然人單處罰金的罪名;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罪名共 65 個,其餘均為并處罰金。在大陸的現行刑法中,是以必并科罰金制為主的罰金刑配置模式。雖然在立法中,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刑适用模式配置的罪名占比約四分之一,但在司法适用中,對自然人單處配置罰金刑的比例非常低。

(二)罰金刑适用集中性高

罰金刑的規定在大陸刑法中主要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罪名中,罰金刑作被作為主要的懲罰性手段來處理。大陸罰金刑以懲治貪利犯罪為主。大陸過失犯罪共有54個,但其中對自然人适用罰金刑的罪名為6個,對機關适用罰金刑的罪名為8個,占比分别為11.1%和14.8%。對于過失犯罪配置罰金刑的比例均不高,且對過失犯罪配置罰金的數量僅占配置罰金刑的罪名總數的5.93%。是以可知,大陸的罰金刑主要是适用于故意犯罪的,對于過失犯罪配置罰金刑的比例較低。

(三)罰金刑數額裁量具有任意性

大陸刑法采用了對在總則中作出一般規定,在分則中對具體違法行為作出分項規定的罰金設定方法。《刑法》的第52條規定了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對具體違法罪名實行無限額罰金制、倍比罰金刑與限額罰金刑。在236項被配置罰金的罪名中,有165個對自然人處無限額罰金制的罪名,12個配置倍比罰金制的罪名,25個配置限額罰金制的罪名。可以看到,無限額罰金制在中國仍占主導地位,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顯示出擴大無限額罰金制範圍的趨勢。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六個經濟犯罪做出了無限額罰金制修改行為,以此來提高經濟犯罪的成本。無限額罰金制并未明确規定罰金數額的上下限,這與特定的量刑要求相悖。在司法機關實務中,由于缺乏對罰金刑的量刑規範化制度,也沒有對罰金數額的限制,這必然導緻司法人員自由裁量權的增加,進而導緻對同一罪行施加不同的處罰,這不符合犯罪和刑罰的協調,也不利于保護人權。

罰金刑在司法适用中應當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的相關條款中指出:法律明确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定處以相應的處罰;如果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則不能夠對其進行定罪處刑。罪刑法定原則包括罪名的法定和刑罰的法定,而在罰金刑關于刑罰的相關規定偏離了刑法必然明确規定量刑範圍的基本原則。在無限額罰金制為主的罰金刑裁量制度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沒有得到應有的限制,在案情相似的情況下出現輕重程度不同的判決,這會大大影響司法的公信力與權威。

(四)罰金刑預交問題

罰金刑的繳納問題本應歸屬于罰金刑的執行範疇,但在不少法院判決中,已然将罰金刑的繳納寫入了判決書中,進入到罰金刑司法适用的視野之中。部分裁判文書在判決書中顯示的罰金刑的預交情況包括:第一種,判決書中判決理由位置說明了預交罰金的客觀事實,明确表明将其作為從輕量刑的情節,在判決中以括号的形式注明已經繳納的情況。例如有的判決書中的判決理由顯示:“本院認為……均系初犯,庭後均預交了罰金,且被告人李某現已懷孕,綜上,本院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适用緩刑”,以及在判決處注明“(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這也是最常見的情形。第二種情形,除了在判決理由中說明預交罰金的情況,在判決中以括号的形式注明已經繳納的情況外,判決書中還表明了公訴機關會提出一般的量刑建議,以及在一審判決前繳納罰金後減少自由刑的刑期的具體量刑建議,例如部分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認為……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如一審判決前主動繳納罰金,則量刑建議調整為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在判決理由中說明“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預交了罰金,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這類情形中,公訴機關會在公訴意見書中明确指出,在一審判決前繳納罰金可以減少自由刑的處罰,并且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接受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大部分公訴機關沒有對于具體罰金刑的數額的建議,僅少部分公訴機關會提出罰金刑的具體數額。對于預交罰金,有的學者指出,“預交罰金”的實施可以說是一種重大的改革,它可以有效地減輕現行的刑罰制度中的短期自由刑的缺陷的影響。短期的自由刑例如拘役,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大陸刑罰結構中占相當的比例,但因其較短的時間,其改造的程度有限,反而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的問題,在監獄中受到不良行為的影響。部分罰金刑的預交替代了短期罰金刑,以緩刑來替代短期自由刑,可以為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找到新的出口。

但罰金刑的預交問題存在種種問題。罰金刑的預交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原則。罰金作為一種附加刑,是一種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而确定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認定其有罪,否則就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經審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認定有罪。案件處于審判階段之時,被告人是否有罪尚未确定,在此階段預交罰金顯然是基于對被告人有罪的推定,這就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嫌疑。另外,預交罰金這一行為在程式上也不具有正當性。大陸近年來強調庭審的重要性,要求法官在開庭時注重庭審的實質作用,不能讓庭審的流程成為一場形式。且大陸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理論上開庭審理前法官的所做的僅包括程式性審查,而不包括實質的審查。根據大陸的法律,法官擁有最終裁決犯罪行為的權利。但法院出現了預先支付罰金的方式,這說明法官隻基于檢察官的提訴,決定了犯罪。這意味着法官的裁決權已經轉移到了檢察官手中。在這裡,法院的審判權便淪為了檢察機關起訴工作的收尾工具,表現出自身的司法能動性的低下。為提高罰金的執行率,或者争取其他種類刑罰的益處,而失去罰金刑在程式上的正當性,這顯然是不可取的。

03

大陸罰金刑存在問題之反思

(一)大陸罰金刑适用範圍和方式未展現輕刑價值

在大陸,刑法非常重視罰金刑的懲戒作用。在大陸刑法中,罰金的并科制通常被規定為必并制。這種制度的罰金刑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可以大大提高它的使用頻率,同時有利于提高對相似情節犯罪保持當輕重的裁量的一緻性,具有獨特的優勢。然而,過度依賴必并制也會導緻人們陷入困境。并科制罰金刑在實際司法效果中可能導緻罰不當罪的結果。根據《刑法》第五條的規定,刑罰的嚴厲程度必須符合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适應的原則,一方面在立法上“罪責刑相當”;另一方面在司法上“罰當其罪”。在“罪責刑相當”和“罰當其罪”的指導下,罪責與刑的平衡得以确定,它們之間的關系密切而又緊密,它們互相結合才能使犯罪者得以受到公正的懲戒,而犯罪者的懲戒又得以展現,進而達成了犯罪、刑事責任以及刑罰的平衡。在立法中,刑罰包括了自由刑與财産刑,根據該原則,刑罰的懲罰程度,也就是自由刑與罰金刑的懲罰強度之和與犯罪者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适應。罰金刑主要适用于貪利犯罪,罰金刑對于貪利犯罪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剝奪犯罪分子的财産收入來懲罰貪利犯罪,以及震懾潛在的犯罪者不要進行貪利犯罪,否則他們會“偷雞不成蝕把米”。這種懲罰和震懾功能可能會導緻罰金刑的異化,通過強化罰金刑,在行為人存在違法所得但無法證明時,罰金刑的數額也會受到影響,在罰金刑中予以調整進而科處罰金刑,在這種情況下,其總刑罰是否與其所要承擔的責任相适應是值得懷疑的。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在罰當其罪的最終實作依賴主刑與罰金刑的實際上的落實。主刑中的自由刑在犯罪分子被剝奪自由的情形下可以直接執行,但罰金刑的實施卻并非一成不變,對于沒有足夠财力承擔的犯罪分子來說,罰金刑無法執行。而對于沒有支付能力的犯罪分子而言隻執行主刑顯然是罰不當罪的。

罰金刑的适用具有集中性,主要适用于貪利犯罪,但其忽略了對于輕罪的功能。通過對罰金刑的有效适用,不僅可以阻止犯罪者把它作為一種投機手段,進而避免他們再次犯下同樣的罪行,還可以通過刑罰的懲罰來達到懲戒的目的,進而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盡管以必并科為主的罰金制适用方式可以滿足貪利為主犯罪的需求,但它并不能滿足以輕微犯罪為主的罰金刑的适用範圍。是以,為了更好地适應當今世界的趨勢,大陸的罰金刑應該更加注重較輕犯罪的懲罰,而不是以重大犯罪的懲罰為主。且罰金刑對輕微刑事犯罪,有着不可替代的優勢。大陸刑法規定的選科制度的适用範圍非常有限,影響了單處罰金刑功能的發揮。但是若在司法實務操作中,犯罪人的行為社會危害性低,對其單處罰金是具有可行性。然而,大陸司法實踐經常采取短期自由刑或短期自由刑并處罰金的方式來懲罰犯罪行為,而忽視了罰金刑的替代性。許多情節較輕的罪名都沒有規定罰金刑,這就容易使人們對罰金刑的立場變得模糊起來,掩蓋其在刑罰結構中的定位。因而,《刑法》規定的對輕微犯罪的處罰比重偏小,忽視了對輕犯的作用。

(二)罰金适用方式存在弊端

《刑法》總則規定了罰金刑數額裁量的依據,即依據犯罪情節決定刑罰高低;在分則中規定了罰金刑數額裁量的具體适用,包括無限額罰金刑、倍比罰金刑及限額罰金刑,且以無限額罰金刑為主。無限額罰金刑很大程度将不同地方甚至是同一地方的類案引向了“類案不類判”。無限額罰金刑在本質上是沒有限制的,罰金數額之于罰金刑猶如刑期之于自由刑,不符合禁止絕對不定期刑這一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和應有之義。無限額罰金刑未區分量刑檔次,導緻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根據以往的經驗,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不會放任司法裁量權過大導緻司法适用的不均衡,往往會對法律中較為籠統,模糊不清的條款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但對于無限額罰金制的問題,最高法院沒有做出具體的說明,而僅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然而,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由于缺乏規範化的程式,以及其他因素的存在,法官仍然需要結合客觀的證據和相關的社會因素,以便更加準确地評估和決策,以便最終确定罰金的數額。這種量刑方式容易導緻審理過程的不公平,進而使得濫用無限額罰金制度的風險變得更加突出。

(三)罰金刑執行難

罰金刑的執行難一直是刑事司法實踐的難題。罰金刑的執行難一直是刑事司法實踐的難題。由于罰金刑無法得到有效執行,不僅削弱了刑罰的實際效力,而且還導緻了犯罪行為的失實,進而削弱了法院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一方面,從案件移送至法院到案件判決階段,缺乏對于被告的财産調查制度。在審理的實際工作中,往往會出現當事人逃避執行、審執脫節等現象,進而導緻了财産刑不能有效地執行,成為一個紙面的判決形式。一些當事人在被判決了财産罰之後,還會有一些人将自己的資産故意轉到别人的名下,或者是有意對自己的資産進行浪費,造成了财産罰不能執行的情況。另一方面,罰金刑以必并制為主,過分倚重必并制,大量的犯罪均配置了罰金刑,大量的犯罪既剝奪自由刑又剝奪财産自由,不繳納罰金也不會加重自由刑的執行,負面影響小,導緻部分被告對于罰金刑的繳納持消極的心态。

04

大陸罰金刑适用之完善

要正确地适用罰金刑,必須以财産刑适用的一般原則為指導,結合犯罪情節、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和财産刑的執行效果等多個次元。

(一)調整罰金刑适用方式

首先,要逐漸廢除無限額罰金制。無限額罰金制的廣泛适用容易導緻司法實踐中的濫用,給予法官過度的自由裁量權,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當下無限額罰金制是中國适用罰金的主要方式,但立法改革不應過度劇烈,不應完全取消,而應逐漸減少其适用範圍。原則上,對貪利犯罪、經濟犯罪、破壞性犯罪采用倍比罰金制,對其他犯罪适用限額制。然而,在評估犯罪性質時,必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際情況,并與犯罪客體、侵害法益相結合。無論何種情況,都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并且結合實際情況,對于侵犯複合法益的情形,要考慮經濟、财産是否是該罪保護的重要法益,如果是,則配置倍比罰金刑,如果不是,則按照罪名配置限額罰金刑。

其次,縮小并科制的适用範圍。罰金刑的實施受到廣泛的必并科的限制,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并科罰金制中适用“得并”的罪名太少,适用方式的規定不盡合理,是以,必須采取更加靈活的措施來實施罰金刑。目前罰金刑的适用已大大增加,不同于刑法制定之初,提高罰金刑的适用範圍的迫切性已經減小,法院對于适用罰金刑的意識已逐漸提高了。首先,必并制罰金存在着明顯的局限,即太過死闆、太過絕對,而且沒有足夠的靈活性。是以,當法官面臨多樣化的情況,比如判決犯罪行為,就很難将其分類處置,進而達到将對不同程度的犯罪予以不同嚴重程度的目标。罰金刑對于懲治貪利性犯罪有着良好的效果,但是不區分其中犯罪的惡性,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而不加區分地适用,反而會讓罰金刑喪失其獨特的功能。雖然“一刀切”的規定賦予了罰金刑以懲戒A錢賄賂的作用,但它使得司法機關無從考慮如何在不同情形靈活選擇刑罰,進而導緻最終的懲戒結果往往會大大高于受害者的承受範圍。

(二)調整罰金刑适用範圍

罰金刑的适用範圍與罰金刑的功能息息相關。罰金刑的作用是懲罰犯罪,但它的有效性取決于它的适用範圍。如果犯罪的惡性較輕,或者人身危險性較小,那麼罰金刑就可以作為一種有效的預防措施。這樣,不僅可以替代短期自由刑,還可以為輕罪提供更多的刑罰選擇。而且輕罪往往符合緩刑的條件,對犯罪情節不嚴重的犯罪分子判處犯罪緩刑,并處罰金時能夠更好地發揮刑法教育與懲罰的功能。部分犯罪者的犯罪行為較為輕微,隻需給予一些緩刑,便可以起到維護公共利益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無需再考慮對其适用自由刑。一般來說,緩刑意味着在被定罪,判處一定短期自由刑後,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而無需立即施加監禁刑。通過采取緩刑制度和罰金刑,能夠更好地防止“交叉感染”案件的發生,同時也能夠更好地促進罪犯的改過自新,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減少國家的經濟負擔。罰金刑作為附加刑,可以獨立适用,不應該始終圍繞着主刑發揮輔助作用。對于不同的犯罪,其自我定位和适用張力是不同的。與故意犯罪相比較,過失犯罪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要低得多,其對犯罪結果的看法是消極的,是以,自由刑、罰金刑等各種強制措施應當被應用于過失犯罪。此外,上述還提到,在自由刑的執行過程中,必然會産生“交叉感染”問題,這對那些本來就有負面認知的人來說,會産生很大的負面影響,進而不能充分地發揮刑事法律的教化功能。是以,對于典型輕罪的過失犯罪而言,配置罰金刑是更好的選擇,與其犯罪的危害程度具有相當性,又可以避免監禁刑的許多弊端。

(三)罰金易科制度的建構

罰金刑易科制度是指在犯罪人拒不繳納或者不能繳納使得法院判決的罰金刑無法得到執行的情況下,為確定罰金刑的執行,以其他刑罰方法或其他非刑罰處罰措施替代執行。對于罰金刑的優化,有的學者提出,可以在大陸刑法典總則中設立罰金易科制度即建立罰金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之間的折算關系,可以規定為刑法典第69條第3款具體可以表述為“罰金可以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日為機關進行折算。”德國刑法規定在犯罪人無法執行罰金刑時,法院會将其罰金天數轉化為自由刑的天數,通過自由刑的執行來彌補罰金刑無法執行的空缺。司法機關在罰金刑執行不能時往往又無能為力,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在司法實踐中,犯罪人不繳納罰金的原因各異,有的是有能力繳納而逃避履行繳納義務,有的是經濟原因無力繳納。然而,在刑法對于犯罪人不繳納罰金的法律後果沒有予以明确。然而,罰金刑作為刑罰的一種,應同樣具備強制執行力,犯罪人在被依法判決刑罰後必須被嚴格執行,否則就會使判決失去價值和意義,使法律失去嚴肅性。

大陸應當引進罰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适用罰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不管是對有繳納能力卻不繳納罰金的犯罪人,還是無力繳納罰金的而不繳納的犯罪人,都有不錯的适用效果。對前者而言,該制度可以起到很大的督促作用,如果再不繳納罰金将會被執行自由刑,對後者而言,該制度在其無法執行罰金刑時可以轉化為自由刑,避免其逃脫刑罰的制裁。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罰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應當作為罰金刑執行不能的最終補救手段。在該制度下,罰金刑與自由刑的關系并非簡單的擇一關系,必須是在對犯罪人所判處的罰金刑在動用一切手段執行之後,還仍未繳納的情況下才可以适用。

05

結語

罰金刑在大陸刑罰體系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時,說明大陸的刑法結構日趨輕緩。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罰金刑也是如此。對于如何完善罰金刑制度,使其特有的價值得到更大程度的發揮,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對于經濟日漸發達的國家,經濟犯罪也會相應地增多,需要重點打擊貪利性的犯罪,罰金刑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要保障刑罰切實發揮作用,必然要使其執行到位,具有權威性。大陸曆來重視自由刑和生命刑,相對而言罰金刑較少引起人們的重視,在刑罰日漸趨向輕緩化中,罰金刑必然也将越來越廣泛适用。對于罰金刑司法适用中的問題、原因以及規範方法的反思,應當逐漸在實務中得到回應,為未來罰金刑的更廣泛的适用的落實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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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制:張永江

作者:何思雨,湘潭大學法學院2023級刑法專業研究所學生

編輯:何思雨

責編:許媛媛

稽核: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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